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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法》进一步修订,对会计职员和审计职员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进步将起到深远的。这就要求审计职员对各类交易应严格审查,特别对帐面上难以发现的关联方交易更应慎重。1998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表露》的具体会计准则,这充分表明政府已深深熟悉到关联方交易对整个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在我国转轨时期,国有改革已进进攻坚阶段,各类企业纷纷进行合并、吞并、租赁等资产重组,以追求资本低本钱扩张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追求规模效应,组建企业团体,从而企业之间出现相互控制,共同控制,相互形成重大影响,组建了纷繁的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已渗透到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税收的收支和发生会计信息失真情况,以至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现象。很多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为了少缴所得税,从关联方以高额本钱购进,低价格售给关联方。为了上市和获得配股资格或者为了防止亏损摘牌与关联方进行资产置换、剥离和各种从关联方低本钱购进,高价格卖给关联方,从而帐面上出现内部治理者所期看的赢利。这一切都对市场的发育起了重大的阻碍作用。所以很有必要要求各类企业如实表露各类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但企业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加以隐瞒,这就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以谨慎认真的态度查找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以发表客观真实公允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应首先确认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笔者以为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整性原则应利用各种审计查找出所有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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