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关硕士毕业论文,与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相关硕士学位论文摘要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论文是一篇公司有关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关于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及社会经济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公司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从其诞生那天开始,虽然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但是基本上仍然是以公司自治为其主要的公司治理方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在其自治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有外力来对其进行介入调整,以使其能更好的运营和发展,于是司法便介入其中了.

关 键 词 :公司 公司自治 司法介入

一、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公司的文章 大学生适用: 研究生论文、专升本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9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撰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撰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一个组织诞生后往往还需要好的管理才能使之更好的发展,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公司也需要如此,因此对公司的管理又称为公司的治理.在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概念,即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理念源于私法自治.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私法自治原则在内容上从过去的个人意思自治发展到公司主体制度形式上的公司自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代表的不再是公司股东个人的意志,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充分利用其自由意志在法律范围内去行为,并承担后果,作为法律拟制人,公司自治不受公司意志之外因素的干扰.


公司自考专科毕业写论文怎么写
播放:22889次 评论:7702人


本文来源:http://www.sxsky.net/shuoshilunwen/439775.html

公司自治的法律根据是公司自治权.公司自治权是在公司自治的基础上产生的公司权利,是公司充分利用其意思自治从事的经济行为和活动,并在公司自由行为和活动中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成立之后取得独立人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其独立意思,公司依其独立意思作出独立的行为.当公司无法从事民事行为时,股东却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股东此时再去行使的任何权利、作出的任何行为都不应是公司权利和行为的表现,而只是股东个人的意思和行为,公司不为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权的内部表现形式,章程是指公司所具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体现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得一致性,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公司组织的基本规范,章程在公司中还有“宪法”之称.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也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内容和精神.

公司法人的意志实施主体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按功能可划分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权力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的为公司作出重大决策;执行机关在为实现公司利益的原则下,针对权力机关的决策自主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且这些行为不得受到干涉;监督机关在公司章程的授权下,对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行监督和保障.

二、司法介入

公司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在公司运行中的地位相差甚远,要想实现制衡必须需要外力的介入.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有通过法院这种司法手段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关规定,如此,公司中弱势主体的权益便可以得到司法的救济,强势主体的行为又能受到强有力的监督,公司的内部制衡也就实现了.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本质是司法对公司自治的调节.公司自治体现了自由和竞争的要求,被奉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自治日益受到限制.因此,各国一方面利用公法措施对交易进行干预、对独占进行遏制;另一方面,在私法上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措施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

就内部关系而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带来的冲击是主要原因.首先,公司自治主要通过股东会机制的设置而达成,股东会是由民主的讨论加多数的决定来达成的统一.但在现实中,由于各个股东的经济实力相差悬殊,有可能出现共同意思表示中对个别意思表示的强制,使得股东会从属于特定人,尤其是控制股东的意思.所以法律必须防止公司以及股东会的“集体专攻”倾向,使处于弱势的股东免受公司中其他强势当事人专断意志的强制.

其次,现代公司不再是像以前那样将所有权与执行权集于一身,而是出现了所有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情况,股东的意思需要通过执行机关来帮助实现.随着商事活动的专业化和高效化,执行机关已经成为公司权力的中心,且大有凌驾于股东之上的态势,如何实现股东自治与公司发展需要之间的平衡也成为现代公司法上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外部力量的介入对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和谐共处以及公司的顺畅发展就是不可或缺的.

国家从外部调节公司运行是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行政权力的介入不可多用,这是由市场经济下行政机关的活动以维护公权为目的,一般不涉及司法领域的性质决定的.公司领域中的诉讼制度就不同了,它不仅具有解决纠纷、权利救济的作用,而且具有克服公司内部自我调节的局限性,以及协调公司顺畅运营的公司治理功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途径便是公司诉讼.

公司诉讼又可以分为适用通常程序的公司诉讼和适用特别程序的公司诉讼.其中通常程序的公司诉讼为公司运营扫除障碍是通过裁决纠纷和平息矛盾的手段,它的作用机制是一种事后型、间接型的.公司诉讼一般发生在股东、董事、经理等内部关系人之间的,所以公司诉讼提起和解决的过程,也就是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

如股东诉讼制度,在该诉讼制度中又分为几种,首先是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又成为代位诉讼、派生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的.其次是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一种是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该制度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相关股东与公司,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结语

总之,司法诉讼是公司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强烈的外部干预力量,这种干预如果适度、合理,将对公司的高效、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则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科学的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是很重要的.虽然司法介入公司内部冲突势必会减少公司的行为自由,但是只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由于二者在本质上是互补的,所以司法权介入公司的运行是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的,而且国家干预公司运营,也可以解决公司自治过程中衍生的非公正、非平等现象.

参考文献:

[1]陈美玲,张雪强. 关于公司自治权的法律解析[J]. 企业经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