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传统视角及其局限
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传统视角是道德人、经济人和公共人。“道德人”的视角充满了道德理想主义色彩,脱离了社会经济基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进行公务员道德建设容易导致道德抽象化和空洞化,进行制度建设则容易导致“人治”的泛滥。“经济人”的视角也有自身的局限。1方面,虽然可以解释政府的工作人员中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因为,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但并不意味着每个行政人员都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行政人员追求个人利益,以本身的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而产生腐败现象,但是,也为行政人员的腐败找到了“正当性”的理由,从而得出腐败不可避免论,为道德建设无用论找到理论借口;另1方面,以“经济人”的视角来进行政制度建设会使这种制度缺乏伦理基础。与“经济人”的视角相比,“公共人”的视角更接近真理的认识,但“公共人”视角的思维模式与“经济人”视角的思维模式是相似的,“经济人”视角只见个人利益不见公共利益,“公共人”视角只见公共利益不见个人利益,两者都是偏面的;而且确立行政人员“公共人”视角未必就能实现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如果能的话,确立行政人员“公仆”的视角不更好吗!更为明显的是“公共人”视角割裂了公务员与其它社会关系的联系,强调的是社会本位,而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个人本位,因此,很难体现出道德建设中个人的自主性和道德行为选择自由,而这又恰恰是道德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另外,如果行政人员都是把公共利益放在第1位的“公共人”的话,好象制度建设又成多余。
总之,“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传统视角,无论是‘道德人’、‘经济人’,还是‘公共人’,都只看到了人性1面,即‘单面人’;从‘单面人’的视角来构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框架是达不到道德建设的目的的,因此,必须寻找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视角”[1]。(请参阅拙作《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传统视角及其局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视角——全面人
社会发展规律表明,道德建设不能割断历史,因为“1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2]因此,在寻找公务员道德建设新视角的过程中应该从传统视角中汲取其合理内核,使新视角体现出对传统视角的“扬弃”。
社会发展规律表明,道德建设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因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2]经济关系是道德的根源,因此,要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来寻找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视角。因为市场经济规则本身有1定的合道德性,它内在地包含有1种伦理目的,具有1定的伦理道德倾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拓展和深化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外延和内涵,为寻找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视角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
道德建设本身发展规律表明,虽然伦理原则和道德标准是在1定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服务于1定的社会经济结构的,但不能把社会经济结构对于伦理原则和道德观念的决定作用作机械的理解。道德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人的道德观念、伦理价值观等既受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又受民族文化传统、宗教、哲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个人的伦理价值观、道德观念并不是社会中孤立的存在物的反映,它既不是单纯的“道德人”或“政治人”,也不是单纯的“经济人”、“公共人”,而是1个“全面人”,因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1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道德建设的目的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1致的,都是实现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也是公务员道德建设的目的。因此,寻找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视角,必须从道德建设的目的出发,通过对传统视角的“扬弃”,实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价值、道德观念的统1。
因此,基于人性假设,本文认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视角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价值相适应的“全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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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透视新视角:全面人
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视角——“全面人”只不过是市场经济中人的高度抽象。因此,要真正完全认识“全面人”还必须还原到现实生活中去,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伦理价值观来透视新视角。
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为新伦理价值的产生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这种新伦理价值通过市场经济的运行进1步发展和成熟,从而成为影响和塑造人们行为方式的“人文力”——伦理价值体系具有的内在力量。这种新的伦理价值体系具体表现在:利益——价值本位、个人——价值归宿、效率——价值核心、守法——价值底限。
(1)利益——价值本位,倡导理性功利主义
价值本位,也可称为“本位价值”,“本位价值就是1种价值基准,可以作为衡量和比较其他价值的标准”。[4]如同黄金在国际货币领域中的地位1样,虽然各国的货币各不相同,但是都可以通过与黄金的比价进行兑换。本位价值发挥着黄金1样的作用,使本来不可比较的价值有了可比性,给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提供了1个操作简单的尺度。
1个社会中受人普遍关注并且作为最终追求目标的价值就是本位价值。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利益无疑就是本位价值——受到人普遍关注并且是作为最终追求目标的价值。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人不仅是逐利的主体,而且是想方设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是“经济人”,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打算的人。
