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6-20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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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中央“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黑龙江省将要开展新一轮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国内外经验,结合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选择合适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对保证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黑龙江农业保险模式研究
一、国内外农业保险模式研究
1、国外农业保险模式
(1)美国模式——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补贴模式。美国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其模式经历了由私营公司试办到政府主办,再到政府退出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主的曲折阶段。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政策性强。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三是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并通过大藏省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家采用该模式。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和小麦(泰国和印度也有棉花),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
2、国内现有农业保险模式
(1)安信模式——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于2004年9月成立,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公司采取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开办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业务可以享受财政对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公司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其他业务则按商业化运作,来弥补种养两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
(2)相互制模式——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相互制保险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团。集团成员均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它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从而达到减少道德风险,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不以盈利为目,公司的资金、规模等都是有一定的限制。
(3)江苏淮安模式——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从2004年11月起,本着“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方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与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联办共保”农业保险协议,在淮安地区正式开始了农业保险试点。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各种保险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陷,没有一种模式普遍适用,黑龙江省应根据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确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1、选择农业保险模式的依据
(1)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性质,农业保险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都难以离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政支持,但是,不同模式所需的支持力度是不同的。如果新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或者设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都需要财政提供强大的支持,这是黑龙江省财政难以承受的。
(2)考虑农业保险经营现状。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目前主要是由省人保财险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开展的,既同时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和农业相互制保险两种模式,并且都有多年的运营实践。由政府另外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筹建专业农险公司,除了前期投入成本高、财政负担难以承受外,还存在建设周期长、缺乏操作经验等缺点。依托现有保险资源,可以节省制度建立及转换成本,迅速开展业务。
2、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
根据全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保险的现状,建议由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作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经营单位,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财政补贴、市场运作、逐步扩大”的原则运行。保险模式不宜统一,应根据保险经营主体自身比较成熟的经营方式开展工作,使政策性保险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
(1)人保财险公司承办一般农区农业保险。人保财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有较长时间、较大范围经营农险业务的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和管理农业保险经验,机构网络遍及全省城乡,专业从业人员充沛,具有人力资源和机构网络的先天优势。在政策支持下,保险公司本身也有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机构和队伍,可以迅速将业务开展起来。
(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办垦区农业保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在黑龙江省垦区开办十多年农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批准成立的、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是全国首家农业相互保险的公司。温家宝总理对此专门作了批示“同意先行试点,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注意总结经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采用相互制保险模式在黑龙江省垦区取得了成功,但垦区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不适于地方农村,因为相互制保险模式需要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健全的组织体系作为基础,而目前县市农村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阳光公司可以在农垦地区还保持相互制模式,在地方农村根据其他比较成熟的经营方式开展工作,使政策性保险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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