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5年10月23日,人民银行宣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年期以下及活期存款利率不再设置浮动上限。至此,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无论是贷款还是存款利率管制都已经取消,金融机构都有了利率的自主定价权。尽管存款利率管制放开后,在目前流动性充裕的环境下,金融机构短期内不会引发“价格战”,但从长期趋势来看,净息差逐渐收窄,竞争不可避免。在此背景下,存款利率定价技术及理念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金融机构如何完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提升金融产品竞争力成为迫切的现实课题。
由于利率市场环境差异,国外文献关于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的研究与国内有重大差异Brewer和Jackson(2009)研究了金融机构的非系统风险与利率之间的相关性,提出风险因素存在会弱化市场集中度对存款利率的影响。我国的研究较晚,由于长期存款利率的管制,国内对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的定价机制研究只有在近年才逐渐出现。[1]王宁(2014)根据Tobit模型实证研究表明:存款利率与银行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不良贷款率等因素呈负相关关系,并且证明了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定价与市场集中度无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2016)基于浙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于利率市场化的适应力测试,提出了适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定价模板。[2]
从以上研究文献可以看出,国外研究结论的形成基础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不论在市场结构和市场环境还是银行业的收入结构、风险水平、盈利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研究结论对于银行存款定价机制的建构有参考价值,也存在局限性。由于长期的存款利率管制,国内对于存款利率定价机制研究尚处于开始阶段,虽然形成一些对于利率定价机制的相关结论,但缺乏对于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的系统设计和构想。
二、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现状分析
利率市场化基本底完成之后,虽然银行各期限存款利率如业内所预测的银行存款利率并未飙升,但金融机构还是迅速做出反应,多数银行迅速调整存款利率水平。在利率市场化的适应期,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已经开始显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存款利率上浮幅度普遍加大
新市场环境下,银行负债端的压力显然扩大,推动了各银行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较前期已有进一步扩大之势。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短期定期存款利率全部比基准利率上浮16%以上,而在此之前,这一上浮比例为14.3%。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上浮30%以上,部分城商行上浮40%以上,最高的则上浮67%。相对于以前的利率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浮,对于压抑已久的存款利率,银行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
(二)存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与存款期限成反比
以四大行一、二年期、三年期存款利率为例,四大行更新的利率分别为1.75%、2.25%、2.75%,较基准分别上浮约16.67%、7.14%,三年期均与基准持平。其他股份制或城商行相对四大行上浮幅度更大,但仍然遵循上浮幅度与期限成反比的规律。比如兴业银行一至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2%、2.75%、3.2%,分别较基准上浮约33.3%、31%、16.4%。
(三)存款利率上浮幅度与银行规模成反比
对于存款利率上浮,不同规模银行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四大行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步调一致,一至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1.75%、2.25%、2.75%。其他股份制银行如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均为2.00%,但二年期、三年期存款利率各不相同。农商行是调整最大的一个群体,比如上海农商行一年期定存则较基准上浮了40%,为2.1%。不难发现,总体上规模较大的银行存款利率上浮明显高于中小银行。这一现象也符合市场逻辑,大银行具有更密集的网点、更便捷的服务以及更好的品牌信任度,相对于小银行更容易吸纳存款,允许在零售存款市场不这么激进。
(四)大额存单推动定价差异化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6月2日公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存单的推出,进一步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可以对不同资金量的客户进行差别定价。大额存单存单的发行主体从起始的九家银行不断扩容,已经逐渐成为银行吸引理财资金的常规工具。根据《暂行办法》,大额存单期限从1个月到5年中有多种选择,并且发行利率不受上限限制。大额存单利率不同银行间比较趋同,一般在存款基准利率上浮40%左右,区别于高于定期存款利率,实现了客户差异化定价。另外,大额存款的短期业务为发现利率走廊的合理的利率水平提供了解决方法,建立了长短利率的匹配利率的发现机制。
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的理论依据与具体措施
(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形成的理论依据
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沿革和市场结构,在目前的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金融机构存款定价模式的确立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要保证金融机构可持续盈利,即基于数据统计,量化测算存款资金运用的净收益率,以此作为存款定价的基础;一方面是要保证存款定价的市场适应性,即利率定价要从市场需求出发,以区域、渠道、客户黏性等多维度进行差别化分类定价,定期动态调整,以此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基于此可确定理论公式如下。
存款执行利率=存款利率基数+动态调整系数
其中:1.存款利率基数=存款平均投资收益率-成本费用率+目标收益率
存款平均投资收益率等于存款资金再投资加权平均收益率;成本费用率等于存款业务分摊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目标收益率的核算基础是存贷利差阈值及收益预期。
2.动态调整系数基于内外部环境定量和定性因素确认
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市场基准利率、Shibor等定量因素及市场集中度、市场规模、市场风险等定性因素;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存款业务占比、资产规模等定量因素及金融机构的战略定位、市场影响力、服务水平、客户差异等定性因素。可以定量因素核算为基准,专家对定性因素判断为辅助,量化手段与经验累积相互协调确认动态调整系数。
(二)形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
1.完善金融机构存款定价职能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定价管理不仅反映经营管理水平,更是和经营效益息息相关。在利率市场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竞争愈发激烈,金融机构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必须完善组织存款定价职能。金融机构要成立专业化利率定价研究机构,主要职能是搜集、积累和分析与利率定价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积极研究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利率变动趋势,及时制订和调整利率定价政策。完善存款定价相关的基础工作,一方面是推行精细化管理,包括精确核算各类资金成本,科学分摊成本进入金融产品,合理评估风险和资本收益率,提升存款利率核算的底层数据精确度。
2.建立存款利率定价的约束机制
存款利率放开后,实力薄弱的金融机构竞争压力明显加大。为了生存、发展,可能会出现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行为。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应完善存款利率定价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强化人民银行的引导管理功能,建立利率市场化后的利率管理框架,定期监测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变化,利用窗口指导、存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政策等工具进行引导管理,评估金融机构定价性行为,进行相应的激励和约束;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的规则制度,借鉴行业协会模式,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行业成员的行为规范,以暂停同业合作、取消行业协会成员资格等手段约束市场竞争行为。
3.推进存款业务创新
利率市场化给存款业务创新提供广阔空间,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存款业务创新,发展利率创新产品,以差异化竞争手段赢得竞争优势。创新源于需求,金融机构应细分客户的存款业务需求。在充分考量市场特征、宏观环境、竞争态势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业务量、期限、客户类型、利率敏感性等多项具体标准细分客户类别,对不同类别客户分析同行产品定价、客户认知价值,确认存款利率需求区间。金融机构应创新存款业务产品体系。差异化需求需要差异化产品,金融机构要积极改变存款业务产品种类较少,同质化严重的现状,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动态定价模型,开发适合客户个性化选择的多样化产品体系。如有些商业银行推出的以“挂牌利率+重点客户(业务)利率授权上浮”作为定价模式的存款产品。
参考文献:
[1]赵翀.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存款定价机制的理论与国际经验比较[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
[2]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利率市场化后浙江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定价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16(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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