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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宁波大学2012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电子认证机构监管中的自律机制”项目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发展十分迅猛,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应用范围更加广泛、电子认证服务的作用也更加凸显.但与此同时,资源浪费、竞争力低、地方割据等问题也在极大程度上阻碍整个行业的进步,调整监管方式迫在眉睫.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电子认证行业监管现状,指出政府监管的缺点与不足,进而分析自律监管的必要性,从而为推动我国电子认证行业实现行业自律提供参考.
关 键 词:电子认证机构自律他律必要性
电子商务是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互联互通网络的建立与完善的刺激下兴起的,而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交易安全机制.作为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机制,电子认证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电子认证行业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成长休戚相关.
一、我国电子认证行业监管与发展现状
一个行业能否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一个有效合理的监管机制.为了更好的引导和促进电子认证行业的发展,各国纷纷立法,目前国际上现行的法律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以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为代表的概括型立法和以欧盟《电子签名指令》和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为代表的详细完整型立法.我国电子认证行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工信部以部令的形式发布的与其配套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运营规范、服务活动、退出机制、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加强了对认证机构的管理.就监管主体而言,根据《电子签名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即工信部)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所采取的监管方式是官方集中管理的模式,即政府监管.
随着立法与政府监管的不断推进,我国电子认证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日益扩大,截至2010年底,电子认证服务业市场总规模超过20亿元,2006年至2010年,平均增速约为38%,其中2010年接近100%;应用范围也更加广泛,由《电子签名法》颁布之前主要集中于电子政务,不断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领域扩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且更为严重,首先,我国的电子认证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权威性较低,无法与国际型电子认证机构进行竞争,如Google及Yahoo所信任网站根证书中没有出自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的可信任根证书;其次,我国的电子认证机构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地方和区域割据严重,没有明确的行业整体规划,既不利于机构自身的壮大,也不利于交叉认证制度构建;再次,认证机构的数量较多,重复建设导致设备、人才和资源浪费严重;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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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电子认证行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政府监管是为了应对市场失灵而逐步产生的,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而言也不例外.以我国《电子签名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实施结束了电子认证服务行业无序经营的混乱状态,对于引导和支持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监管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缺陷、打击和治理市场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但是,政府监管并不是万能的,也同样存在很多问题:
1.政府监管具有滞后性
众所周知,通过制定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行业发展,是政府实现其监管职能所采取的主要方式.而这些法律、法规作为政府行使职能的依据无疑不是政府想制定就制定的,其产生必须依据严格的程序,这是其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一般的法律法规产生都必须经历提出草案、审议、修改、再审议、甚至征求各界意见等一系列的复杂程序,每一步都需要反复推敲,既要注意不能违背已有法律规定,也要均衡各方利益以达成市场最优方案.工信部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具体管理办法时也必须充分考虑目前我国电子认证机构发展特点,结合行业实际来制定,因此,其产生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而市场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立法很难跟上脚步,往往是旧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新的问题已然出现.
2.政府监管具有被动性与高成本性
工信部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必须对整个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这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这些情况的把握往往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调研以及电子认证机构的信息反馈.而事实上为了自身的某些利益,电子认证机构作为被监管主体,往往会在反馈时选择隐瞒一部分事实,使得最后工信部制定的具体办法是对其有利的,这无疑是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的.虽然,工信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资讯,但是,这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增加意味着部门设置及其组成人员的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监管的成本.
3.政府监管易产生腐败,进而可能导致政府监管失效
政府的监管职能不可能依托政府,而是通过政府机构的组成人员来行使.人都是具有私人动机和利益的,一旦与权力相结合,难免会产生腐败.一旦产生腐败,监管人员可能就会忽视自身职责,把监管行为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而政府监管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能会导致政府监管的失效.
由此可见,政府监管由其自身特性和运作方式的原因,使得其虽然具有自身的优势,但也存在着无法规避的缺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其进行内部改革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矛盾,但无异于望梅止渴,只能治标无法治本,而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行自律监管却能很好的克服这些缺陷,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引入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将两者结合起来,在发挥政府监管作用的同时,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去做政府无法做到的事情.
三、我国电子认证机构自律监管的优势电子认证机构自律监管是指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并自主制定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内部规则,实现自律组织对整个电子认证服务市场本身、电子认证机构以及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行监管.由于网络的自由度与开放性,过于严厉的管制反而会约束电子认证行业的正常发展,加之,网络体系结构的分散性、网状化,使得单纯的树状或者金字塔型政府监管是难以实现对于整个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全程监管,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自律监管是一个应当采取的必要手段.与政府监管相比,电子认证机构自律监管具有以下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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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律监管具有高效率性
电子认证机构自律监管是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的,而行业自律组织优势建立在众多电子认证机构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的.它既是行业监管者,又是行业利益的代表者.这一双重身份使得行业自律组织首先必须对电子认证机构负责,在其自律规则出台过程中必须充分考量电子认证机构的利益与诉求,制定具有高度可行性的相关自律规则,使得电子认证机构能够自愿接受,从而提高自律规则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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