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完成调节收入分配重要使命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6-1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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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基尼系数为0.42,超过世界警界值。全国地区收入、行业收入差距明显拉大,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几个国家之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尚不完善,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小,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严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制功能的发挥。笔者拟通过阐述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调节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除扩大国家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外,最重要的是要达到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目的。
一、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与贫富差距现状
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42。中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世界平均值为50%,中国最低年收入为6120元,不到世界平均值的15%。中国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6倍,世界平均值为2倍;中国国企高管工资是最低工资的98倍,世界平均为5倍;中国行业工资差高达3000%,世界平均为70%。以上数字表明,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几个国家之一。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税收调节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存在着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个人所得税的征收65%以上来自工薪阶层的工资,而对纳税人其他方面的收入及非工薪阶层的收入,实际征收的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存在着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两方面的问题。
(一)、由个税税制引起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由于实行分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着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税率形式过多
中国现行的税率是在1993年税制改革时确定的。有9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的加成、税率的减征等各种形式,基本满足了分类征收的税制,但这种复杂的税制是世界罕见的。
2、不同所得使用不同的边际税率有失公平。
我国个税工资薪金最高边际税率45%,劳务报酬最高边际税率40%,偶然所得无论多少都是20%。
3、税负不合理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及其劳务报酬所得同属勤劳所得,在税收上应一视同仁,却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特别是对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而对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等非勤劳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
(二)扣除数不合理。
1、工资薪金扣除数确定依据不合理
1987年,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应税收入超过400元的,按40%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2006年、2008,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扣除数800元、1600元、2000元。以大连为例,1987年、1994年、2006年2008年分别为128元、483元、2353元、2859元。2008年较1986年工资收入提高比率(2859-128)/128=21倍,扣除费用提高比率(2000-800)/800=1.5倍。
2、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扣除数重复计算不合理
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凭所得每次可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当月该管辖区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分别计算扣除数。以影视明星等高劳务收入者为例,此项规定无异于重复N次计算扣除数。对于以收取租金为主要投资形式的纳税人而言,每收一套房子的租金均可享受一次扣除数,无异于减少他们的应纳税额。
3、工资薪金扣除数“中外有别”不合理。
2008年,我国公民个税扣除数为2000元。外藉个人扣除数4800元,同时规定,对外藉个人取得的一年2次的探亲费免征个税,对外藉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境外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已实行了中外合并,统一纳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何时也能不分内外,实现平等纳税。
(三)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一是税收法制不够键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对纳税人尚未形成足够的约束力和强大的震摄力。
二是税收征管手段较为落后,,难以对纳税人收入水平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管,造成非工薪阶层的高收入者偷逃漏税严重且普遍,事实上已形成多项个税征收盲区。
三是在一些政策性强、过程复杂性、涉及面广的税收征收管理环节上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如在实务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论是个税还是流转税,大多采取核定征收,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四是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目前的个税征管系统对个人收入不能监控,对个人获得诸如的商业住房及商业门面出租所得也因无法掌握相关信息而无力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与各省社平工资挂钩,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
随着全国社平工资的普遍提高,目前的个税扣除标准几乎成了面目可憎的“人头税”。近年来,我国频繁地修改个税扣除数并不是长久之计,更有违税法的严肃性。将费用扣除固定值改为指数化,在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将费用扣除数与每年各省发布的社平工资挂钩,实行一定比例扣除。
(二)调整分类税率,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分类为主的税制。
1、降低工资薪金税率,减少档级,拉大级距。
目前我国个税中工资薪金名义税率为45%,但在实际税款征收中,绝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级税率,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的人更是风毛麟角,在实际执行中可谓形同虚设。建议减少工资薪金税率的档级,改现在的9级超额为5级,拉大低税率的级距,降低名义税率。将500以下,500-2000,2000-5000三个档次合并为一个档次,5000以下统一适用税率5%税率,5000-10000适用10%税率,1万-2万按15%税率,2万-3万按20%税率,3万元以上按25%税率。对于收入畸高的,可以借鉴美国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中“累进消失”,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率下通常的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
2、调高偶然所得、财产性收入所得税率。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对偶然所得、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等非劳动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而当前高收入人群的收人大多来源于财产性收入,若按照现行的税率制度,极易产生对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问题,造成税负显失公平。因为劳动所得为勤劳所得,它与个人的能力、健康和寿命直接相关,随时可能终止,而且受众多意外因素的影响,比较不稳定。但以上特征是财产性收入不存在的。因此,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应该区别对待,偶然所得、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的税率理应高于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对于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最高适用税率为45%。
3、在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混合所得税税制,是将劳动所得按月(或次)分类征收后,到年底进行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多退少补;对其他非劳动所得仍按照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混合税制既坚持了量能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既实现了公平又兼顾效率,它以源泉扣税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双保险”机制,强化了个税征收,在现阶段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为今后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税制打下基础。
(三)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顺利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1、完善工资支付规定,杜绝虚列工资,偷逃税款发生。
2010年8月,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回顾》,指出在2003-2008年间,国企税负6年均值为27.3%,是私营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5.16%的5倍。
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私营企业偷税、漏税情况普遍严重,其中虚列工资,虚增成本,成为私营业主偷逃税款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完善征管措施,应严格控制工资支付范围,将职工身份证号码和社会养老保险号码进行监控管理,企业只有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失业保险的职工,并只有采用银行卡转账支付的工资,才能计入成本费用,否则不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还应就支付的工资额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
目前,随着居民银行卡的普及,基本具备银行卡结算能力
3、推行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监督管理。
4、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完善税务机关征税信息。
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让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干预、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杠杆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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