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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法发展的过程是随着现代化推进的过程逐步深化发展的,与国家的演进过程以及国家目的的发展紧密勾连,行政法学需要依存于一定的政治结构,并随着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变化进行内容上的调整.行政行为形式理论是可以通过自我的修正和完善,使其理论具有弹性和开放性的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开放体系.方法论上走向开放,意味着就不再囿于以逻辑为核心,以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而要借助于行政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多重社会科学资源来推进行政法学方法的革新.
该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daxuebiyelunwen/050103469.html
〔关 键 词〕政治结构;社会结构;行政法学体系;行政行为形式理论;行政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063-06
〔作者简介〕李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8.
“每一种行政法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1〕现代社会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历史特征而加以标示,每一个现代社会的特征都反映在法律制度深刻的变革上.〔2〕迈耶所建立的行政法体系,一方面反映了德国19世纪市民法治国家和君主立宪的国家的特点,国家具有主权,享有最高权力,强调国家和公民间的不对等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了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受法律的约束,使国家权力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迈耶通过法律优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故而这个行政法体系关注的中心概念是法律,其设计的主要不足是对高权侵害行为以外的领域欠缺掌握.因为市民法治国着重确保人民免受高权行政的侵害的安全,所以行政法学关注的是节制行政高权的行使,主要着眼点着力于建构高权行为的法律形式的体系.〔3〕哈贝马斯指出,古典的规范类型是条件性纲领,国家可以正当进行干预的有确定性的条件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现代行政实践方式表现出高度的复杂性、情境依赖性和不确定性,以至于它无法事先在想象中被充分认识,也无法事后在规范上加以最后确定.〔4〕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认真检视新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特点,进而在此基础上思考行政法学理论的应对之道.
一、社会结构的变迁
(一)风险社会
从18世纪理性主义时代开始,人类一直陶醉在理性主义编织的美丽谎言之中,天真地以为人类能掌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因果规律,科学能精准地预测未来,“启蒙运动的理性为追求那种使人类能征服自然的知识形式,而主张通过抽象分析,把对象链接为确定的、普遍的量和组成要素,把自然界看成数学上可掌握的、可推论的量化世界.”〔5〕这种充满了实证主义色彩的知识观,是一种以价值中立为外衣,简单的、直线的、可计算性为基础的工具理性进步观.在这种知识观的指导下建立的政治体制也是以追求进步为目的,充满着实证精神和科学精神的体制,“与科技官僚、全能国家的制度化条件紧密扣合起来而构成现代文明国家的形式.”〔6〕在现代社会的国家体制中,总是希望能用科技的精神预测风险,将风险控制在人类能力范围之内,只要能凭借科技专家的理性就能够正确清楚地认识世界,基于这种正确的知识,就可以作出正确的风险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