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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6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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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在很多方面容易除险范围界定不清楚、基础资料不全、涉水建筑物设计内容介绍不明确等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的水平.

【关 键 词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河北省位于华北地区东部,境内河流分属海河、滦河、内陆河、辽河四个水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建了大量的涉河建筑物.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防洪评价报告制度是《防洪法》针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一项法律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1992〕7号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重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利部〔2004〕109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中明确了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2006年《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试行)》中明确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本文主要针对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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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河道管理、防洪评价范围的界定

河道管理与防洪评价的范围关系到评价效果,应当非常明确.国务院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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