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我国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通过对散见于各类文件中的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地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我们分析了现行政策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议,意在为国家调整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
一、促进节能减排的现行地方税收政策
国家现行有关促进节能减排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政策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根据政策的适用范围、激励方式以及课税目的的不同,国家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地方税收政策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直接类、间接类支持政策
已有的地方税收政策中除了直接支持节能减排的条款外,还有很多是适用范围更大、可以套用的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前者可以称为直接类支持政策,如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等。后者可以称为间接类支持政策,如对企业涉及节能减排的技术转让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节能减排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或摊销等。
(二)按照激励方式不同分为鼓励性、限制性税收政策
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主体及其相关行为,采取正向的激励方式,运用鼓励性税收政策给予激励;反之,对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主体及其相关行为,采取负向的激励方式,运用限制性税收政策给予激励。鼓励性地方税收政策包括: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税收减免等。限制性地方税收政策包括:资源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包括开征与“三废”即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有关的税种等。
(三)按照课税目的不同分为节能类、减排类税收政策
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课税目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促进能源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另一类是减少污染排放,支持环境保护的目的。前者可称为节能类税收政策,包括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等税收政策。后者可称为减排类税收政策,包括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税收减免等,在国外还包括环境保护税等税种。
二、现有促进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地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及时性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收体系中,促进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多个税种,未形成独立的系统。而且,部分间接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由于并非专门适用于节能减排,容易在实际运用中被忽视。即使是已有的直接性税收优惠政策,其节能减排目录采用正列举的方法,使得一些属于节能减排范围但不在目录中的新型设备和相关项目无法享受税收减免,这样就不能适应不断更新换代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速度,不利于相关政策及时发挥效力。
(二)现行地方税收政策缺乏限制性税收政策
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体系下,缺乏限制性的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特别是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为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在实际执行政策中,有部分企业因为节能减排地方税收优惠数额占企业利润和相关投入的比例过小,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购买和使用节能减排的设备、推进节能减排的项目,使得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不到位。
三、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整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将国家现行的分散于各个税种中的涉及节能减排的地方税收政策尤其是间接性税收政策系统整理、归类,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集中发布。这样既能提高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系统性,方便市场主体了解应用,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从而有利于税收政策的执行。
(二)建立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现有的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仅包括资源税和车船税两类,税种较少且不成体系,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我国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体系:
1、完善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包括矿产品和盐,征收范围过窄。可以考虑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二是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建议实行以开采或生产数量而不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依据的计税方式。三是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对不再生性、稀缺、再生能力极大受限的资源课以重税。
2、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我国已经开始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工作,我省承担了试点环境税的相关工作。下一步,可以首先实行“费改税”,将排污费等各类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收费改费为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再逐步扩大范围,将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等纳入征税范围,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税制。
(三)扩大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丰富税收优惠手段
通过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施,需要从全局着眼,多方引导,不同优惠手段相配合,以充分发挥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政策效应。考虑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功能特征及其作用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在实际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认定过程中,对于实际设备名称与文件规定名称有一定区别,但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与目录中的规定相一致的设备,应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2、适当放宽符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减计收入这条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不仅对产生收入的废物利用的产品实行税收优惠,也对属于生产过程中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3、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项目的目录要及时更新,保证所有节能减排的最新技术、设备、项目都能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允许给予企业不符合旧目录规定但符合更新后目录条件的项目、设备、技术同样的税收优惠,具体方式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