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所谓积极的影响,即标准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所谓消极的影响,即标准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就是标准造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或贸易技术壁垒)。标准是工业化的产物,是现代经济的“经络”,国际标准是国际贸易的共同“语言”,没有国际标准,不可能有现代国际贸易。因此,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在研究标准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的同时,应更加重视标准对国际贸易促进作用的研究。通过对目前国内关于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研究文献的检索分析,发现国内学者主要集中在标准造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上,标准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成为研究的主流。
一、标准对国际贸易作用的现状分析
本文从国内外两个维度分析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现状,国内维度分析主要从学术研究的关注点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国外维度分析主要从标准对国际贸易作用的方式进行研究。
1.国内关于标准对国际贸易作用的研究
本文从理论文献的检索分析和实证调查研究两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我们对2001年到2011年间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世纪期刊)》和《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的文献进行检索,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标准对国际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的文献有6980余篇,相关的会议论文有220余篇。国内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期刊,如《国际贸易问题》、《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中国工业经济》和《管理世界》等都发表过相应的论文。其中《国际贸易问题》最多,刊登了40余篇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文章,《管理世界》刊登了10余篇相关论文。这些文献研究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个部分,一是知识性、实务性研究,主要研究内容有国内外标准化体系,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WTO/SPS)及其相应的运作机制,标准产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方式、特点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等;二是理论性研究,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对标准产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机理、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范围、程度及法理性进行研究;三是对策研究,主要从政府相关部门、从产业和企业的角度,研究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政策、机制、手段和措施等。
而研究标准对国际贸易产生正面影响的文献却寥寥无几。经过对2001年至2011年《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世纪期刊)》和《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研究标准对国际贸易产生促进作用的文献只有30多篇,这些文献多是围绕标准对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提升作用进行研究,对国际贸易促进作用仅仅是其研究的一个方面;直接研究标准对国际贸易促进作用的文献只有3篇,其中只有1篇是理论性研究。
国内关于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研究的主要方法是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国家商务部对我国2005年遭遇到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实证调查后发现:2005年,我国出口企业由于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遭受直接损失的金额达到691亿美元,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增加的生产成本217亿美元,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给我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19.29%。浙江省也对全省范围内2005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情况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给浙江省产品出口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58.5亿美元,有33.6%的企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两项实证调查研究是该领域国内较具权威性和较高影响力的研究。
