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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有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也在不断进步.文章从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入手,较为详尽地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深入的剖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也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构想.
关 键 词:民事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改革与完善
民事再审程序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立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为何它能一直成为关注的焦点?为什么它总处于变动之中?答案不能只从再审制度本身是否严密或其程序是否合理的角度来探讨,而应当从更广泛的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社会环境因素来探索.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性质、特点
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的诉讼程序.既然是对已经生效的程序的终局性判决,对于消除民事审判中的错误和社会上的疑问有很大作用.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应该拥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权,而应该将这一权力交由司法机关.把“当事人主义”死板地搬入再审程序是缺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机械做法.其实许多外国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在法院.就拿美国民事诉讼法来说,第60条“判决或裁决的解除”(RelieffromaJudgmentorOrder)规定了法院可以解除判决或裁决的6种情况.也就是说,最注重当事人主义的美国也没有在再审程序中绝对的适用当事人主义.为什么要将再审程序的决定权交给法院启动呢?美国法理的解释是:美国的诉讼法程序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基础上的,若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应有的程序进行了抗辩,并得到法院的最终判决,该判决就具有终局的裁判力(resjudicata);普通法注重的不是实体正义,而是程序正义;判决有实体错误不能否定判决的程序正义性,尤其是不能否认按照程序终结纠纷的诉讼功能.我国也一直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辩证主义,没有单纯的引用“当事人主义”,这样十分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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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念
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是什么呢?民事再审程序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已经作出判决并已经生效的案件,如果出现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根据有关程序再次审查.目前的民事再审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审理对象必须是已经作出判决并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需要是民事主体;第三,再审程序的提起必须具有法定事由.目前全世界有再审程序的国家主要由以下三种再审形式,即以国家政策构成的的实体监督模式、保障私权利的的实体监督模式和在程序上实行救济的再审模式,以这三种为代表的国家分别为中国大陆、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欧美国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即享有启动再审的权利,这样就使国家公权力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占有主导位置,有利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执行,而不至于成为空谈,这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大优势.
为什么要写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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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有关问题
(一)、启动再审的主体问题
再审案件的启动主体应当为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当事人主义.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以成为启动再审的主体,人民检察院具有检查监督的职能,对于已经做出审判的案件,它能够更好地认识、了解,由于具有专业知识,比当事人更能够认知案件,决定是否发起再审.法院虽然应该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作为案件审判机关,拥有再审的启动权利,更能增强法院在公众中中立、公正的形象.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可以作为启动再审的主体,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立案听证与再审立案的标准划分问题
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需要建立完善立案听证标准与再审立案标准,这样与“先审后定、先因后果”的法律思想相一致,符合实践的要求,并且有利于民事再审的执行,有利于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从而降低出错率,防止或减少司法腐败.人民法院需要对民事再审主体提出的民事再审案件进行“事实审”,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法律审”.即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立案.立案听证制度是指对于提出民事再审的案件是否可以立案进行听证决定,由法院内部相关人员和专家对于此案件进行分析决定,不能有一人独断.再审程序有利于纠错、救济,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逐步改进有利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
(三)、再审审查范围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案件事实和法援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是审查的范围已经非常明确:事实和使用的法律.而再审只是对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进行事实审查.再审案件一般是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案件的程序与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特殊情况下才审查法律事实,由此可见,一般再审比第二审目标更加明确、清楚,而不是更加复杂.
四、确立以
民事诉讼法类论文范文例文
”确信真实,依法纠错”是以程序正义为理论基础的.《民事诉讼法》实践这么多年以来发现,程序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实体正义往往并不是十分清楚与容易实现的,由于个人认知能力的不同,对于案件的事实认识也会产生一些差别.而程序正义可以弥补这些方面的问题,通过民事再审程序有利于纠错,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确信真实原则,就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律事实.“依法纠错”是指将“错误”范围确定在法律规定的之内.这里主要注重改正错误的程度是依照法律能达到的最大限度的权利救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一直贯彻这一思想,近年来多见错案得以重审凸显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1]《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宋朝武《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2]《论民事再审程序》李祖军《现代法学》2002年4月
[3]《民事再审程序的思考》王晨光《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
[4]《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王寨华《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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