刑事诉讼法方面有关学士学位论文,与新形势下非常规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效力探析相关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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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证人证言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因此它必然受到证人的主观和身处的客观条件影响,使其具有易变性的缺陷.因此,讨论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很有必要.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存在通过非常规方式获取证人证言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下获取的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本文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常规取证的本意和完善非常规取证的方式两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新形势下非常规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效力探析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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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新《刑事诉讼法》 非常规取证 证人证言

作者简介:洪新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反渎职侵权局副科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律;李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反渎职侵权局科员、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婚姻法.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获取证人证言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相比较旧《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的地点增加了现场和证人提出的地点两种地点,这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灵活选择询问地点,提高侦查效率.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询问证人适用于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即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等.由此可见,询问证人应当在同一时间、空间下进行,必须保证证人充分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

二、侦查实践中非常规获取证人证言的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在侦查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证人均能在法定的条件下履行义务.

(一)在法定地点之外的地方进行取证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应在五类地点对证人收集证言.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时出于办案的需要,会主动提出在上述地点外的某合适地点进行询问取证.例如:在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的.(二)以法定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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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会遇到证人身在外地,不便于现场当面取证的情况.例如,某案件的关键证人已经移民国外,此时,侦查机关为了顺利按期完成侦查工作,可能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取证.豏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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