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宪政价值相关论文查重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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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代表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总趋势,是近代联邦建国的最早试验,是民初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启蒙,也是超大型国家社会民主的最初尝试.它促进了公民意识的初步觉醒,推动了公民社会的萌生.尽管在实际运作中它并未取得理想的成就,但确是中国历史上宪政在一省范围内公民实际生活中的第一次真正运作,为湖南公民社会提供了一次实践宪政民主的历史契机.

关 键 词:湖南省宪法;省宪自治;联邦;宪政

中图分类号:D909.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2−,0094−,07

肇始于1920年终止于1926年的民初湖南省宪自治运动破天荒地创立并实施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省宪.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由于不合时宜,最终被湮没在历史的烟尘中,被历史所遗弃,后人对它的评价褒贬也极为不一.有人认为它是“军阀规避取巧,维持地盘之口禅”;[1]而另外却有人认为它是中国政治舞台上“一朵鲜艳的蔷薇”[2],是“切要之图”,是救国的“捷径”.[3]笔者以为,只要人们还相信宪政是构建人类美好政治生活的不二法门的话,我们就不能否认民初湖南在中国宪政史上的地位和价值.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根本价值在于,湖南人所进行的宪政实践代表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因为只要人们还存在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就必然追求宪政之路.这正如罗隆基所说,“民元至民十六那段中国宪政历史,那固然是宪政的失败,但那却是国家实施宪政必经的过程,倘以那段宪政过程中之波折,即断定宪政在中国永无成功之可能,那是缺乏历史眼光的.”[4]本文试图对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价值进行初步探讨.

一、民初湖南省宪自治是近代

联邦建国的最早试验

辛亥革命,民国初建.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篡夺帝位的妥协,使得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凯窃取.随着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失败,军阀混战,地方日

益坐大.中央集权权威的式微,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政治整合能力日趋衰弱,中国社会又陷入传统历史的治乱循环之中.如何实现国家统一和宪政民主是摆在中国人面前的严肃而重大的课题,而国家统一在民初历史背景下显然是更具有价值的基础性.是由上而下的武力统一还是自下而上的联邦建国,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统一路径选择.武力统一的结果不一定当然导向宪政,蒋介石统一中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就是最好的历史明证.而联邦建国则是在下先筑宪政之基然后谋求统一,如成功则是一项宪政和统一并举的事业.特别是在民初军阀混战的十多年间,曾试图以武力统一中国的南北政府势均力敌,南北政府都难以征服对方.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社会精英们试图以省宪自治―联省自治―联邦建国的路径来实现国家统一和宪政并举的双重伟业,其历史的进步性是不容置疑的.

这条联邦建国之路的价值,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依我的观察,中国民治的总建设,二十年内完全无望.二十年只是准备期.准备不在别处,只在一省一省的人民各自先去整理解决(废督裁兵、教育实业).假如这回湖南人做了一个头,陕西、福建、四川、安徽等有同样情形的省随其后,十几年二十年后,便可合起来得到全国的总解决.”[5]湖南恰恰是这条渐进式的宪政与统一的救国之路的先驱.由于民初北洋军阀各派系轮流窃据中央政权,军阀连年混战,全国统一布局的宪政运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际上已属不可能.以湖南为突破口,寻求宪政的局部解决,试图以局部带动整体,最终实现中国的宪政,是立宪派人士力图破解宪政坚冰的重大举措.民初湖南自治是民初“联省自治”运动的实践发端,现在不少研究者认为,“‘联省自治’运动以湖南为急先锋”[6]、“湖南是全国联省自治的发祥地”[7]、“湖南是联省自治的首倡者.”[8].

湖南省宪自治是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潮流的一个缩影,这个缩影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首创性、典型性和参与的广泛性.其首创性在于它破天荒地制定并实施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省宪,这也是其最大成就.章太炎盛赞曰,湖南的立宪,是临时约法被毁弃后“法治精神之硕果仅存者”.[9]时人李云杭在长沙《大公报》上更是发表文章对之予以高度评价:“湖南省宪,开中国联省自治之先河,将媲美于欧美.”[10]湖南不仅在联省自治运动中扮演了一个急先锋的角色,而且也是唯一一个在实践中实行“省治”的省份,故而当时备受社会各方关注,“民国11年的湖南省宪,非但是联省自治运动中,第一个制定成功而被实行的省宪,也是我国破天荒出现的第一部被使用的宪法.”[11]谭延在1920年7月发表的“电”中强调的是“省自治”,是“各省自治运动的嚆失,也是后来湖南制定省宪的依据.”[12]刘建强教授指出:“湖南是地方自治的首倡者,也是率先制定和通过省宪的第一省,特别应当提到的是,湖南还有一个形式上实施省宪实行‘自治’的时期,这在当时确属绝无仅有的现象.湖南的自治运动,是当时影响最大的最具有典型性的地方自治运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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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湖南省宪为其他省省宪自治提供了范本,其他省的省宪大多都以湖南省宪或湖南省宪草案为蓝本.如周鲠生在其《读广东省宪法草案》中指出的,“广东省县草案,大抵取法于湖南省宪.”[13]有人说,湖南省宪自治是要分裂中国,自己组成一个独立王国.这种论调违背了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因为湖南是因中国分裂而自治而不是因自治而分裂.尽管在自治的宣传中,有个别思想极端的人主张创立“湖南共和国”,但很快这种声音被维护国家统一的声音所否定和淹没,更没有被制度创设者所接受.

在湖南省宪自治过程中,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在一省范围内实现直接选举,由全省公民直接选举省议会议员.由于当时军阀混战、国弱民穷、民生凋敝,湖南省宪自治运动的自治实绩在今天看来似乎乏善可陈.但是省宪自治中诸如赈灾救荒、废督裁兵、平民教育等自治事项仍然是可圈可点的.初生之物,其形必丑.虽然在第一次全省范围内的直接选举中的贿选现象较为普遍,但这是任何宪政民主国家民主运作初期的通病.初生的民主运动的稚嫩性并不能成为世人根本反对之理由.因为,任何事物的成长都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幼稚对于老成,犹如小孩之于老人.只要人们心中还留存着通过宪政安排政治生活的美好理想,就不能否认初生的宪政理念和宪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杜赞奇评价道:“湖南的省宪法反映了自治和民主的理想,尽管实践中有很多缺陷,但直到被中央集权势力消灭之前,它一直在发挥作用”,[14](193)“中国没有任何其他政治团体在民主的道路上超越了湖南所走的这一步.”[14](184)

总之,湖南民初的地方自治是清末民初中国宪政运动中具有开创性的事件,其所制定的湖南省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开创历史先河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中国近代宪政的理想在全国范围内失败后,中国宪政主义者试图在湖南等局部地域推行,然后由局部逐步扩张到全国,最终实现宪政理想,建立一种理想的政治生活模式.宪政自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在民初湖南终于焕化为一种活生生的政治实践,虽然这种实践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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