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必须围绕实践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本文结合自身实践心得,就如何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人事争议仲裁;思路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随着人事工作的深入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过去单纯运用行政方式解决人事争议的工作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专门部门,必须全面认识其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掌握原则,把握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一、充分认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工作在改革中开辟的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对于建立现代人事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矛盾调处机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这一要求既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指明了方向,又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人事关系的和谐,而人事争议仲裁是维护人事关系和谐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有关公务员制度、工资制度、职称制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等人事争议纠纷必不可少。因此,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利于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稳定,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始终是人事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重在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从人事工作大局来看,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人事争议,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仅需要持续的动力,也需要有效的保障。人事争议仲裁就是为改革提供化解矛盾、减轻震动、减少副作用服务的,也是为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取得满意效果服务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促进改革的深化和改革目标的实现。
二、贯彻落实《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不断发展
由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迈向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作为人事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构、优化队伍、规范程序,不断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
1、要加强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研究。首先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内涵,熟练掌握有关内容和人事争议仲裁涉及的法律法规,紧密联系实际工作开展争议仲裁实践,坚持学以致用,将《规定》的精神准确运用到案件处理工作中。其次要加强宣传,让社会认识了解人事争议仲裁,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要重视人事争议仲裁的研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仲裁工作。
2、要积极主动地推进人事争议仲裁的制度建设。近两年,大同市人事部门围绕“转型发展,绿色崛起”的战略目标,从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积极性创造性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了包括人才流动、考试录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内容的一系列办法规定,今后要继续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积极探索地方性立法的可行性,陆续制定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庭规则、开庭程序与纪律,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守则等一系列配套规定,确保仲裁工作规范化。
3、要进一步抓好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要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精神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有序开展。大同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网络虽然已初步形成,但还有一些县(区)至今尚未成立仲裁机构,有的虽然建立了机构,却光有牌子没有编制、没有人员、没有专项经费、没有办公场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工作的整体推进。要下功夫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落实人员编制,落实财政专项经费,设立规范的仲裁庭,为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4、要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准司法性质,决定了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仲裁队伍。要选拔那些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品德修养、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分析判断能力的同志,充实到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中来。要进一步加大人事争议仲裁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和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办事、办案能力。要加强仲裁工作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提高仲裁工作人员和仲裁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他们大胆工作,依法办案,掌握仲裁理论,熟悉仲裁技能,增强专业素质,树立人事争议仲裁队伍的良好形象。要建立仲裁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仲裁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逐步提高人事仲裁工作的整体水平。
5、要进一步做好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要加大案件受理力度,及时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要结合实际,积极受理人事争议案件,态度上要做到不推诿、不拖延;行动上要把好立案关、法律适用关、调解审理关和文书制作关。要规范办案程序,提高案件处理质量。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程序的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要确立相关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做好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接轨工作。
三、狠抓关键环节,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立法层次还不高,仲裁结果的执行还没有和司法完全接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还不宽,仲裁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提高。
1、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在日常工作实践中,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规律。现阶段,在人事仲裁还没有与司法接轨的情况下,要注重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我们在这方面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对上访反映人事争议的申请人,一般不立即进入仲裁程序,而是先行登记,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充分协商沟通,争取在未进入仲裁程序前就将争议处理掉,案件处理结束后将案件登记表、处理结果表统一归档。实践证明,大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很看重人事仲裁的,只要严格依法办事,调解的意见合法、合情、合理,单位和个人还是乐于接受的。
2、坚持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准则。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案件受理制度,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给申请人以明确的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二是要建立科学的案件处理制度,严格遵循仲裁案件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理案件,切实维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建立完备的案卷归档制度,确保每一项来访争议有案可查,确保每一个案卷经得起检查。
3、严格履行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一是受理前要热情接待、仔细聆听、耐心询问、依照政策、明确答复;二是受理后要严格程序、找准焦点、调查核实、注重调解、谨慎裁决;三是裁决(调解)后要制作文书、准确送达、及时归档、督促执行、跟踪落实。
4、要严格界定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人社部、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委一般受理以下人事争议: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是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凡在此范围内的争议案件要主动受理,积极办理。同时,根据实际,对受案范围的扩大进行有益的探索实践,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总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部门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积极开拓创新,在抓规范、抓发展上下功夫,逐步形成一套规范公平、科学合理的仲裁工作制度,完善市、县(区)两级联系紧密、运作高效的仲裁工作网络,建设专、兼职仲裁员和基层争议调解员等三支高素质的队伍,努力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更好地为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中国人事报》2007年2月文章《人事争议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中国人才》2007年8月文章《提高办案水平,推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