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就是根据“经济人”的预设而演绎出来的。西方经济学是从经济行为人自利性前提出发,又引申出理性、最大化等假定前提。“经济人”成为经济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工具,具有如下特征:1是自利,亦即追求自身利益是“经济人”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2是理性,即这种人具备关于其所处环境各有关方面的知识,而且这些知识即使不是绝对完备的,至少也相当丰富、相当透彻。此外,“经济人”还被设想为具备1个很有条理的、稳定的偏好体系,并拥有很强的计算技能,他靠这类计算技能就能算出在他的备选行动方案中,哪个方案可以达到其偏好尺度上的最高点。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经济人”自利的行为被赋予了伦理的意义。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书中认为理性主义——近代西方文化的独有的精神气质或者内核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理性主义”是新教伦理的核心,表现在3个方面:“天职”的观念、“蒙恩”的观念和“节俭”的观念。韦伯认为,资本主义以获利为目的的观念,正是个人对天职负责的表现,是资本主义经济伦理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东西。“1个人对天职负有责任——乃是资产阶级文化的社会伦理最具有代表性的东西,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资产阶级文化的根本基础。”[5]他认为“资本主义精神和前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区别不在赚钱欲望的发展程度上”,[5]而在于“1种要求伦理认可的确定生活准则”。[5]由此形成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理性主义,这种理性主义外化为资本主义的经济行为。可见,韦伯的经济伦理思想的实质是理性精神,其核心是1种理性的功利主义。
这种理性功利主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认了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利益无疑是社会多元价值中居于本位的价值,在价值体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首要原则,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和目标,利益的实现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达到。因此,理性的道德就是承认人们正当的利益及其追求利益的行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缺少理性精神,加上儒家文化重义轻利的伦理价值观,束缚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形成了“何必言利”的价值观,并通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理想人格进1步强化了“义——善、利——恶”的价值模式。这种价值观不以利益为价值尺度,不仅缺乏理性根据,而且不具有社会合理性。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绝对排斥个人的物质利益,合理的利益需求都被当作自私自利而遭到贬斥,导致社会主义道德在实际上变成了1种道德乌托邦。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打破了禁欲主义伦理观,它承认个人追求正当物质利益的合理性,承认个人既是道德的主体又是利益的主体,邓小平提出了“让1部分人先富起来、1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理性的经济伦理思想,指出:“勤劳致富是正当的”,“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做得对与不对的标准。”[6]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目的,因此,利益成为本位价值具有社会合理性。公务员合理、合法的求利行为不仅要提倡,而且还要鼓励,因此,倡导理性功利主义价值观是符合当前国情和时代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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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价值归宿,提倡个体主义
价值,“它存在于人与外在事物所构成的价值关系或意义关系中”[4]。在价值关系或意义关系中,被人理解为有价值的外在事物是价值的客体,其中最重要的价值客体是本位价值,市场经济中,利益无疑是最重要的价值客体,因而是本位价值。但什么是价值主体呢?个人——具有生命的个体——不是抽象的人,是价值的主体,是价值的最后归宿。
在人类社会中,个人,或者说个体,是任何社会关系的主体,当然也是价值的主体。马克思认为,历史的主体不是抽象理解的人,不是类,而是从事现实的历史活动的个人。这是历史的出发点和前提,而人类历史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个人,是有个性的个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1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7]价值主体说明个人行为的出发点是个人,是从自我出发,从自我出发具有价值的正当性。价值归宿也就是价值目标,价值的最后归宿也就是价值的最后目标,价值的最后目标是“才能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的个人”。确立这样的价值归宿——才能和个性的全面发展的个人,具有社会的合理性。从个人出发,最后又回归个人,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从必然到自由的过程,也是1个价值过程。要真正实现价值归宿,就必须经过这么1个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提倡个体主义。
然而,什么是个体主义呢?“个体主义强调,个人是社会历史活动的决策主体、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强调个人必须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承担责任。”[8]它的内容是:认为个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个人是有主体意识的人;个体主义有时表现为利已主义或个人主义,但这不是个体主义的错,而是扭曲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个体主义与真正的集体主义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
个体主义认为个人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个人是有主体意识的人。马克思在任何时候都反对把历史活动的主体理解为1种抽象的集合体——类或者是毫无个性的抽象的、大写的“人”。针对费尔巴哈把人理解为“类”的集合,马克思说他从来没有看到真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停留在抽象的“人”上,并且仅仅限于在感情的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独的人”。针对青年黑格尔派分子施蒂纳认为单个的人不是人,只有思想、理想是人——类——人类,马克思说他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理想、思想,凡是不符合人的概念、理想、本质的就不是人,现实的人不是人的观点是谬论。因此,马克思认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人,“这是1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7]从实际活动的个人出发、从他们的生活条件出发来考察人的历史活动,突显个人的主体意识,是理解人格的前提,试想1个连主体意识都缺乏的人怎么可能会有人格呢!提倡个体主义就是尊重人格,只有在个人的人格受到尊重的社会,个人的创造潜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才能进步。在我国历史上,长期用抽象的集体、人和社会以及所谓的“类”来否定个人,忽视了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个人,导致人性受到极大的压抑,人格不能张扬,个人的创造性萎缩,整个社会长期陷入停顿状态甚至倒退;反之,西方社会倡导个体主义,把拥有理性自由的个人作为价值的归宿,产生自由、民主和平等的观念,人的创造潜能得到极大发掘,整个社会飞速发展的势头不减,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个体主义从自我出发,既是行为主体又是责任主体。个体主义认为个人是行为的出发点,但从个人出发并不能看作利已主义,从个人出发也不等于个人主义,尽管个体主义有时表现为利已主义或个人主义。利已主义或个人主义也从个人出发,也是行为主体,但当承担责任对利已主义者或个人主义者不利时,利已主义者或个人主义者都会放弃责任,即不是责任主体,这就是利已主义或个人主义不是个体主义的1个原因。从个人出发并不会自发地导致利已主义或个人主义,它与个人的人生观无关。马克思认为,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来进行历史活动的,“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1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7]“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7]“他们是如他们曾是的样子而‘从自己’出发的,至于他们曾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则是无所谓的。”