国内关于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研究基本上都集中在负面影响的研究上,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了这一领域研究的主流。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主要基于下面两个原因,一是我国2001年才加入WTO,以前很少直接接触到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规则问题,WTO/TBT对国内学者来说是新的规则和新的研究课题,既然是“壁垒”就具有负面的特征,容易成为研究的关注点;二是我国是世界的加工厂,是一个出口大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较低,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国外经常用技术壁垒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所以遭遇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多,相对应的学术研究也就会随之增多。
2.标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方式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控制标准,则控制市场”,“主导国际标准话语权,则主导国际市场的控制权”,这些流行语都是对目前标准对国际贸易产生积极作用的归纳和概括,有些则是现行国际贸易的潜规则,它们都无一例外地表达了“标准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标准对生产、对国际贸易、对科技创新的正面作用是标准存在的价值之所在,而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壁垒则是次生的。
国际贸易的高端是技术贸易和与之相匹配的高技术产品(尤其是先进制造装备)贸易。技术贸易在先,因为购买或引进一项新技术,则必须购买或引进实现这项新技术的仪器和制造设备。国际技术贸易具有高附加值和清洁无污染的特点,是创新型国家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并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路径来实现,通过建立专利联盟、标准联盟加以组织实施。技术的最佳表现方式是专利,技术贸易的最佳方式是专利的许可,传统的专利许可方式(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交易成本高而且交易量有限,现在的高新技术基本上是大系统和大集成的技术,一项技术涉及众多专利。由于一家企业往往难以实现所有技术的开发,企业间的协同创新是目前技术创新的新模式,所以一项新技术的专利往往被多家企业所拥有,形成该项技术的专利池。专利池的拥有者为使该项技术市场化并主导市场,则形成专利联盟,专利联盟中的成员将其各自拥有的专利进行交叉许可,不仅比独自进行传统许可节省了大量的交易成本,而且交易量大大增加,专利联盟往往都是跨国的组织,因此,他们之间的专利交叉许可,就形成了国际间的技术贸易,要使专利的效益进一步扩大化乃至最大化,专利标准化是最佳途径。标准中嵌入专利,专利随着标准的传播而传播。若专利纳入国际标准,则专利无营销费用(没有任何广告费用)或免费在世界范围传播。在世界范围内,只要用到该项国际标准,则必须购买标准所包含的专利,专利技术贸易国际化,而且交易最大化。根据标准制定的“协商一致”原则,专利联盟为了将专利池中专利纳入标准,主导标准制定的话语权,在专利联盟的基础上成立标准联盟,通过标准联盟,将其专利技术标准化。“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成了国际贸易的新规则。所以,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5-2020》和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把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也就是说,我国现在的以低端产品为主要贸易对象的国际贸易模式必须向以技术及高技术产品为主要贸易对象的高端国际贸易模式转变。所以,国内在研究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方面,应加强正面作用的研究,尤其是标准促进高端国际贸易的方法和机理研究,这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需要。
二、标准对国际贸易促进作用的机理研究
开展标准对促进国际贸易产生正向作用的机理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是目前创新型国家发挥标准对国际贸易促进作用的最优路径。本文从标准传播专利的法理性、标准联盟的双重网络效应和标准传播专利的“载波效应”三个维度,对此进行分析和研究。
1.标准传播专利的法理性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的高端形式,技术作为商品进行国际贸易基本上是以专利许可的方式进行,扩大专利贸易量的最有效的交易载体或传播专利的载体就是正式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简称ISO)的定义: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依据ISO定义制定的标准称之为正式标准或法定标准(dejurestandard),必须由标准制定组织的成员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由标准制定组织的全体成员或标准制定委员会按规则达成一致(通常是2/3成员投赞成票);公认机构批准,是指标准草案必须经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权威的标准机构的批准方能生效。正式的国际标准指的是由联合国认定的30多个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如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这些正式标准都是公共产品,是成熟或通用的技术,追求技术的普适性及应用性,不存在使用条件,属于公知领域。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权利人在授予国境内暂时享有法律规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属于私权领域。鉴于标准与专利具有相悖的属性,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防止发生专利权人借助标准垄断市场的搭便车现象。专利权人是否愿意将专利纳入标准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的,并不是由标准制定委员会来决定的,除非是强制性许可。因此,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和各国政府在原先的标准制定规则中一般都不涉及专利问题。
