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类法学专业论文格式,关于婚内隐私权法律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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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内隐私权问题之所以特殊是由于夫妻作为一种亲密关系相互享有特殊的知情权,在很多情况下对方的隐私也是自己的隐私.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不能和一般情况作同等规定,但如果不承认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则会使得现实中存在的很多被配偶严重侵犯隐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方只能忍气吞声的状况.法律加强对夫妻间隐私权的保护也意味着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完整化.

婚内隐私权法律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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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婚姻关系;隐私;保护范围;侵权责任

一、婚内隐私权的范围

虽然有的观点认为相互信任是夫妻关系的基础,长期生活在一起已经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了,但夫妻毕竟是两个独立的个人享有相互独立的人格权,即便有很多共同的生活空间也不免有各自的私人领域.更何况夫妻在相识之前还有各自的生活经历.因而,应当承认夫妻之间确实存在隐私权问题.然而夫妻间的隐私权究竟涵盖哪些方面,鉴于隐私权本身的复杂性加之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答案显得格外扑朔迷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在各国的民法判例和学说中,有关隐私概念的学说林林总总,概括起来主要是:私人领域说、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生活安宁和秘密说这三种.①随着社会的日渐复杂,隐私的概念越发难以被明确的界定.有的学者也提出隐私权关乎期待,社会期待可以左右隐私权的范围,但相伴而生的是社会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社会期待的改变.可见无论采取哪种学说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都是会不断变化的.无论如何,在众多的学说之中本人比较倾向于期待学说.隐私的范围之所以会不断变化完全是由其抽象的本质所决定的,更多地应该关注人们内心的判断.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期待学说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也是符合民法的私法性质的.

婚姻关系中的隐私权的期待自然与一般情况下对于隐私权的期待有所不同.在界定婚姻关系中的隐私权范围不可避免地要从婚姻的本质,家庭的利益以及夫妻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多维度的衡量.其克减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夫妻间隐私权应当排除在于家庭利益相关的范围之外;其二,对于违法或违反道德情况隐私权也同样应该被克减;其三,对于夫妻间享有知情权的部分也应当排除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外.

二、婚内隐私权的涵义

婚内隐私权是夫妻相互之间不愿让对方或他人知晓或干涉的与家庭利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事务的人格权.同时还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夫妻间可以相互知晓和使得外界知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即可以分为夫妻个人隐私和夫妻共同隐私.婚内个人隐私是指夫妻一方不愿配偶知晓的个人信息,不愿配偶干涉的个人事务,不愿配偶侵入的个人领域;婚内共同隐私是指夫妻双方因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共同参与,不愿被其他人知晓的信息,干预的事务和侵入的领域.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即构成侵犯隐私权.而对于夫妻共同隐私部分,如果一方刺探,干涉,侵入则不会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害,因为夫妻双方就共同隐私享有平等的隐私权,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基于夫妻关系的知情权.只有当一方在未经他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隐私的内容披露给外界才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夫妻个人隐私.

