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作为同样征收营业税的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成为“营改增”研究的新热点,本文就我国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征增值税对金融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通过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应用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业务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2012年7月试点范围扩大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而后试点地区将继续扩大,可见我国“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面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作为同样征收营业税的金融业“营改增”工作成为关注的新热点。本文试图就我国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征增值税对金融业的影响的分析,并通过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提供借鉴。
一、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采取按流转额全额课征的营业税制,近年随着我国流转税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业税制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壮大。
1、我国金融业的重复课税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重复课税主要表现在:
(1)营业税本身重复课税。金融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通常包含外购的其他应税劳务,若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则该部分已纳税的营业额将被再次征收营业税,产生重复课税。为了避免重复课税,目前的营业税制规定通过差额计税办法来解决。2009年实施新营业税条例后,金融业只有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买卖才能适用差额征税办法,而对贷款利息等金融业的传统核心业务收入还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因此,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金融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并未彻底解决。
(2)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度,对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金融企业来说,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达到17%,由此发生的重复征税将导致金融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并对金融业产生扭曲性影响。
2、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的税负不公问题。
(1)金融业外部税负不公。目前,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等行业。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重。
(2)金融业内部税负不公。我国现行营业税对金融服务业实行差别对待,如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计税基础不一致、从事金融服务业务活动的部门和非专业部门之间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统一、不同类别利息收入税负不同等,导致不同金融业务及从事同类金融业务活动不同主体之间税负的巨大差异,甚至出现了金融业内部税负严重不公的问题。
3、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较重。
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相比税负偏重,特别是重复征税导致其不仅名义税率较高,且实际税负也远高于名义税负。
(1)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营业税的名义税率较高。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业。由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金融部门的经营收入,其税率高低对我国金融部门的税负影响很大,高税负必然制约金融服务业的盈利和竞争能力。
(2)金融服务业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根据货物与劳务税的性质、特点,金融服务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似乎可以随着金融服务的实现而转嫁给其服务对象。但由于我国金融服务的价格、利率和佣金等都是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并非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因此,其税负不能通过市场随着服务价格的变动而转嫁。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完善我国金融业税制的作用分析
1、减少重复征税。
在现行税收体制下,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不会涉及抵扣的问题。金融企业购买进项缴纳的税款就成为成本的一部分,进而成为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当金融业纳税人就销售额缴纳营业税时,其已支付的税款作为计税依据的一部分适用税率缴纳税款,从而出现重复征税现象。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虽然在商品和服务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均征收增值税,但是其采用了进项税抵扣机制,避免了以流转额全额为征税对象所造成的对上一环节已征收的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现象。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链条。不论商品和服务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承担税负的都是最终的消费者。因此,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可以减少重复征税,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体系。
2、降低金融企业税收负担、推进税负公平
金融业,如银行业,其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业务收入、差价业务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这三种业务中,贷款业务收入是银行业营业收入的主要内容,计税依据却是其经营金融业务营业收入全额,而不能扣除任何相关费用,另一方面,银行业信息技术的大量采用无疑要求大量的硬件和软件投资,其软件环境的不断升级,占据了大量的成本,营业税税制下,这部分成本同样无法抵扣。因此,与提供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行业相比,银行业的实际税基较宽、实际税负较大,因此,营业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轨,将有助于减低银行业税收负担、促进银行业不断采用更新的安全和交流技术、推动银行业务水平的发展,且对我国企业统一征收增值税,将有助于缩小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负差异,推进我国税负公平。
三、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制比较及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借鉴
目前我国“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地区和行业已纳入“营改增”范围,金融业改征增值税也越来越受关注,但我国金融业开展“营改增”试点还存在诸如进项税额如何确认等难题。关于我国金融业如何开展“营改增”试点,笔者认为可参考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目前国外不少国家都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些国家的做法可以对我国金融业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制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三种:基本免税法、零税率法和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
1、基本免税法。金融业业务可分为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和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所谓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指向客户收取的价款直接体现金融服务收入也就是金融企业增值额的业务,如保管箱业务、咨询业务等;而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指向客户收取的价款包含通货膨胀补偿、违约风险补偿等多种因素,金融服务的收入即金融企业增值额隐含在其中的业务,如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这些业务通常是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基本免税法是欧盟国家对金融业采用的增值税课征模式,该模式对部分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征税,对大部分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免税,同时对出口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对于免税项目而言,金融企业获得的营业收入不发生销项税额,而为获得这些营业收入购进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获得抵扣(即政府不给予退税);对于应税项目来说,企业的营业收入将发生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获得抵扣;对于出口的零税率项目来说,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发生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可以获得抵扣(即政府给予退税)。当企业同时经营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和零税率项目时,进项税额如不能确定归属,则要根据三类项目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摊。该模式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和重复课税。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免税项目的税收负担甚至可能高于应税项目。
2、零税率法。零税率法是新西兰采用的金融业增值税课征模式,具体做法是对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课税,而对隐性收费和出口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但这种方法显然使国内金融服务享有比国内其他行业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也使政府的税收收入损失较大。
3、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金融业增值税课税模式相当于以上两种模式的折衷,称为允许进项税额抵免的免税法,即对出口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对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课税,对隐性收费的金融服务免税,但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免。澳大利亚对免税金融服务规定的进项税额抵免率是75%。新加坡则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进项税额抵免率。
我国目前的“营改增”试点业务范围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就金融机构本身而言,作为一个信息化程度较高、内部控制较为健全的生产性服务部门,比起其他服务行业,其更加具备纳入“营改增”试点业务范围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条件。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承受能力应考虑逐步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以取代营业税。关于如何开展金融业增值税开征工作,可借鉴以上列举的增值税征收模式,在增强增值税制度的效率和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