[7]个体主义就是体现了马克思的历史主体观,从自己出发就是要把自己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力量并据此理解自己行为的责任,责任的大小决定着个人的地位和价值。“个人如何活动的,他的地位和价值就是如何。”[8]具有自觉的历史主体意识的人,他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从自己出发的,他不仅会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负责,而且要对历史负责,因此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个体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经常表现为利已主义或个人主义。马克思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的生产关系,造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使个体主义成为1种利已主义的行为或表现为极端的个人主义。马克思说:“在私有权的范围内,社会的权力越来越大,越多样化,人就变得越利已”。[9]显然,利已主义是在1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而不是从个人出发所产生的必然结果。马克思认为,当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阶级利益建立了国家政权之后,立即把它粉饰为全民的政权,把资产阶级自私自利的本性当作人的普遍本性,这样“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1种生活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1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是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10]在这样的情况下,利已主义被极端地张扬开来。政治国家、公共利益越来越变成天国中的存在、虚幻的存在物,“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只有利已主义的个人才是现实的人”,[10]“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10]这样,人发生了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这种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使人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推给国家,使之成为与自己无关的虚幻存在,而把自私自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现实生活中的唯1内容。人成为游离社会之外的孤立的人,利已主义的人,唯有国家才是道德人、普遍的人。因此,利已主义不过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的产物。利已主义不是由社会历史主体即个人这个事实造成的,也不是由人的活动都是从自己出发这个事实造成的。个体主义有时表现为利已主义或个人主义这不是个体主义的错,而是由特定的社会关系、有时是扭曲的社会关系的反映。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利已主义行为或个人主义现象是社会分配关系不公的反映,与崇尚个性和人格、具有主动和创新精神的个体主义无关。个体主义永远是我国的“稀缺资源”,只要个人的活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不仅不应抑制、消弱,反而应该大力提倡个人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只有个人主体精神得到发挥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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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个人的才能和个性全面发展。它与真正的集体主义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因为真正的集体主义的最终目标也是实现个人的才能和个性全面发展。什么是真正的集体主义呢?马克思认为真正的集体是自由人、有个性的人的联合体。“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的1种联合,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7]因此,真正的集体主义是集体与个人的统1,是手段与目的的统1,集体是个人获得自由的手段,而个人自由才是目标。“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7]什么时候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呢?只有个人的才能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的时候,个人才是完全自由的。而抽象或虚幻的集体主义恰恰相反,它不仅不以个人的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为前提,反而把集体与个人对立起来,把联合为集体本身看作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而以个人为手段,牺牲个人的自由。其方法是用这种抽象或虚幻的集体来“到处否定人的个性”,[9]使个人成为集体的奴仆。否定个人的个性就是否定个人的历史活动主体地位,把个人当作集体的附庸,压制个人,阻碍了个人的主动性的发挥,最终导致社会的全面倒退。我国历史上长期用集体来否定个人、用社会本位否定个人本位不仅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且集体成为少数人玩弄权术,极大地满足个人利益,剥夺他人自由的工具。当前,要警惕1些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把真正的集体与抽象(虚幻)的集体混淆起来,以真正的集体意义上的集体主义为幌子,行抽象(虚幻)的集体意义上的集体主义之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个体主义,个体主义能否光大是市场经济体制建成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凡是个体主义精神得到张扬的时候,改革就取得成功,社会就取得进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利益有了保障,农民的主动性充分发扬,劳动热情高涨,农村经济出现了飞速的发展,为国家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个体私有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并最终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占有1席之地不也是个人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得到肯定和极大展现的结果吗!看1看波澜壮阔的社会改革和进步,有谁还会怀疑个体主义对人的精神解放和社会进步发挥的重要作用呢。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务员道德建设必须以个人为价值目标,吸收市场经济对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肯定的内涵,充分发挥个体主义并与真正的集体主义相结合,实现个人的才能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3)效率——价值核心,主张效率优先
效率问题首先是1个价值问题[11]。个人是市场经济行为的出发点,个人的利益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实现必须通过竞争,因此,个人必须有效率观念;社会的发展和进步1定要以效率的提高为前提,1个没有效率的社会很难取得发展,更不用说是进步了。因此,“效率”的观念应成为价值的核心。
然而,1提到“效率”,人们常常理解为“经济效率”,认为只有经济效率才是衡量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标准;固然,“历史的发展包含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经济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历史的进步,历史的进步还意味着,人的活动的效率的提高促进了人的价值的实现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8]因此,效率还应包括政治效率、制度效率、行政效率和人的活动效率等等。经济效率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