从20世纪80代以来,随着科技创新速度的加快,创新成果出现了井喷现象,而且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科技创新领域里大多数技术成果都申请了专利保护,标准的制定或多或少都涉及专利问题。与此同时,技术市场日趋成熟和活跃,以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为基础的专利联盟的不断形成,使得联盟成员在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在基于“协商一致”原则下,将专利纳入标准成为可能。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高新技术产业,制定标准现已无法绕开专利问题,没有专利可能就没有新标准,专利纳入标准已具有了合理性。
鉴于标准无法绕开专利问题的这一事实,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和有些国家政府制定了有关专利纳入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例如ISO、IEC和ITU三大国际标准组织分别于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制定了其知识产权政策。这些政策都允许将专利纳入标准,但同时提出要求:一是标准的提案人将标准提案中的技术方案涉及的专利技术披露出来,让所有成员方都知道;二是标准提案中涉及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按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的要求提交同意专利许可的声明,声明专利权人愿意在非歧视和合理的情况下,同意对全球范围的愿意获得专利许可的另一方进行专利许可的磋商。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第5.5条规定:专利联盟可以组合互补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清除专利之间的相互障碍和避免高昂的侵权诉讼,从而促进竞争。由于美国的标准是由产业联盟或协会、学会制定的,这意味着美国的标准是对专利开放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和有关国家的这些政策和法规,使专利纳入标准由合理性变成合法性,导致和鼓励以专利联盟为基础的标准联盟兴起和发展。
2.网络效应分析
标准是一种具有较强网络效应的技术规范,网络效应或称网络外部性可分为直接网络效应与间接网络效应。直接网络效应是指用户需求之间相互依赖性,即使用该标准的用户可以直接增加其它已使用该标准用户的效应。标准的通用性和共同使用的特征表明标准的应用户数越多,对用户产生的增值越大,它不仅增加该标准的可信度,更主要的是增加该标准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其成为市场上的主导标准。“控制标准,则控制市场”,是标准直接网络效应的体现,为用户扩大了市场和提高了市场占有率。间接网络效应是指标准所涉及产品需求上的相互依赖性,标准具有互换性、公差配合性、模块化和组合化的特点,保证了标准的间接网络效应的实现,例如螺杆与螺母、插座与插头、硬件与软件之间的标准等都具有较强的相互依赖性。标准的网络效应使得标准具有较强路径依赖性,并产生强烈的“正反馈效应”,标准的用户基数积累到足够数量,“花车效应”就会产生,市场被标准制定者所控制。
标准联盟是在专利联盟基础上的扩展或是包含着专利联盟,即标准联盟拥有成员间相互交叉许可的专利池,专利交叉许可使专利联盟产生了的网络效应,因此标准联盟必然具有网络效应。标准联盟具有专利联盟的“网络效应”,标准联盟制定的标准也具有“网络效应”。因此,标准联盟就具有了双重的网络效应。
标准制定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共要经历9个阶段,其中在工作组草案阶段(WD)、委员会草案阶段(CD)、国际标准草案阶段(DIS)和最终国际标准草案阶段(FDIS)要将标准草案发放给每个成员方征求意见,由成员方向相关企业或组织征询,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宣传推广的过程;在批准为正式标准后,还要公示2个月至3个月才能正式实施,这是让标准相关方学习理解的过程。所以,一旦含有专利的标准在其公布之时就已被其边界范围内的企业或组织所知晓。这个传播效果是组织自己或专利联盟都难以达到的,当标准联盟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时,标准联盟主导的标准则在原专利联盟产生的网络效应基础上衍生出标准的网络效应,即产生了双重的网络效应,专利搭标准便车产生了强烈的“花车效应”或“追捧效应”,专利的国际贸易边界达到最大,即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需要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或组织,都可能涉及相关专利的许可和交易,否则标准难以执行,有退出市场的风险。
3.载波效应
专利搭正式标准的便车,使专利技术国际贸易最大化,标准起到了传播专利的作用,也即标准具有了“载波”的功能。若把专利比作将要传播的音频信号,根据无线电波传播原理,仅靠音频信号本身的能量,其传播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专利通过传统的许可方式,其传播范围是有限的;而标准就好像具有高能量的高频载波,音频信号只有加载到载波,才能传播到四面八方,所以标准具有高频载波的功能。这种通过标准使专利产生国际贸易最大化的效应,称之为标准的“载波效应”,可用图1的雷达图来演示。
图1中靠近圆心的第一个圆圈表示的是专利权人通过传统的专利许可方式所能传播的最大范围,也即进行国际贸易的最大市场边界;而该圆内的折线图代表实际的传播范围,是实际进行专利技术贸易的市场范围。第二个圆圈代表的是专利联盟成员之间专利的交叉许可所能传播的最大范围,也即进行国际贸易的最大市场边界,是由专利联盟产生的“网络效应”和“花车效应”;中间的折线图代表专利联盟成员间通过专利交叉许可实际的传播范围,是实际进行专利技术贸易的市场范围。最外层的圆圈代表标准联盟主导的国际标准能传播的最大范围,也是专利技术国际贸易的最大市场边界,是由标准联盟产生的“网络效应”和“花车效应”;最外层的折线图为标准联盟成员的专利通过标准传播的实际范围,是专利技术国际贸易实际的市场范围,是最大的实际交易量。
