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所遇困境分析
作者:未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财富的增加,人员的流动性增强,越来越需要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益,而公证是在诸多法律手段中扮演着简洁有效的护卫者角色。继承权公证是我们公证行业的主要业务,也是执业风险最高的业务。其风险主要是被继承人虚假死亡、隐瞒遗漏合法继承人以及其他受益人等,使继承权公证这一传统公证事项在一些情况下因当事人举证难、公证机构尚不能通过互联互通查询公民的身份、婚姻、财产等诸多信息核实难而面临着举步维艰的尴尬处境,并饱受社会舆论非议。下面从本处公证实务出发,分析当前继承权公证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难以提供或无法核实的亲属关系证明
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增强,异地投资的增加,而且很多人都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的单位,没人没单位了解被继承人的情况;同时因人口流动过快,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也不可能知道;有一些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因对被继承人的情况不了解,虽然在当事人的再三要求下开具了亲属关系证明,但也会在证明上注明“根据某某自述”或在公证机构进行核实时表示:“印章属实,证明内容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人陈述”等。试问这样的证明可信度又在哪里?
有个北京的小伙子,母亲遗留香河一套房产,说是独生子女,可什么证明也没有,我们要他在户籍地做一份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户籍地的公证处不给做,我们也不能进行下去。
有个北京的中年人,也说是独生子女,母亲遗留香河一套房产,并在北京做了一份亲属关系公证书,公证书注明了母子关系,但没有说只有这一个子女,我们要他提供独生子女的证明,他不能提供,并通过熟人打招呼。我们坚持要求提供该证明。他来了,道歉说,还有两个哥哥,一个脑血栓,一个行动不便,请通融一下。
虽然我国有关家庭成员问相互关系的法定证明是居民户口簿,户籍登记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定证明。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因此,这些继承人都应该记载在被继承人的户籍登记信息上,这也是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以及日本、韩国、德国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但是由于登记不完备和登记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公民继承遗产的需要。相比之下,一些国家的户籍管理法规较完备,法制化程度较高,户籍登记内容具体,详尽全面,国外民事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出生、死亡、婴儿死亡、迁出、迁人、结婚、离婚、认领、收养、失踪等项。依法注册上述内容,既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效力,又可作为各种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旧渐复杂的婚姻、子女状况
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屡见不鲜,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但因牵涉到个人利益,有些继承人会刻意隐瞒父母亲的再婚配偶或非婚生子女,公证处也无法查清。另外由于传统观念的约束性越来越弱,更由于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上不少已婚人群对婚姻的忠诚度越来越低,婚外情现象日趋严重,“小三上位”不断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女昏姻也就成为“易碎品”。
本地的一家公司,股东分别是男性旅美华人和一位北京女性,两人是情侣关系,居住在一起,但因为矛盾,男性失手杀害了女性,女性的子女来继承股权与房产,但因为非正常死亡,股权与房产也无法确定是否存在争议,只能让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三、难信的证人证言
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在意味着经济规模扩大、人员流动性增强、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的同时,冷漠的邻居关系也给公证业务带来了障碍。大厂县十万多人口,属于小县,公证处的杨主任年近六十,对全县很多人和事都了如指掌,这样的公证员肯定不会办错证。而现在,一幢楼的住户都很陌生,公证核实、鉴别真伪当然极为不便。
四、其他困境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岁较高,依被继承人的年龄推算,让继承人出具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确实有难度,医院或派出所不会出具死亡证明,其它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信度有多少?“人生七十古来稀”是我国的一句老话,但如果仅据被继承人死亡时年岁已高就推定其父母先于其死亡在现今恐怕有失妥当。
2、除非当事人主动告知公证机构,而公证机构很难查明以下事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被继承人的财产确定?合法继承人遗漏?被继承人是否有债务或者欠缴的税款,欠款?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无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Ρ患坛腥朔鲅?较多的人?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
作为公证机构,没有“数据”早已成为公证机构的软肋,随着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路的提出,户籍、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数据。从目前看来,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户籍、婚姻、财产信息并真正实现互联互通尚有难度,公证机构有如何运用这些数据便民利民尚是难题。
作为公证员,盲目的去招录年轻人并不是好事,留住经验丰富的公证员才能真正的做好公证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