三、婚内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

关于婚内隐私权保护范围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第一,个人身体健康方面的信息,从身高体重到病史,传染病情况都属于这一类问题.当然,对于身高体重这种任何人都很容易知晓的信息当然是不足以构成隐私的.但对于疾病就得分情况讨论了,如果是不会对将来造成任何影响的病史,应该认为当事人一方对于这种信息抱有不被另一方知晓的期待,且由于不会对婚后生活造成影响,这种期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一旦这种疾病会对未来的生活造成影响则不能认定为个人隐私,因为这种情况涉及到家庭利益,应该被克减.换个角度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现实中存在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身患重病不愿拖累另一方而对其隐瞒.如果将此归于知情权的范围则会使得一种充满爱的守口如瓶变成一种未尽的义务,显得有些残忍.对此笔者不同意,生活本就超脱于法律之上,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身体和精神的利益,所谓“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能把任何行为都上升到法律层面,如一方未感到另一方侵害的自己的权利,大可不必拘泥于法律条文.笔者认为,即便法律给予了夫妻间的这种知情权,也不意味着未尽告知义务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道德的谴责.在这种情况下真爱已经化为一种强大的自然法.但倘若法律将此种情况规定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外则会对于夫妻关系的稳定造成很大影响.毕竟人人都有不愿将自己不好的一面告诉别人的本性,如果法律再给予支持,则无疑违背人们对于夫妻这种极度亲密关系的认识,拉远了夫妻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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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个人财产信息.夫妻对于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自然享有知情权,社会公共也不可能期待夫妻间的财产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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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9;同财产很可能关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各种利益.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隐私,对于第三人享有隐私权.对于夫妻间个人财产的份额,对于经过婚前财产公证的部分无所谓隐私,因为在公证时双方已经知晓.至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则应该认为享有隐私权.因为任何人对于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都可能期待不被对方知道,换句话说,期待婚前个人财产不被对方知道是合乎情理的.但这部分财产在现实情况中并非都与家庭利益无关,因而也需要个案分析,如果家庭处于“危难”时期,也就是这笔财产对于家庭来说至关重要的时候可以认为财产所有者有义务告诉另一方财产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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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人经历信息.一般情况下,个人的经历作为个人隐私毫无疑问.在婚姻关系中虽然有些特殊,比如男女双方往往在相识的时候就对于对方的就读学校、家庭背景、成长环境、以往的感情史有了解的需求,以便决定是否继续交往.但笔者认为这并不妨碍隐私权的成立,因为双方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告知对方这些信息,另一方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隐私权也是一种自决权,当事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隐私. 第四,通讯信息.夫妻一方偷查偷看另一方短信、聊天记录、清单等事件时有发生,究竟夫妻间对于通讯信息是否享有隐私权学术界一直都在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偷查对方通讯信息的行为动机都是怀疑对方有对自己不忠的行为.也就是说是以对方有不道德行为为前提,而不道德的行为会导致隐私权克减.但也不能否认存在配偶一方过于敏感多疑的情况,因而笔者还是认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延伸至此.而对于另一方确有不忠行为的情况,如果将其作为抗辩理由法律应予以支持.

第五,个人领域.由于夫妻同住在一个环境当中,因而一方的个人领域往往也是对方的个人领域,如果一方没有特意隐瞒,不应认定为是隐私的保护范围.就期待层面看,夫妻间一方通常是不会期待另一方远离自己的房间、书桌、衣柜乃至衣服兜的.而刻意隐瞒的部分,如带锁的日记本,显然是存在作为隐私的期待的.

四、侵害婚内隐私权的救济方式

传统的侵权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从隐私权本质出发来看,其保护还是主要依靠民事责任.结合我国《侵权行为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适合婚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②

我国《婚姻法》可以说根本没有承认婚内侵权责任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①规定婚内侵权责任会使夫妻感情破裂.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侵权主要以寻求居委会、村委会调节或行政责任的方式救济.然而这些救济方式难道就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吗?影响夫妻感情的究竟是侵权行为本身还是救济方式?再者,法律规定了婚内侵权责任的就意味着,发生婚内侵权当事人就必然要拿起法律武器吗?法律的完善应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全面的保护.至于受害人用何种方式捍卫自身权利最终还是归于自己的选择,法律不该越俎代庖为了所谓的家庭和谐而牺牲部分人的权利.②夫妻财产共有的性质使得婚内侵权责任没有意义.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亦不能成立.当今社会夫妻之间存在个人财产已不是新鲜事.《婚姻法》第18条就明确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第19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夫妻之间完全可能存在独立的财产.这部分独立的财产即可用以赔偿对方损失.

五、完善我国婚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首先,要对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最有效和直接的方法无非是进行明确的立法,将婚内隐私权明确写入婚姻法中.再者,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其中有八种被认为是侵权责任可能的承担方式.可以适用于侵害婚内隐私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两种是具有有可执行性的.然而赔礼道歉如果不是当事人出于真心实意的就没有任何意义.因而归根到底只有赔偿损失一种承担方式.考虑到家庭共同财产制的实情, 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可以多样化.如果侵害方婚内个人财产足以赔偿受害方损失, 可以要求即时给付; 如果侵害方婚内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方损失的, 可以认定受害取得确定的损害赔偿之债,可在侵害方个人财产增加时进行追偿,并且须受到强制执行法一般法理的限制.在离婚时,这部分由司法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之债, 也应被认可,先解决这部分债务再分割共同财产.

此外,由于婚内隐私权毕竟属于一项人身权利,侵犯婚内隐私权的行为的本质仍旧是侵权行为.因而应当将其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之中予以保护,并将此种侵权行为与其他的侵权行为基于相同法理相同构架下的保护,在诉讼时效方面也应当遵循《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注释]

①王利民.《人格权法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500页.

②王睿冰.论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扬州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利民.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3]蒋月.夫妻的权利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王睿冰.论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硕士学位论文)[D].扬州:扬州大学

[作者简介]闫格,女,湖北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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