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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通过作者亲身经历的一起工伤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产生问题的根源,指出此案例中工伤赔偿面临的困境并不是由于企业或是遇难者家属的故意为之,而是因为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的不正确价值导向导致的价值失衡.因此,解决此种问题的关键是对相关立法和国家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不是单纯地对民营企业的道德谴责.
关 键 词 :工伤 工伤保险 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
中图分类号:DF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60-03
序言
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1}很显然,《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但是,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实际利益,从而对企业的效益造成直接的影响,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却是不确定的,甚至某些企业认为是通过自己的某些努力可控的,因此,总是有部分企业力图规避按照规定数额不菲的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而与此同时,由于工伤赔偿纠纷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的繁琐的程序,以及执法部门出于对当地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在这样的纠纷中对企业有意无意的偏袒,一方面给工伤受害者的索赔带来了种种不必要的麻烦,提高了其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成本;另一方面又为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出于降低自己成本的考虑,充分利用这些给职工维权带来的不便,以低于甚至是远低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数额和职工私了带来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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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可以对这些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口诛笔伐,将其归入“无良”之列,替受害的职工大声疾呼,鼓励他们坚决维权到底.这些做法当然是必要的,至少,可以从舆论和道德上对这样的行为产生相当的制衡.但是,要真正解决问题,我们还必须思考《工伤保险条例》这一立法目的很好的制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是很好的后果的根本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真正解决这种立法的目的不能很好地实现所造成的困境.
以下,笔者将用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件典型案例来剖析上述制度困境产生的原因和我们的制度可以改进的地方.
一、一件真实的工伤案例
故事发生在2009年的4月份,笔者刚刚参加完博士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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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的一天,企业员工张某在骑摩托车去公司上晚班的途中,因为天上下着小雨,路面比较滑,能见度也不是很好.而就在离厂门口还有大概一公里左右的时候,张某突然发现路右侧停放着一辆泥头车(拉泥巴的重型卡车),占住了右边车道的半个路面.此时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于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摩托车毫无悬念地撞在路右边停靠的泥头车后面.等前面司机听到后面撞击声过来看到情况后,赶紧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是一切都来不及了,很快就得到医生正式通知,伤者已经不治身亡.
这是当时整个事故发生的情况,无论是司机还是职工家属亦或是企业方,对此都没有任何异议.下面涉及到的就是相关方对死亡职工的经济补偿或者是赔偿的问题.熟悉工伤案例的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典型的同时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的个案.在正常情况下,由于机动车辆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企业买工伤保险都是国家规定必须强制购买的,出现这样的事故后,无论是车主还是企业都只要找相关的保险机构要求赔偿就可以了,因此并不存在车主或是企业存在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不会有什么纠纷存在.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笔者当时所在的那家民营企业就刚好没给职工买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由企业自身承担职工工伤赔偿费用,赔偿标准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此标准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应当支付25万元人民币左右给职工家属,作为工伤赔偿.很显然,这对一个企业尤其是规模不是太大而且非常在意经济效益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一笔不算很小的额外负担,尤其是此员工刚来公司不久就出了这件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老总的说法,是“亏大了”.于是这位民营企业老总就开始打自己的小算盘了,也就是想方设法来减轻或者最理想的是卸掉这项额外的负担.因此,看起来并不复杂的这起侵权和工伤赔偿竞合的案件开始出现问题.
很明显,侵权赔偿那边是很容易解决的,由于车主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主和遇难者的家属很快达成协议,甚至车主还让遇难者家属在达成的书面协议之外另外签了一份给保险公司看的赔偿金额比前一份略微高上一点的协议,以便车主可以捞点便宜,补偿一下由于这起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所以这边解决是非常顺利的.接着遇难职工家属开始找企业寻求工伤赔偿.但是由于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给该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必须完全由企业来承担这一赔偿.在家属向企业递交了要求工伤赔偿的申请之后,开始了和企业之间漫长的协商.首先,企业指出虽然没有给该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是给他购买了商业人身意外险,根据这一保险职工家属应该还可以获得10万意外身故保险赔偿.职工家属指出虽然这一保险赔偿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应当包括在工伤赔偿总额里面,但考虑到该职工确实没为企业做什么贡献,而且该保险是企业主动无偿帮其购买,而且此事也确实是为企业增加了负担,因此原因接受企业提出的将这10万元冲抵工伤赔偿总额一部分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扣除这10万元意外保险赔偿后剩下的十几万元工伤赔偿怎么处理.
