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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英文译名是ChengduMunicipalEngineeringAssociation缩写是CDM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市内七区十二县注册的市政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产品,教学,科研,管理及其它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实行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设在成都市西屠场街7号,成都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研究,研讨行业的任务,对策,法规和发展规划,为政府制订行业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制定行业行规行约,道德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招投标中的自我管理行为,在"三公","四制"的政策环境中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搜集国内外有关科技,管理,经济信息及市场动态,并在行业内及时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五)根据行业特点,组织人员培训,技术交流,提高职工素质,开展技术咨询,科技开发和技术经济协作.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搞好行业对内,对外宣传和交流.
(七)组织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备成果的初步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行业工程质量的评优工作.
(十)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本会完成的有关任务,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全部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在行业及涉及相关部门范围内给予公布,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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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次年又不补交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行业和涉及的相关部门范围内给予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作为单位会员代表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等人选,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变动需报会长批准.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为顾问,高级顾问.经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聘请有关领导为名誉会长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以上职权,经会长同意,也可指定某副会长以上人选行使.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城市工程建设研究基金,
捐款,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经济实体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支出项目有:
刊物资料印刷及邮资费,
会议补贴,
行政办公费用,
协会专职人员工资及兼职人员津贴及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