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探讨

时间:2021-01-08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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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行政问责正朝着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但在繁荣的背后,我们不得不冷静地的看到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改进。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行政管理;服务型政府

谈到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不得不提到2003年非典时期,政府两位高官因未恪尽职守而引咎辞职的事件。此事件不仅成为中国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而且也成为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开端。此后几年间问责风暴席卷了中国南北,大量中央乃至地方政府官员相继落马,而且问责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原因也越来越多。许多官员谈“问责”就色变,大叹如今做官越来越难。刚刚过去的2008年更是个不折不扣的“问责年”,“真假华南虎事件”中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9·8襄汾溃坝事故”使得省长孟学农在继“非典”四年后不得不再次引咎辞职;“三鹿奶粉事件”中又有包括石家庄市市长、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在内的众多高管被免职;还有深圳龙岗火灾、河南登封矿难等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均受到处分。不仅如此,2008年政府工作要点中,行政问责制也位列其中,5月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更是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各地政府也相继着手制定专项规章来规范官员责任。

1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任何一种制度的推行和完善,都离不开良好的文化环境,行政问责制也不例外。自2003年问责制进入公众的视线,到2008年问责高峰年,问责制已经越来越被公众熟知,这无疑为其在中国广泛全面施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但是对于问责制的具体内涵,大部分人是模棱两可的,并没有很清晰的认识。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先厘清和界定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不同学者对行政问责制有着不同的界定,但基本上都包含了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责任体系以及被问责的后果等内容。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可作如下界定: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结果。问责制本质上是对公共权力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机制以及在对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中体现的各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使得政府及其官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对其上级和公众负责。

2对于问责制人们主要存在误区

(1)将问责制简单理解为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上级追究责任,下级被迫引咎辞职,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如果仅仅是上级监督下级、追究下级责任,那么上级失职又该由谁来追究责任呢?这往往容易导致在最关键的地方恰恰元人监控。故不能将问责制简单等同于上级对下级的责任追究。问责制是人民主权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政民主体制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授权给政府,政府就自然应该对公民负责。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应就其一切行为向公众有明确的交待。同时,公众也有权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故问责的主体绝不局限于上级部门,而是包括执政党、民主党派、人大、新闻媒体、广大人民群众在内的一个庞大的系统。
(2)问责制只有在发生重大事故后。才会启用,其实不然。就算不发生事故。也不代表官员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受传统的行政文化影响,许多官员形成了这样一种思想——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只要不犯错,就可以保住头上的乌纱帽。最近这两届中央政府一直强调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除了责任事故之外,一些地方甚至启动了“日常型问责”,将矛头直指不作为、慢作为的“太平官”、“庸官”。于是,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官员因为“小事”丢了“乌纱”。2008年6月。在陕西省政府召开的“干部整风大会”上12名领导干部因瞌睡打盹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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