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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以善法、正义的刑法规范评价人的行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运用和保障公民人权.考夫曼的类推理论与传统的类推大不相同,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致性,把握考夫曼类推理论的借鉴点进而对其借鉴具有积极意义.
关 键 词 罪刑法定原则 考夫曼类推理论 刑法规范
作者简介:王文博,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0-02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
1.概念.我国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表述如下:“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概念角度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人的行为的刑法评价要根据行为前已经规定在有效的法律中的标准进行的评价原则.其强调的是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种行为模式.
罪刑法定原则依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依与实践结合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标语的和实践的罪刑法定原则.前者强调的是理论意义上的探讨,而不注重与实践结合.后者注重罪刑法定与实践的结合,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注重法律定纷止争功能的实现.“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和不可通约性决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终究不可能成为一种超验主义的理性而只能作为实践理性的一种”.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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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推演罪刑法定的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逻辑的和修辞的罪刑法定原则.前者指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以逻辑的推演为主导,以逻辑形式贯穿始终的罪刑法定原则.后者在普通法体系下体现的较为明显,原因在于普通法体系下法官所作的判决更注重修辞的、说服性的司法风格.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实施过程的具体要求不同可将其分为形式的和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前者强调司法时要严格与法律条文保持一致,推崇法律条文,刻板、教条的定罪量刑.后者主张司法时可在把握住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的前提下进行灵活的司法活动以与社会发展动态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发展至今日体现出由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向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变动的趋势.
2.内容.刑法界普遍地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3)刑法条文用语明确.(4)刑法无溯及力.(5)禁止类推.(6)实体适当.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
1.规范、评价人的行为的刑法应为善法、正义之法.民主法治社会应是以良法治理的社会,社会中的人遵行良法、在良法框架下行为是其应有姿态.作为权益保障后盾的刑法更应是良法、正义之法.
2.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运用.个人力量在国家面前显得十分微弱,民主宪政社会的一项宗旨便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充分保证个人权利与自由,刑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便是这项宗旨的体现.
3.保障公民人权.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提出的原始动因便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中禁止的类推与考夫曼阐释的类推比较
(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中禁止的类推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禁止类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
1.界定.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中禁止的类推是指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行为.禁止类推,有的学者表述为“禁止类推”,有的表述为“禁止类推适用”,有的表述为“禁止类推解释”.②
在刑法严格解释的语义下,并不存在类推解释的说法,而承认存在类推解释者又分为赞成类推解释者和反对类推解释者.针对禁止类推包含禁止类推解释的提法,有学者认为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尝试只是一种徒劳.
结合以上的比较分析可得出针对禁止类推中的类推具体所指,学界存有异议,对于禁止类推解释的提法是否得当,学界存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禁止类推禁止的是一种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某一行为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进行刑法评价、定罪量刑的不当司法行为.
2.我国禁止类推的原因.(1)类推易导致司法者进行违背立法者本意的越权解释,易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滥用;(2)类推的结果有损人权保障价值的实现;(3)不当类推的存在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对立法不完备现象的放纵,对法律自身的完善会产生消极作用.
(二)考夫曼阐释的类推
1.产生的背景.作为当代法学家的考夫曼看到了理性主义盛行到衰落、法万能主义产生到消沉的历史,对法律条文、法的实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阿图尔考夫曼师承其师对“事物本质”“类型”的基本见解并在对诠释学的特别观照下提出了其阐释的独具一格的“类推”概念.考夫曼认为理解者并不处于诠释状态之外,而是包含于其中作为共同形成之因素.理解者在理解语言表达时常处于一种“诠释学循环”中.“以例如‘三段论法’、‘抽象作用’、‘明晰性’、‘普遍概念’等这些范畴,并不足以胜任法律发现过程的这种诠释学特性等我们需要一些构造物等,换言之,我们需要类推、‘事物本质’、类型的思维方式.”③
2.内容.在对诠释学的观照下,考夫曼认为真实的法是存在与当为的对应.在法律发现过程中,类推思维不可或缺.其主要内容为:(1)类推是一种法律发现的思维方式,贯穿于立法、司法的全过程.立法者所进行的法律理念与可能发生的、立法者思维上所预期的、拟加以规范的生活事实相互对应的过程是立法过程,法律规范与现实的生活事实相互对应的过程是司法过程.在这两个过程中的相互对应需要的便是类推思维.(2)类推思维进行时需要的比较点是“事物本质”.规范与事实的同化过程、产生对应过程需要一个调和者.“这个调和者就是‘法律理由’,就是‘意义’,它不仅存在于法律中,也同时存在于生活事实中.法律理解意味着在‘意义’中产生对应,意味着‘事物本质’.”S
(三)比较
比较罪刑法定原则下禁止的类推与考夫曼阐释的类推可发现以下不同.
1.是否违背罪刑法定精神.如前所述罪刑法定原则下禁止的类推是指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某一行为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进行刑法评价、定罪量刑的不当司法行为.而考夫曼阐释的类推是一种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思维方式,是以规范为依托的法律发现思维.考夫曼曾指出:每个法律适用或法律发现依其本质,并非形式的逻辑推论,并非单纯的涵摄,而是一种类推的过程等因此,有些批评者认为我根本怀疑刑法上的禁止类推,这对我是一种误解,我并不是这样想的.
