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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大教〔2016〕216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能获得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学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退学.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第五学期开学第1周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考勤

第七条学校实行考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1天起对学生进行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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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训以及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三)凡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证明材料(如病假单,病历,电报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四)学生病,事假超过全学期总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学校实行请假制度:

(一)请假1次课(含2节或3节),由任课教师批准,

(二)请假1次课以上,1天以内,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三)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经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四)请假1周(含)以上,2周以内,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

(五)请假2周(含)以上,须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六)考试期间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好放弃课程考试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七)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假,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

(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请假,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院领导批准,

(九)凡离开杭州的请假(包括双休日及其它节假日期间),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十)学生请假(2节课以上)获准后,须到学院办公室备案,

(十一)各学院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取得成绩.

必修课,选修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学年(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专业(毕业)实习,模拟实验等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分别按95,85,75,65,45分计算平均成绩.

第十条凡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一次课程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和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一律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学),重学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重学补考.

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办公室批准并落实班级和重学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备案.如同一门课程重学人数较多时,则由教务处组织重学班进行重学.如学生无法跟班重学,且该门课程又未达到组织重学班的人数时,由教务处组织教师进行辅导.

补考和重学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相应补考成绩栏和重学成绩栏.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因出国留学原因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在该课程开设学期初两周内办理申请重新学习考试手续,并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交费.出国成绩单中成绩可以高者计,但不改变学籍档案原成绩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替代制.对于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非"思政"类课程,若学生经补考或重学后仍未及格的(不超过10学分),可申请在大类学科相同的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以多选修1.5倍于原未及格学分的课程或以创新学分(不超过3学分)替代.

学生多选修的课程学分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交费.

第十四条为鼓励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最低选修课学分的学生,仍可按课程学分交费选修有关课程,考试合格者,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试不合格者,不记成绩.

公共选修课(通识课,任意选修课)考试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含旷考),不记成绩,但学生再选修或超选修学分时,必须交纳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的书面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属实后,送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凡考试作弊,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同意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的,其考试成绩按期末考试处理,并记入学籍档案期末总评栏.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的,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学校组织的补考,其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补考成绩栏.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第十九条应参加补考的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的,按自动放弃补考论,学生可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未经批准,一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及其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或全学期缺交作业达1/3及其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予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每学期课程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附相关材料)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二,三年级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学期初两周内提出留级申请,经家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予以留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退学处理条件的除外.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可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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