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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大教〔2005〕418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
修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浙江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为建立良好的本,专科教学秩序,提高本,专科教学质量,使学校的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程.
一、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分析问题,教书育人.
第二条认真钻研学科理论与教育科学,重视调查研究和业务实践,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主动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开展科研活动,讲究教学方法,争取优良的教学效果.
第三条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教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对学生循循善诱,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和管理.
二、教师教学工作职责
第四条参与制定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按照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选用优秀教材,负责该课程的各教学资料,教学手段的基本建设.
第五条负责实施所任课程的教学环节(包括授课,实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课程设计,考核等),把好质量关.
第六条对听课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好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七条主持所任课程的考核,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考试评分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准确及时公正地评定成绩,并做好试卷分析.
第八条通过教学活动和课外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主动与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和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主讲教师资格
第九条主讲教师必须全面负责所任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全面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能独立完成所任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主讲教师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英语,体育,艺术类教师中学历为本科或职称为助教的,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方可认定为本课程的主讲教师.55岁(含)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年均须为本科生授课.
第十一条对于教学质量评估分低于70分或连续两学期低于75分的主讲教师,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一年内不安排教学任务,通过承担专任辅导教师或其他教学辅助工作,进行限期改进.限期改进后,经相关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安排教学主讲任务,恢复其主讲教师资格.若两次取消主讲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四、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每年选留或分配来校的新教师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工作培训,学习教学工作基本规程,了解教师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每学期应听一定数量的课,并结合《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高校教师伦理学》,《高等教育法规基础》等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掌握教学规律,加快适应过程,为开展教学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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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尚需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与参考资料,并写出完整的教案.
第十四条至少进行一个教学单元(二学时)以上的试讲,并经评议获得通过.
第十五条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应经过院(部)主任进行主讲教师资格审查认可,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教师开新课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教师对该新课领域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
第十七条依据教学大纲提出较详细的教学方案,选定或编写出有一定质量的教材,写出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教案.
第十八条经院(部)考核确定已达到开新课要求.
第十九条新开课程需经过院(部)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开出.
六、教学准备
第二十条主讲教师均应根据学校批准执行的教学计划要求参与制定拟任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院(部)审核批准,任课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一条开设课程均应有合适的教材.应当有意识地把科研成果引入教学内容,扩大教学信息量.教材内容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思想性和适用性.教师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并确定或编写出有利于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辅助教材,案例等,指导学生自学.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校历就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及其进程,本人的教学信息,辅导答题时间,地点的安排,对课程学习的各项要求和期末考试的方法与学期成绩的评分标准等内容,在上课前写出该课程的授课提纲并上交学校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任课教师应写出讲稿或教案.要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明确各章节的教学要求,分清重点,难点,合理分配课堂时间,考虑教学方法,并使各种教学手段(如教具,多媒体教学设备,实验设备,CAI等)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教师应积极参加二周一次的教研活动.同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地共同研究或集体备课,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七,课堂讲授
第二十四条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应把握讲授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注意启发式教学方式,既要重视知识传授,又需重视能力培养.
第二十五条教师上课应做到语言流畅,条理清楚,板书规范,用普通话讲授.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课堂实际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学双方协调一致,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提前下课,也不要拖堂.注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课堂秩序.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一年内不应担任讲授任务.
1,对拟开课程的基本内容未完全掌握,缺乏必要准备和试讲不合格者.
2,对已开设课程的教学质量总评估分低于70分或连续二学期评估成绩低于75分者.
八,课外指导与作业批改
第二十九条教师要通过对学生课外学习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习惯.
第三十条课堂讲授后,均应及时安排辅导答疑.教师也可主动向学习有困难学生提出当面接受答题的要求,必要时还可组织集体答题.
第三十一条教师要依据各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课外作业要有一定的量的要求.人文经管类课程任课教师应积极推行"读,写,议"活动.
第三十二条教师要按时批改作业.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少数作业量大,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批改量不应少于总量的1/3.批改作业应细致认真,注意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抄袭或缺交作业者应按规定扣除平时成绩,作业缺交量超过总量1/3以上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院(部)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作业本,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批阅的情况.
九,实验教学
第三十四条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附在理论中的实验章节,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实验课应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实验课程原则上应开设有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并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的课外开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