2.两者范围不同.考夫曼所指称的类推是一种广义的类推理论,而罪刑法定原则下禁止的类推是一种特定的不当司法行为.禁止类推问题只不过是一个内在于类推的问题.
三、对考夫曼类推理论的借鉴
(一)考夫曼类推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本质要求的一致性
考夫曼类推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本质要求具有一致性,这便满足了借鉴考夫曼类推理论的可行性条件.
1.从出发点来看,具有一致性.从诠释学的角度来看,“三段论法”、“抽象作用”、“明晰性”、“普遍概念”等范畴不足以胜任发掘法律发现过程中的诠释学特征,为使制定法具有创造力、历史性、适应力,为限制法律发现者恣意,我们需要类推.
2.从运作过程来看,具有一致性.考夫曼类推理论以“法意”、“事物本质”作为规范与事实同化、对应的比较点.在寻找完类推的比较点后,法律发现者要辅以运用顺应立法目的的解释方法并进行相似性的判断才能得出具体、真正的法(司法判决).考夫曼强调只有在规范与事实具有相似性的条件下对其关系进行探讨(类推)、进行“目光流转工作”才具有意义,在这种思维框架下,考夫曼类推理论体现的是对法律规范(当为)的遵守,对制定法作用发挥的促进.
3.从运作结果来看,具有一致性.考夫曼类推理论在对法是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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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夫曼类推理论的借鉴点
明确考夫曼类推理论的借鉴点有利于借鉴过程并能促进其借鉴意义的发挥.其借鉴点主要有:
1.借鉴其以“事物本质”、“法意”为比较点发现法律的思维方式.考夫曼认为只有当为(法律规范)与存在(事实)相互对应才会产生真正的法,只有法律理念不会有法律规范,只有法律规范不会有真实的法.而发现真正的法需要类推的思维方式,即在比较点中才会使得案件事实经类型化,规范经具体化后产生相互对应与结合.传统的“逻辑三段论法”虽说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也具有考夫曼阐释的类推思维但其并不能充分的形成法律的、创造的、革新的功能且易在罪刑法定原则下陷入刻板、僵化的模式.
2.借鉴其从本体方法论的角度在刑法领域中探讨类推的方式.禁止类推应为内在于类推的问题,而不应盲目的认为禁止类推是禁止一切与类推有关的思维与解释.美国法学家孙斯坦认为“类推推论位于法律思维的核心,而且理由非常充分.法律中的许多创造活动都来自于人们能够看到的新的类推的能力”.“类推是法律中至关重要的工具.”T我们在刑法上应该在正视方法论意义上的类推的基础上科学的对其加以运用.
(三)借鉴考夫曼类推理论的意义
借鉴考夫曼类推理论具有积极意义,这提出了借鉴其的价值性条件.其具有的意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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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于科学认知类推.如前所述,我们应对罪刑法定原则下禁止的类推有正确的认知,要对与类推易混淆的类推解释、类推适用、类比推理等概念有清晰的认识.考夫曼类推理论的借鉴促使我们对类推的再认识.
2.有助于正确认知罪刑法定原则.类推思维运用的论题是否得当需要首先明确其是否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这关乎其可行性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历经发展至今日有从形式的罪刑法定到实质的罪刑法定变动的趋势,有注重实践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趋势,有兼重逻辑的和修辞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趋势.正确认知罪刑法定原则才能保证发挥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保证发挥法律规范的功能.考夫曼类推理论的借鉴适应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变动趋势,同时启发了人们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变动趋势、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
3.有助于发挥成文刑法的司法效果.理性主义、法律万能主义由兴起到衰落的历史使人们对成文刑法的看法也有了转变:由过分推崇到不予相信、崇尚自由法学;由盲目偏激到理性、冷静.成文法在追求确定性、普遍性的同时也具有一些缺陷,这些缺陷常是固有的、难以克服的.“成文法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的缺陷”.⑥成文法的局限性与成文法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产生了矛盾.考夫曼的类推理论有缓和这种矛盾的作用,如考夫曼所言,对类推的需要是基于法的创造性、历史性、适应力的期待而提出的.
四、结语
对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质及其生长环境要有正确的把握与认识,不能教条、刻板的理解法律条文,不能庸俗化的崇拜法律条文.在此前提下认知考夫曼类推理论,可发现其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本质要求具有一致性.基于借鉴考夫曼类推理论有助于科学认知类推;有助于正确认识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发挥成文刑法的司法效果;有助于法律方法论体系的发展的意义,对其应予借鉴.
注释:
①樊百乐.普通法视野中的刑事类推与罪刑法定.刑事法评论.2006(19).458.
②韩忠谟.刑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5.
③④[德]考夫曼著.吴从周译.类推与事物本质.严厥安校.台北: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2,7.
⑤朱良好.论诠释学视域下的类推理论.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8).15.
⑥朱勇,吴应权.成文法的局限性.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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