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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是对某一民族某一时代法律现象的认知,民族性和时代性必然反映在某一个具体法学门派之中.当前关于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只有放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来理解才具有意义.文章通过对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在立法与司法中功能的揭示和对霍姆斯两个命题的解读,得出五个命题:法律的生命是经验,法律的成长靠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现在的经验,不是过去的经验;法律的生命是本国的经验,不是他国的经验;法律的生命应该遵循探效逻辑,法律的成长应该遵循演绎逻辑;社会稳定时期,教义法学占主导地位,社会变革时期,社科法学称雄.
关 键 词:教义法学;社科法学;社会经验;演绎逻辑;探效逻辑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4-0020-04
法律制度是规范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的生命来自社会经验,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变革必将导致法律的产生和变革.法学是对某一民族某一时代法律现象的认知,民族性和时代性必然反映在某一个具体法学门派之中.自然法学着眼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对于现实中的法律持审视态度.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1],成为欧洲文艺复兴颠覆罗马天主教会神学统治的工具.教义法学(在英美通常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或者规范法学派)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分析法律概念、探究法律命题之间的逻辑关联和在现行实在法之下解决所有案件,维护实在法的权威性.教义法学是法律人走向自治的产物.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不过是特定地域人群的行为方式、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识的形式表达,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随着民族个性的丧失而消亡[2].历史法学派是德意志民族逐步走向统一之时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法律规则来实现统一的观念表达.社会法学派或者实用工具主义法学强调,法律只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应用[3].实用工具主义法学是美国在激烈的社会变革时期对于法律功能的总结.实效主义法学着眼于将法的实然效力与应然效力统一起来,试图通过法律经济学和法律博弈论等实证科学工具来实现社会欲求,最终追求法律目标的有效实现.实效主义法学源于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继受古代法和移植外国法时面临严重的“实效性危机”和现实中潜规则横行,试图通过实证科学方法来创设未来之法,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实在法的统一和尊严[4].
一
在中国,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是舶来品,教义法学为熟悉德国法传统的法学者所坚持,而社科法学为喜好美国法传统的法学者所倡导.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可以称为实证法学,教义法学遵循分析实证主义,而社科法学坚持社会学实证主义.虽然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坚持实证,但所指向的实证对象不同,教义法学的实证对象是实在法,社科法学的实证对象是社会现实.由于教义法学的实证对象是实在法,法律是规范,所以教义法学或实证分析法学也被称为规范法学,从词意上似乎矛盾.然而,如果我们理解规范法学中的“规范”是相对于社会实证中的“实证”而言,一切就顺理成章了.人们之所以接受一种观念或者学问多多少少与其所处境遇有关,当前关于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只有放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来理解才具有意义,因为法学毕竟是一种实践科学,离开主体和语境来讨论无异于纸上谈兵.
教义法学要解决的问题是现行实在法的权威性.要理解教义法学首先要理解“教义”的内涵.尽管在柏拉图甚至更早的学者就对“教义”有论述,但一般人常常将“教义”与神学相关联.在优士丁尼那里,教义是信仰学说的有约束力的组成部分,更准确的说,是宗教大会的决定[5].教义的字面意思是宗教的涵义.每一个教派都有经典,例如基督教的经典是《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佛教的经典是《大藏经》,伊斯兰教的经典是《古兰经》,儒教经典经历了从先秦六经到南宋十三经的转变.经典难免简单和有歧义,所以需要解释,于是就有对于经典的解释问题,但这种解释必须基于经典,只能“我注六经”.按照康德的说法,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6].教义法学就是将实在法作为像《圣经》一样的经典出发.周升乾博士认为,教义法学作为一种思考模式,它以尊重现行实在法的权威为基础,以法学方法论为工具,以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为己任,最终维系并不断重构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5].教义法学以信仰现行实在法为基础,但它对于现行实在法不仅仅是描述,更重要的是通过概念分析、语义解释和命题推导,试图建构一个具有一致性和完备性的法律规范体系.教义法学不仅仅要关注法律规范系统内部的事情,而且需要关注按照现行实在法怎么解决案件,因为法律毕竟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而且需要应用于解决现实中的纠纷,这样一来就有一个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怎么通过现行实在法律体系来解决具体案件的问题就是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必须解决所有案件都能够按照现行实在法之内作出判决.即使有些疑难案件看起来不能通过现行实在法解决,但是教义法学者必须想办法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涵摄、等置等等复杂的程序作出判决,以维护现行实在法的权威和统一.
原来我们只说“社会学法学”,即对于各种影响实在法之制定的社会因素进行描述和研究,可以说是社会学实证主义在法学上的体现.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然后在全球,兴起了法律经济学运动.实证法律经济学通过假定理性人提供了一个行为理论预测人们如何对法律的变化作出反应,同时规范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个评估法律的规范性标准和实效法律经济学致力于如何通过实证研究实现社会规范[7].法律经济学在法学中的地位大大扩展了社会科学研究法学的范围.除了经济学和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和历史学都不同程度可以用于分析法律现象,这样一来,原初的社会学法学就扩展为“社科法学”.社会科学是全面地研究人类群体生活的知识,关注于人类行为的一般模式,其基本研究方法是实证方法.实证方法包括描述、解释和预测三个方面的内容.自然科学除了理解世界之外就是用于改造自然,社会科学除了描述、解释和预测社会,更重要在于改良社会.改良社会的前提是我们有一个良善生活的标准,正如罗素所言:“科学能够告诉人实现某种目标的最佳方式,却不能告诉人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目标.”[8]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我们怎么通过实证科学的成果来实现良善生活.所以,社科法学不仅仅只有实证,还有规范和通过实证规律实现规范的目标.二
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关系是法理学争论的主线之一.一切法律都源于行为方式,社会科学正是研究社会现实的,所以社科法学理应是法学的基本方法.然而,现实中的法律人基本上是教义法学思维方式.波斯纳激烈抨击教义法学,但是他客观描述了美国法律界的现状:“美国的法律专业人员将法律看作是一个逻辑概念的自主体,而不是一种社会政策的工具.”[9]“在法律职业中,有许多最强有力的思想家都是形式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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