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补偿政策的探讨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6-0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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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制度前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渠道,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补偿政策模型,并阐明了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政府补助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意义深远。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有利于优化医药资源配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所需,也有利于克服医药资源浪费与短缺现象,促进社会健康公平;不仅有利于整顿治理药品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降低患者医药费用。那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怎样得到补偿呢?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制度前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渠道对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制度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渠道有三个方面:药品差价收入、医疗服务收费、政府补助。由于药品差价收入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该模式补偿渠道导致了诸多弊端。比如医务人员乱开药,开高价药,药价虚高等问题,形成老百姓“看病贵”的社会现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渠道只有两大部分了:医疗服务收费、政府补助。这样渠道下药品收费实行零差价率,药品差价收入不复存在,有利于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降低患者医药费用。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所减少的差价收入不会给予直接的补偿(这里的差价收入既有合理的部分,也有不合理的部分),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给予间接的补助,如对绩效工资给予补助、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对所承担的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给予补助,对大型维修、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进行补助等等。
二、怎样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政府补助
(一)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
1.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因素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核定。药品收入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的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其他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2.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公用经费、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不含人力成本)、药品支出(不含人力成本)、人员支出、其他支出。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公用经费应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数,确定一个人均公用经费定额。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包括医疗耗材、低值易耗品、药品耗损、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小型设备购置、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不含人力成本)等综合(或分项)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具体包括在职职工工资、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聘请的临时工员工资、未纳入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工资(虽纳入养老保险但足额补助的差额部分也应计算在内)、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落实医疗保障基金和财政投入政策,探索多渠道补助方法
对于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差额部分应先由医疗保障基金予以补助,补助后仍然有缺口的部分由财政预算在卫生专项中予以追加补助。由于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后,医疗保障基金的药品费用负担会相应减轻,卫生部门可在逐步适度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水平的同时,积极探索从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办法。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基金原支付的药品加成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保障基金补偿的具体规模和比例。具体可由医保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或服务人口和单位补助定额给予补助,也可按基本药物进价的一定比例由医保基金在报销政策范围内给予相应补偿。
三、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核定任务时,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来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如中心卫生院与一般性卫生院在功能定位上是有区别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功能定位上也是有区别的。
(2)核定经常性收支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等合理的收支增减因素。
(3)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财政核定并全额安排。
(4)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工作时,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多向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相互沟通,主动配合,求得政府财政部门理解与支持。
参考文献:
[1]黄心宇,钱新峰.浅谈我国基本药物政策的问题及对策[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19).66-68.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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