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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正义是人类文明发展长河中一个永恒不变的旋律,历代法律思想家及法律学者对正义内涵的诠释,建构起正义丰富多彩的内容.从苏格拉底为实现罗马法制的正义而饮下那杯毒酒,到当代西方法学流派各抒己见的正义之争,其中包括正义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被包含在法律之内,有关正义的见解层出不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正义的必定会与时俱进,更加体现其博大精深的深邃内容.
关 键 词 正义 司法公正 法治
作者简介:林青,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01-02
郑成良教授运用语义分析法在各种语境之中畅谈正义的含义,进而在梳理九种正义后重点剖析司法公正与分配、服从、报复和防卫正义之间的关系,最后论证司法公正的结构,整篇文章一气呵成,内容有深度,按照郑教授的逻辑分析,整篇文章行文流畅,确实容易让读者陷入郑教授构建的逻辑推理之中.但是,如果在文章中还是会发现有的地方是本末倒置的,例如,郑教授认为法律之善优先于事实之真,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是研究法律之内的正义的目的所在,司法正义要通过客观真实性原则达到对善和正义的追求.
一、论正义
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正义,在“依法治国
关于正义方面论文范例
正义是一个充满威严与神圣的字眼,我们可以评价一个人是充满“正义感”的,也可以说整个社会要树立正义的理念,有时候还可以将相同的一件事放在一种情形下是正义的,但在另一种情境中就是不正义的.正义是一个拥有多重含义的词汇,中国学者对正义的研究各抒己见,外国学者对正义的理解也是五花八门.就《法律之内的正义》的作者郑成良教授而言,他对正义的理解就是从语义、语境方面进行分析的.
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变化的、多元的和相对的.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有一千个人也就有一千种有关正义的内涵.古代的思想家们一般都主张一种“道德的正义论”.古希腊的正义论处于政治、道德哲学的中心位置.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原则,它与智慧、勇敢和节制一起构成了理想国家的四种美德.亚里士多德详细地分析了正义的概念,在理上提出了具有深远影响的正义理论.他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他将正义分为平均正义和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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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正义是给与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西塞罗也称正义体现在使每个人承认那是他应得的东西.在古罗马形成了合乎正义的三条原则:即正直地生活,不损害别人,各得其所.
中世纪对正义的神学定义占了统治地位,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把它定义为一种习惯,依照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个人获得应得的东西.在阿奎那看来,服从上帝就是正义.
而近现代的许多法学家也就正义为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英国的霍布斯以权力主义的观点对正义进行解释.他强调行为是否正义,这决定于主权者,合法的掌权者把一些事情作为正义的,从而指挥人们去做;而把一些事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它.边沁的功利主义正义观主张,正义的标准应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即根据对人的幸福或痛苦而进行认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没过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是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他说:“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吧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P
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学说被称为“社会正义论”或“体制正义论”.他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Q
诚如凯尔森所言:“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R
郑成良教授也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正义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意味着司法过程中的一视同仁和平等对待,而且司法公正并不是用于评价一般合法或者违法行为的概念,也不是用于评价一般意义上道德之善或恶的概念,而是用于评价司法过程中那个扮演着被期待“主持正义”的角色的概念,那个被期待着“主持正义”的角色扮演着对那个行“不义之事”的家伙做出什么样的反应,才属于司法公正所评价的对象.在司法的语境中谈论公正时,社会公众期待和容忍的裁判者对上级指示的服从,对法律的服从以及对道德服从.司法公正是一种法律之内的正义,这意味着它是以合法性的形态存在着的正义,同时,也意味着它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伦理意义上的正义.然而,这也是一种有限的正义,我们不能完美的满足正义的要求,体现在制度伦理要求我们随时准备为了实现较大的正义而牺牲较小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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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将正义放到九种典型的语境中进行论述,即有制度性因素存在的语境、与分配有关的语境、与交换有关的语境、与损害赔偿有关的语境、与报复有关的语境、与防卫有关的语境、与持有某项资源有关的语境、与是否应当服从有关的语境以及与付出行为有关的语境等.这九大类语境中正义一词的意思是不断变化的,而且彼此之间又有着极其复杂的交叉、重叠、关联和区别的关系,因此,他从始至终就运用哈特的语义分析方法系统论述法律之内的正义,从而构建起自己的正义王国.
