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失败的关键问题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致使内部审计独立性丧失。本文从高校内部审计委托模式入手,详细分析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审计关系存在的缺陷,找出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丧失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审计委托模式,高校,内部审计关系,独立性
我国高校内部审计是从1985年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体系的补充和延伸,在高校行使着内部审计职权,对高校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止违法乱纪,杜绝浪费和提高办学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据2005年国家审计署对18所中央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表明,违规和不规范收费现象严重,部分院校财务管理极度混乱,高校违纪违法案件不断被曝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事实证明,高校内部审计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这一结果最首要的原因表现为高校内部审计关系存在缺陷,致使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差,甚至丧失,从而导致审计失败。
一、高校内部审计现行机构设置下的审计委托模式分析
1998年我国机构改革后,审计署驻国家教委审计局被撤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划归教育部财务司管理。目前我国高校具体内部审计工作中有三种机构设置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本单位财会部门设立审计机构,由会计主管领导;第二种模式是与纪委、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由纪委书记领导;此两种模式由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条已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必须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因此第三种模式,即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门与财会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处于平等地位,由单位主管财会的校长领导,是目前规模较大的本科院校中普遍采用的模式。与前两种模式相比,第三种模式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虽然得到加强,但只是有所改善,而并非最佳模式。
审计委托的本质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财产所有者(审计委托人)委托审计人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行为越来越复杂,当今社会的审计委托可分为直接委托模式和间接委托模式。从现行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表面看,高校内部审计委托是典型的直接委托模式,无论上述三种机构设置中的哪一种,都表现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受高校领导层委托,对高校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高校内部审计委托关系由审计委托人(高校领导层)、审计人(内部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经营者)三方构成。然而,透过表面现象看本质,我们不难发现,真正的高校内部审计委托模式却并不是这样,原因是高校领导层并不是高校直接财产所有者。当前我国高校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自筹资金为辅,高校使用的主要资金性质属于国有,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客观上存在着国家对高校经营者进行经济监督的必要,因此,高校内部审计委托主体应该主要是国家而不是学校。高校领导层和国家之间是一种转委托的关系,高校领导层充当了审计代理委托人的角色,是一种间接委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高校内部审计关系人由传统的三方变为四方,即,财产所有者(国家)、审计代理委托人(高校领导层)、审计人(内审部门)和高校经营者。其审计委托关系的本质是国家将对审计人(内审部门)的选聘权委托给高校领导层,由高校领导层选聘并将审计监督权委托给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高校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
二、间接委托模式下高校内部审计关系缺陷分析
审计委托是审计关系形成的基础,审计关系又是审计关系人决策行为的深层原因。在间接委托模式下,高校领导层只是高校财产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