由于标准联盟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具有双重网络效应,其效应强度比单一网络效应更强。因此,基于专利联盟成立的标准联盟,其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具有更强的“正反馈效应”,“花车效应”也更加显著,这也是专利借助国际标准扩大国际贸易所产生的“载波效应”之所在。
三、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典型案例
由于标准传播专利技术产生的“载波效应”对高端国际贸易的强力推动作用,世界发达国家,纷纷抢占国际标准制高点,把专利纳入国际标准,来控制国际贸易的高端市场。美国、德国、日本、欧盟、英国、韩国、加拿大等世界创新型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标准化战略》,在这些标准化战略中,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将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控制国际标准话语权等是其重要的内容。在这些战略的指导和激励下,以专利联盟为基础的标准联盟纷纷成立(见表1),其目的是将专利纳入国际标准。仅以ISO和IEC联合委员会(JCTI)制定的380多项信息技术国际标准为例,这些标准共纳入了2100多项专利,平均每个国际标准有5.5项专利,而且80%的专利是来自于相关标准联盟的专利池,只有1项专利来自于我国,其它全部来自于创新型国家。联盟标准,尤其是纳入专利的国际标准为标准联盟成员提高了国际市场竞争力,在高端国际贸易中获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下列案例是对标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实证。
1.GSM标准作用
依托于欧洲电信联盟(ETSI)的全球移动通信系统标准联盟,即GSM标准联盟,其制定的无线通信标准于20世纪90年代初成为第二代无线通信国际标准,该标准联盟由阿尔卡特(Alcatel)、诺基亚(Nokia)、爱立信(Ericsson)、摩托罗拉(Motorola)、西门子(Siemens)等大公司组成,拥有该标准所涉及的3000多项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技术借助于标准产生的“载波效应”,使这些专利技术及其相应的基础设备、终端设备和手机的国际贸易得到快速发展。GSM标准推动专利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国际贸易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专利许可费用。要执行GSM标准,就要向GSM标准联盟成员付专利费用,如我国为执行GSM标准支付的专利费用高达5000亿元人民币。二是购买GSM的设备。仅1997年GSM基础设施和终端产品在欧洲市场的国际贸易额就超过了1000亿美元。三是手机生产商支付的专利费用。专利特许费占到手机制造成本的29%左右。截至2011年9月,全球有219个国家和地区采用GSM标准,GSM运营商有800多家,全球有200多家公司按GSM标准产生无线通信设备,全球使用GSM标准手机用户达到30多亿,GSM标准所涉及的专利技术、产品及服务占整个无线移动通信国际市场86%的份额。
2.MPEG-2标准作用
由索尼(Sony)、朗讯(Lucent)和三菱(Mitsubishi)等9家公司于1994年成立的MPEG-2专利联盟(MovingPictureExpertsGroup,活动图像专家库),主要开发用于有线电视、DVD、高清电视、广播、卫星直播、数字视频等视频压缩编码技术,提高图像音频的传播速度和质量。截至2010年年底,该标准联盟的成员已有25家,拥有的必要专利数850项,这些专利被纳入国际标准ISO/IEC13818中。该标准共有11个部分标准,借助于这个国际标准,全球有1511个公司购买了该标准联盟成员的专利,用以执行标准。
3.CDMA标准作用
美国高通公司(Qualcomm)是CDMA(码分多址技术)无线通信标准主要制定者。高通公司几乎独家垄断了CDMA标准的专利。高通公司拥有3000多项CDMA的专利,其核心技术专利就达600项。全球不管是生产CDMA系统设备还是手机的公司,都需向高通缴纳大约1亿元人民币的“入门费”,才能执行CDMA标准。包括诺基亚公司等在内全球130多家生产CDMA标准手机的供应商需向高通公司支付手机成本4.5%—5%的专利许可费。2005年,高通公司通过标准许可的专利收入占总收入的34%,达到19亿美元。2006年许可专利收入占总收入的37%,达到28亿美元。
4.区域联盟标准作用
浙江省是我国区域块状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大省,为了提升标准对推动区域产品出口的作用,块状经济区域内的同行业企业在政府标准化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了区域标准联盟,制定区域联盟标准,用于提升该区域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浙江全省已累计推广实施区域联盟标准119个,实施区域联盟标准企业总数达1818家,带动技术改造项目1165项。实施区域联盟标准2年多来,区域块状产品出口总额由562.4亿美元提高到667.6亿美元,增长了18.7%。区域联盟标准的实施带来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浙江经济的转型升级。
四、结束语
标准是创新型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主要手段。我国要创建创新型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应大幅提高专利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使我国国际贸易方式由技术含量低的商品贸易向以技术交易为主的高端贸易转变。因此,发挥标准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尤其是转变国际贸易方式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我国的国情,广泛而深入地开展对标准促进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方式和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对“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国际贸易规则开展研究,以满足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