二、论司法中的正义
在《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书中,郑教授重点论述司法公正这一现象,并创设出一种适合司法公正问题的语境.实际上,郑教授所假设的四种事实本身就涉嫌以偏概全,不能涵盖所有人对正义的理解和看法,正如前文所说,正义是一种人们主观抽象出来的客观的事物,对正义的评价和认知则是一种纯粹主观上的认识活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不能假设所有人对正义的判断标准都是一致的,并且较好的体现在某个现实的法律制度中.
在郑教授的观点中,受命主持正义的司法裁判者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追求事实之真,而是追求法律之善,查明真相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且并不是普遍有效的手段.我认为,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解决人们的争议纠纷,是将法律至于工具的位置之上,把法律作为明确定分止争的有效武器.法治(role of law)并不是而且不仅仅是司法,也不是仅仅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而是将法律理念与精神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整个国家实现和谐、安定、有序的局面,这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退一步讲,郑教授所认为的司法活动的目的是追求法律之善,那么法律完善后仍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践才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否则,比没有法律或者法律完善之前的空白更是一种资源的极大浪费.
郑教授也承认事实之真具有不可更改的客观性品质,可以更改的只是人们主观上对事实真相的人是和态度.有关法律之善的判断可以用合法性判断来称谓.他总结了三种可能性的结构,而且在论证每一种可能性时他都使用肯定的,绝对的语气,因为从他的逻辑出发,必然得到的是一种绝对的结论.正是由于人们认识的能力有限,所以人们对客观事物真相的追求才有意义,所以现在的司法水平还达不到运用法律就能解开事实真相的高度,所以司法公正永远是趋向于真实而永远不可能达到真实.
正如前文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揭露真相,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恢复其原始状态,从而达到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在郑教授看来,笔者是他所说的客观性优先的司法公正主义者,而且我为了保持司法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而废法行事,拒绝与法律制度合作.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不能将法律之善凌驾于事实之真之上.
在郑教授看来,客观真实性和实事求是原则只是一项只能适用于一定范围之内的原则,具体地说,它的合理使用范围就是人类的认知行为领域,离开了这一领域,实事求是和客观真实性原则就不再具有普遍的效力.但是在笔者看来,一切人类活动都必须在实事求是和客观真实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司法活动也不例外.虽然司法活动不具有科学研究那种追求绝对的真理的性质,但是,司法是一种发现真相、寻找真相的活动,也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此也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的特征.郑教授将法律之善的地位提高到事实之真的地位之上,不可避免的一个后果就是法律只为了追求更善、最善、极善的目标而与现实生活脱节,像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失去活力与价值.
三、结语
换句话说,追求法律之善并无可厚非,追求事实之真也并非天方夜谭,或许探寻事实的真实并非易事,有时候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得到案件的真相,最终司法活动得到了法律上的真实,那么,这也是一种正义,只是这种正义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正义.总之,能达到事实之真就不能只追求法律之善,越接近事实之真的法律之善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确切的说,我们进行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使法律融入社会,追求法律之善并没有错,但法律之善不是终极目的.针对现在我国的法治状况,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都是比较健全的,而且相当多的法律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是现实中法律的适用效果确是差强人意的,法律并不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维护权益的武器,而是在其他方法得不到救济时才诉诸的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治的遗憾.因此,法律职业者未来的奋斗目标是任重而道远的,非下一番苦功夫而不能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
注释:
P[美]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Q[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R[奥]凯尔森.什么是正义//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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