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改革。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实际需求。本文针对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和措施。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措施
随着我国土地转型和农村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家庭和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2009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新农保”的实行中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现实问题,要切实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快速发展。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太低。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都在农村,目前能领到社会保险金的人数只占投保的0.5%。投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是中青年人,能受益的老年人很少,未来一定时期能得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而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比较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镇务工返乡的老农们没有切实的政策。在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要想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全面铺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数额过低。我国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共同分担,且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财政补贴,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责任。集体补助不到位或补助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区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目前的消费水平看,虽然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水平较低,但考虑到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二三十年后,就有可能出现养老保险金养不了老、养不起老的现象。目前,大部分的乡镇企业私有企业的养老保险是空白的,用人单位不愿意交纳这部分钱。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限制性较多。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另外,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到城市居住,那么,养老保险金的跨地区、踌城市的衔接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制度完善,特别是在网络信息系统日益发展的今天。
4.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增长速度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难度,又要受一定的政策限制。目前,在农保资金管理和运营上,新农保仍然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基金主要是存银行或购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回报率很低。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和措施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政府应当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养老保险立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各地老年人分布状况,结合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体制,在法律的规范下明确职责与权利,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使养老保险这项权利得以实现,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一种制度的建立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为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社会保障意识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碍。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文化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做到深入细致、合情合理、深入民心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
3.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形式的不断发展,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加之地方政府的有效投入,共同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地方财政预算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
4.规范农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确保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在农村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集中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机构,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金运行的管理办法,专门机构依法独立操作。另外,建议国家发行农保基金保值债券,或尝试探索银行有偿使用农保基金的途径,来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利润最大化。
5.充分发扬传统思想,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我国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民族素有尊老、爱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这对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但从长远来看,养老方式必由家庭向社会过渡。农村相对于城市经济比较落后,各种就业机会等不如城市多,许多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留守老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这部分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个人的积累和子女的支援,但日常生活照料却难以自行解决。因此,政府也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和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