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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艺术品鉴定法律制度的空白与我国艺术市场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建立包括艺术品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法律责任等在内的艺术品鉴定法律制度是我国艺术市场发展及艺术法完善的当务之急.
关 键 词艺术品鉴定立法构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一、近年我国艺术品市场迅速发展,急需法律对其规范.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伴随着中央电视台到各地方电视台“寻宝”、“鉴宝”类节目的热播和高收视率,全国人民开始从“炒股热”、“炒房热”开始转向了“收藏热”,从全民炒股、全民炒房转到全民收藏、越来越多的“艺民”(艺术品投资人)在中国开始出现等
从艺术市场分析研究中心(AMRC)公布的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成交额图表数据看,2010年以前的拍卖市场成交额最高值是2007年创出的223.04亿元,2010年588.75亿元的成交总额较此前的最高值增长163.97%.而据雅昌艺术网近日发布的2011年春季《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上半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219家拍卖公司实现总成交额428.42亿元,同比2010年春拍上涨112.71%,环比2010年秋拍上涨15.13%,艺术品市场继续保持繁荣,中国艺术品市场进入一个“黄金时代”.
伴随着艺术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和繁荣的同时,艺术品市场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多和直线上升.在艺术市场的纠纷中,又特别以赝品欺诈最为突出和普遍,不管是低端民间自发交易、文物商店的艺术交易还是高端的正规拍卖行的拍卖,赝品一直成为严重危害艺术品市场健康发良的毒瘤.如何有效减少和彻底消除赝品对艺术品市场的危害,只有建立权威有效的“艺术品鉴定”制度才是保理论上艺术品市场长期健康的唯一出路.
二、我国艺术品鉴定的现状
(一)我国艺术品鉴定的立法现状.
与艺术品市场繁荣交易相对应、以及社会对艺术品鉴定需求形成强烈反差的却是我国对艺术品鉴定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
我国现在的艺术品文物鉴定主要分为国家鉴定和民间鉴定两大类.
国家鉴定是指像国家文物局以及各省文物局下属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这些鉴定机构只为文物系统内部、刑事司法、海关等机构进行鉴定时才具有文物艺术品的鉴定资格,这些机构并不开展对民间艺术品的民事鉴定业务.
而现行的大量鉴定是民间自发行为,在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质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授予其鉴定资格,因此其所做出的艺文物术品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鉴定证书就属于这种情况,在法律在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将文物司法鉴定列入其中.同时由于相关法规也并未赋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民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力,民事司法鉴定工作一直未能规范开展,此外,国家及各省(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只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设立的咨询性工作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难以独立开展民事司法鉴定活动.按照现行相关法规,文物主管部门目前直接管理的仅为文物刑事司法鉴定.因此,关于文物艺术品的民事司法鉴定目前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我国尚未对艺术品鉴定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具有鉴定资质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社会上的鉴定师、鉴定证书子虚乌有.
我国目前尚未对艺术品鉴定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没有授权相关机构及人员具有艺术品鉴定资质,现在艺术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所谓“艺术品文物鉴定中心”以及“文物鉴定师”不具有相关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证书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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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些艺术品的鉴定评估结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虽然为“自制金缕玉衣”做出24亿鉴定评估结论的都是我国顶级的文物鉴定专家,但在法律性质上其所谓的鉴定仅是专家们的个人意见,仅代表专家们的个人学术观点及意见,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文物专家的鉴定意见在法律上类似于某刑法专家认为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如何判刑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是其个人意见及学术观点.
三、艺术品市场急需对艺术品鉴定进行立法规范
面对我国艺术品鉴定处于“无法可依”、无机构管、无人员管的混乱状态,已经严重阻碍和制约到整个艺术品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赝品远远多于真品是整个艺术品市场的现状和特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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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近年来艺术品鉴定的泛滥也证明了市场迫切需要艺术品鉴定.近年来,各地艺术品鉴定师的培训十分火爆,培训费用逐年高涨,各种文物鉴定中心遍地开花的现象表现了艺术品交易市场对艺术品鉴定的渴求.
四、对艺术品鉴定的立法构想
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迅速发展急需建立完善的艺术市场法律体系,但由于艺术法是介于法学与艺术之间的边缘学科,艺术法在中国刚处于起步萌芽阶段,尚未建立起艺术法体系.在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市场法》作为艺术市场的基本法未能出台之前,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品鉴定法》(以上简称“艺术品鉴定法”)具有当务之急和紧迫性,《艺术品鉴定法》至少应当解决以下核心问题:
(一)设立有效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许可制度.
1、对艺术品鉴定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授予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有权做出有效的鉴定结论.
借鉴现在成熟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医师等执业许可制度,设立我国的艺术品鉴定许可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授予相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质.改变目前文物局下属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所谓某些鉴定专家根本不懂鉴定的现状,有些政工干部出生的鉴定专家仅凭自己在文物局的行政级别,根本不懂艺术品鉴定,艺术圈流传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有些来自故宫博物院的专家都根本不懂鉴定的笑话.类似于我国律师制度建立之初,有些来自司法局的干部出生的根本不懂法的人做律师的笑话.
建立最严格的艺术品鉴定人资格的考试和考核制度是整个艺术品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壮大的前提和基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立艺术品鉴定人制度时,不仅仅要重点考察其鉴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更要重视其道德和诚信方面的考察.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被违纪开除公职及被单位除名、有不良的银行信用记录以及不良诉讼记录以及在行业中有过重大不诚信记录的专家,不论其专业水平多高,一定要严禁挡在鉴定人门槛之外.
只有建立严格的鉴定人考试及考核制度,才可以有效消除现在鉴定行业的行政化现象,中国是个“官本位”思想很严重的国家,现在的不少所谓权威鉴定人仅仅是凭借其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级别获得专家级别,其实其并不懂鉴定,而有些真正有专业水平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确没有公平的途经可以成为鉴定人.
2、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鉴定机构是整个艺术品鉴定制度的基石.
独立的艺术品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是整个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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