在笔者到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之前,遇难家属即委托张某的哥哥全权处理和企业交涉工伤赔偿之事,并为达成最终协议和企业协商了多次,但每次企业都派不同的人接待,而且最后都被企业以须最后等老总决定,老总刚好不在为由不了了之.这样就一直拖了半年多,然后是笔者接手此事.笔者在接手之后问了老总的意见,老总说你怎么谈合适就怎么谈.于是就打给张某的哥哥,让他找个机会过来谈具体赔偿的协议.张某的哥哥接到后有点激动,说这是企业第一次主动打给他,之前他已经对协商基本上不抱希望了,现在正积极联系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二话没说,他就请了假,从几百公里外赶到公司过来协商此事.笔者当时也是志得意满,以为这样一件小事,只要老总信得过,解决它还不是小菜一碟.因此见到张某的哥哥后,便向他表示真诚的歉意,指出老板这半年忙着在外面跑市场,确实没有多少时间在公司,并没有敷衍他的意思.然后对他们能接受以外伤害保险冲抵工伤赔偿这一条件表示感谢,接着指出现在协议的焦点其实就在最后剩下的十几万赔偿的余额如何处理的问题.感觉气氛不错之后,就进一步指出希望他理解企业的难处,毕竟他们在车祸赔偿那块已经得到了比较满意的赔偿,企业也只是希望能尽量少一点损失,当然这是关系到人命的事情,说这话有点不近人情,但是还是希望能在这样的基础上尽量考虑稍微让步让企业好做,而且大家都不希望对簿公堂,因为那样既消耗时间也对双方总体来讲没有任何好处.张某的哥哥基本同意笔者的说法,也答应做适当让步.然后就是协商具体让步的幅度,其实就笔者自己的良心,确实不愿意和人家进行这样的以死人的利益作交易的协商.但是受企业之托,笔者也只能如此了.最后在笔者一再的坚持之下,张某的哥哥最后同意由当初要求的15万让到9万,而且一再强调实在不能再让否则自己无法向其弟弟的家属交待.将心比心,笔者自己也觉得这个结果已经比较理想了,因此就去向老总汇报,以为这个事情就算结了.结果见到老总之后,其说的一席话顿时让笔者凉了半截.其大意是:(1)不能这样就结了,我们要想法设法一次又一次地试探他的底线,前几次他都没怎么让,这次一下让到了9万,说明你这个法律顾问没有白当,还是很有成绩的,但是这还不够,还要继续,多谈几次,我们要他做更大的让步.(2)从道德上来讲,企业就应该一分钱不给他,首先他没给企业作什么贡献不说,而且他的家属已经从货车车主那边得到了充足的赔偿,仅仅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让其家属可以再到公司来多要一笔.(3)和他哥哥协商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找出法律对于对方不利的地方充分加以利用.于是笔者据理力争,指出:(1)人家让步也是有底线的,多谈几次就能让他多让步几次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而且,你也得给个底线,不然也没法谈.(2)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本来就存在立法政策上的倾斜问题,而且从道德上讲,人家已经死了,多获得一些赔偿也无可厚非.(3)能想出来的法律上对他们不利的地方都已经和他哥哥讲了,实话说,这些要么很牵强,要么早已经被很多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解释所否定,因此作用并不是很大,真正能起作用的也就是拖了,反正法律程序走起来非常冗长,会给对方增加很大的经济成本和精神压力,但这样的话企业的声誉就不大好了.老总听了之后,不以为然:不管你采用什么办法,反正尽可能让企业少赔钱就行了,这就是你的职责,至于你说的底线,我们的底线就是没有底线,最好是一分钱不赔,至于你说的声誉之类的,那些东西暂时不是我们考虑的问题.然后就有事急匆匆地走了.
故事到此就差不多结束了,根据老总的指示,笔者对这一工伤赔偿协议的达成已经毫无办法,只能学着前几位接待张某哥哥的企业人员一样,推说等老总决定而老总刚好又有事不在.张某哥哥的失望大家可以想见,但是其还是抱有协商成功的最后的希望,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同时在笔者的建议下到劳动保障部门去进行了工伤认定.但是在他做这些事情同时,笔者也把这些法律后果都讲给老总听了,老总依然不以为然.只能继续对张某哥哥敷衍,就这样过了两个多月,我也收到学校录取的通知准备辞职了.辞职之前专门给张某哥哥打了个,表达了个人对此事不能得到妥善处理的歉意.张某哥哥说已经决定请律师走法律途径了.之后笔者就离开了企业,后面也没问这事最后的结果如何,因为其实争议的标的对企业而言并不是很大,官司的输赢对企业基本没什么影响.
二、上述案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初看起来,这一案例的事实很简单,就是一典型的同时产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案件.但是事实上,这一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后续的协商过程中却变得如此复杂以致最后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为了更好地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企业和职工家属双方的行为是否理性,也就是说问题的症结是不是在他们身上.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为了预防出现工伤意外,企业虽然没有购买法定的工伤保险,但是替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也并不像有的企业那样矢口否定此案中不存在工伤赔偿的问题,甚至通过毁灭证据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来否认职工同企业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遇难者家属要求协商时企业虽然一再拖延,但并没有将其拒之门外,而只是希望通过不停的协商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在整个过程中,企业并没有采取明显违规的过分的手段.{2}因此我们可以说,这家民营企业还算是一个正规经营的企业,而且事实上据笔者了解,此企业无论在当地政府还是企业员工以及当地民众中口碑都还不错.而职工家属那边就更不用说了,他们并没有到企业无理取闹,也没有狮子大开口地漫天要价,而是实事求是地同企业协商,也作出了自己的最大让步,其解决问题的诚意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企业还是遇难者家属在面对此事的时候都是以正常的理性行事的.最后出现的这种工伤赔偿不能通过正常协商得到解决的困局的形成,不是仅仅以民营企业缺乏所谓的良心或者是对员工和社会的责任感就能解释的问题,更不用说归咎为职工家属的过分要求了.那么,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里呢?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让我们来看一下本案例所具有的一般的此类案件没有的几大特征:
1.遇难者所在的企业为民营企业.这个特征很关键,因为在目前的中国经济环境下,民营企业是一个很重要也很特殊的市场经济参与者,它们一方面有着比较纯粹的企业利益至上的考虑,从而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另一方面也由于其利益驱动的单一性或纯粹性,使这一群体同样容易成为将员工利益和社会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下,对法律和道德的遵守没有责任感,而只有利益权衡的,不时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麻烦制造者.因此,本案中的企业作为民营企业的一员,当其通过计算觉得买工伤保险不划算,{3}而且有关部门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不高的时候,断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不给员工购买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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