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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传统法学根植于法律实践中,它虽然不构建一种系统化的理论体系,但却具备明确的理论指向和思想旨趣.中国传统法学的理性基础不是科学理性,而是实践理性,因此传统法学不追求客观性的标准答案,而是探求解决问题的合理性路径.这种特质决定了传统法学的实践风格,这种实践面向包含了善的目的性追求与法律实践智慧.中国传统法学乃是当代中国实践法治观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生成的思想文化前提.法治是一种行动,通过行动塑造法治,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行动纲领.
[关 键 词]传统法学;实践理性;实践法治观;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曾几何时,关于古代中国是否有法学似乎成了一个学术疑问
关于古代中国是否存在法学的问题,可以参见何勤华《法学形态考――“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1527页本文的目的不是讨论古代中国是否存在法学,其旨趣仅在于揭示古代法学所具有的实践特质当然我们认为对法学进行形态学或者类型学的考察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必然会孕育产生不同类型的法学,比如欧洲大陆的文化传统哺育了理性主义的法学形态,英美文化传统则滋养了经验主义的法学形态,而中国传统法学虽然不乏理性的特质,但在总体意向上却是一种与英美传统颇为接近的经验主义传统,其法学形态的经验性和实践性必然是主导性的
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有两个:首先,在中国古代社会,就一般价值判断而言,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的婢女,法律和法学往往不被重视,甚至被称为圣贤所不语的左道旁门前有《论语为政》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后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再加上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统治,致使古代法学远远没有获得经学、礼学那样传统性的支配力量其次,近代以降,我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和法律的欧洲大陆法系化同步进行的今天,蓦然回首,发现我们的法律形式、法言法语甚至法律思维方式都早已告别固有传统而洋溢着舶来的浓烈气息我们的法学家从接触法律开始,就在这种理论氛围中思考问题而不自知不自觉对古代中国是否有法学的疑问,其本质是我们在不经意间以西方法学形态为标准而做出的判断
如同中国古代社会是否有哲学一样,如果非要按照西方的标准进行判定,那就会是一种否定论的腔调,可为什么非要用西方的标准呢?我们总是在应该运用西方标准的地方不用西方标准,而在不该用西方标准的地方却乐此不疲地运用着
然而,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充满着文明魅力,在古代哲学、文学、史学、医学、天文学诸领域曾做出过卓越贡献的国家而言,法学的存在根本就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历史的客观存在当我们反思中国传统法学的时候,我们会深深感受到它的实践品性这种品性不仅是一种理论形态,而且也是一种实践形态这种实践品性乃是在中国文化自主发展的前提之下所生成的,乃是真正属于中国自己的法学形态传统法学的实践品性发展到现代或多或少有些中断,但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法治实践使我们日益认识到推动法学的实践品性发展的重要性而这正是实践法治观得以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前提
一、传统中国是否有法学
就一般语言和思维视角而言,法是人类进入文明阶段的社会现象,法律是以行为规范为核心内容的地方性知识和经验所构成的体系法学是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主观认识的条理化、抽象化法学成果则是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和对法律这一行为规范的认知或理性整理因此,从逻辑上说,法律实践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在有法的时代同时也就有了法律思想法律思想孕育着法学的萌芽,法律世界观的形成标志着法学的产生在这个意义上,法学的存在不以法学家集团的存在为前提;法学的形成不以它从哲学、政治思想中独立出来为条件;法学的确立也不以专门性的法学著作为标志法学的产生在根本上是以法律实践的成熟为标志的,这种成熟意味着存在着能够驾驭法律的实践主体,形成了据以裁判的规范系统,出现了处理法律问题的专门技艺,形成了特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并产生了构架法律的普遍世界和具体世界的实践智慧
中国历史文献中有“法学”一词比如《南齐书孔稚传》:“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1]837白居易在《策林四沦刑法之弊》中谈到:“悬法学为上科”[2]1357梁启超撰文认为,“无下万世之治法学者”[3]95沈家本于《法学盛衰说》(1908)也谈及法学一词我们不能仅仅从“法学”这个字眼入手去寻找中国古代法学的起源和沿革,更不能用西方“法学”形态的标准去判定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法学那么,我们应该到哪里去寻找中国古代法学的萌芽及其沿革的路径呢?
毫无疑问,我们应该从古老的法律实践活动(包括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思维活动)中去探寻其实古老的“”字就已经包含了中国古人的法学思维方式和法律世界观“”由三个部分组成,“水”代表着流放与惩罚,“”是东夷部落的图腾和法官的象征,“去”(弓矢二字之合书)则具有证据的思想意向从“”的文字考察,我们看到,法乃是一种活动,是说当人们发生纠纷的时候由法官进行裁判的法律实践活动[4]这就是古人对于法是什么的基本看法,表明了那个时代人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思维方式这种法学世界观是一种实践面向的世界观,“”字本身在某种意义上就宣示着中国法学世界观和法律思维方式的生成,表达着中国法学所具有的独立性品格,这就是它的实践品性,即将神的启示和人的客观判断结合起来以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并用具体的裁判结果来宣布社会生活准则,而这种准则既具有神性,又能够令人信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学是一种“实践法学”
其实无论是儒家的法律思想还是法家的法律思想,抑或是中国古代的律学,都是指导中国法律实践活动的法律观,也都可以用“实践法学”加以概括,这正是中国古代法学不追求“纯粹法学”或“纯粹理性”的务实风格而罗马法时代的法学知识系统以及深受其影响的大陆法系的法学知识形态则毫无疑问有一种强烈的理论倾向和知识探寻的风格,尤其是法律形式主义法学更为突出地强调了法的科学性和理论性,明显缺乏强烈的实践特质和实践智慧的维度法律知识体系具有地方性和民族性,它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生存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特殊产物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引进法律的需要,并且也有移植成功的范例但与其说这些被引进的法律知识成果是优越的,不如说它们适应了新的社会生活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学经历了“脱胎换骨”的更新,以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所提倡的“法理”(即“法律之原理”)为标志,中国传统法学渐渐开始近代化历程此后的法学也便具有了与世界法学对话和同步发展的特征,并促成了西方法学流派在中国的兴盛,同时导致本土传统法学的衰落直至今天,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理论形态仍然显得十分纤弱我们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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