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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法对涉外案件中的税收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我国涉外税务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涉外案件涉及到外国企业、外国个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涉外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关乎我国国家形象,作为司法鉴定的种类之一,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是为涉外司法活动提供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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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一)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合法性
我国的司法鉴定法律和相关法没有规定税务司法鉴定这个司法鉴定类别,更没有规定涉外税务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规定了十三种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没有规定税务司法鉴定这个分类,外国人由此质疑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合法性,为了消除外国人的疑虑和便于税务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我国应该在修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增加税务司法鉴定的类别规定,并明确税务司法鉴定包括但不限于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17条,该条规定“本执业分类规定尚未确定具体类别称谓的司法鉴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报司法部备案.”因此,我国法人或者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司法鉴定实行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制度,登记确认后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能否取得税务司法鉴定资格,也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确认,登记确认的条件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和第5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该规定第5条的条件要求、个人符合该规定第4条的条件条件都可以申请登记取得税务司法鉴定资格.鉴于税务司法鉴定的税务专业特性,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该选择具有较强税务执业技能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登记确认为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作为税务司法鉴定的一种,只要有税务司法鉴定资格就具有了涉外司法鉴定资格.
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既是税务鉴定业务,又是涉外业务,具有国际影响,对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的要求更高,要求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既要有娴熟的税务专业技能,又要有很强的涉外业务能力,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税务专业技能条件也没有规定涉外业务能力的条件,而是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授予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资格.我国法律应该增加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税务业务能力条件要求,对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还要增加涉外业务能力条件要求.在法律修订前,只要经过登记取得税务司法鉴定资格的法人或者组织和个人就具有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资格.
(二)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和委托
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人必须是获得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我国没有对外国机构和个人开放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涉外税务司法鉴定必须委托中国的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
我国有权委托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是侦查、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有时候出现侦查、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在侦查、检察或者审判的不同阶段各自指定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导致鉴定结论不一,有些涉外税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公安阶段鉴定构成犯罪,却依照检察阶段鉴定为无罪释放,不利于追究外国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也让外国人就质疑司法公正性,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我国国际形象.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经任何一个有权机关委托的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做出了合法合格司法鉴定意见,能满足司法活动要求的,不得重复进行鉴定,除非其鉴定结论不合法.
我国的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除了不统一外,有些面临着双重管理的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就既受财政部门管理又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就既受税务部门管理又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有些地方财政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税务机关作为涉外税务案件被告时,同时又是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主管机关,此时应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专业性非常强,不仅要求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通晓税务专业知识,还要熟悉税收法律和精通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涉外税务知识并具备涉外业务能力,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侦查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几乎不具备前述条件,根本没有能力进行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我国法律也禁止其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不能选择侦查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我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缺乏涉外税收业务知识,有些司法机关居然让税务机关参与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甚至起主导作用,税务机关往往就是涉外税务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海关征收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税收,海关有时被外国人告,在海关作被告的涉外税务案件中,法院居然委托税务机关作为鉴定人并依照其鉴定结论做出判决,税务机关不宜也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引发外国人和外国舆论一片哗然.我国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本应是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最佳机构和人选,却极少被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税务案件司法鉴定资格并登记的,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由没有能力做出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有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就委托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进行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这样的涉外税务司法鉴定其实是违法的,鉴定结论并不能作为司法决定或者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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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统一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授予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以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资格,建立以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体系,并定期对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以确保涉外税务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条约
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涉及国家主权,我国拥有司法主权,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要遵守我国的法律,也要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冲突的,以国际条约为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一)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要遵守我国的司法鉴定法律和相关法
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作为涉外税务司法活动,要遵守我国的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尤其是要符合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也要遵守我国的司法鉴定法律,我国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但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司法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暂行规定》等文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就司法鉴定都出台了专门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司法鉴定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自然应该遵循司法鉴定的这些法律法规.
(二)涉外税务司法鉴定要遵守我国的税法、会计法等法律
涉外税务司法鉴定是对涉外案件中的税收专业问题进行鉴定,我国的涉外税收活动主要是依据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涉外税务司法鉴定也要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主要法律依据.1993年以来,我国逐步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尤其是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法》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我国已经基本对外国人实行了税收国民待遇.我国已经出台了《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等流转税法,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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