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风险是注册师出具验资报告存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对验资风险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产生验资风险的因素
㈠因素。
⑴“两会”联合前的执业标准与现行验资实务公告不同一。审计事务所主要执行《审计工作规程》和《注册审计师验资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两者与现行验资实务公告有一定差异。
⑵现行《会计准则》与改革前财会制度的会计有较大差异。两种差异对验资实务产生不同程度。如部分验资职员仍还以“验资担保书”作为实收资本确认。另外,以前出具的验资报告仍潜伏着诉讼的可能。
㈡环境因素。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与要求不适应。
⑴从体制上讲,大多数事务所尚未独立,基本上都有一个能主宰事务所人、财、物的行政主管机关。
⑵很多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太了解,验资时向注册会计师提出不公道要求,责难注册会计师。
㈢素质因素。
⑴业务素质。验资业务接触的范围广,情况复杂,特别是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很多经济现象尚无明确规定,给验资业务带来了一定难度,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验资的风险。
⑵道德素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好坏是直接影响验资风险的重要因素,如受利益驱使故意出具虚假不实验资报告。
㈣客户因素。
⑴委托者的品质。如委托者有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未能发现。
⑵被审计单位情况。被审计单位企业的类型、规模、组织形式、内部控制、业务性质等不同与验资风险密切相关。
⑶委托者对验资报告的使用以及委托验资的种类。如验资报告用于融资与用于投资的风险不一样;新设企业验资与年检验资风险不一样。
二、验资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㈠分清六个界限。防范验资风险除了执行一般审计质量控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外,针对验资业务特定内容,在执业过程中,还应留意分清如下六个方面的界限:
1、分清资产是以使用权投资还是以所有权投资。投资者假如以资产所有权投资,注册会计师必须取得所投资产权属实际发生转移的证据,如投资方以商品投资时仅凭被审验提供的投资商品清单是不够的,应取得正当的发货票以及接受投资方的收货依据、现场记录等;假如以资产的使用权投资,则相对复杂些,应区别不同情况。一般来说,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具体规定的轻易确认,一些尚无明确的经济业务,比如,以山地开发使用权(无土地使用证)、非专利智力成果、劳务、房屋(或其他物品)租用权、商品(物资)经销代理权等作为投资,注册会计师应根占有关协议和实际情况作具体,按照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作恰当认定或与以说明。
2、分清开立的帐户是经营用银行帐户(正式或临时)还是作其他用的帐户。验资实物公告第11条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审验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这里所指“银行”没有明确是否包括非银行机构。不管怎样,在验资中应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加以区分,除了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外,应留意审验开立与本业无关的帐户如在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甚至农村基金会开户,分析其原因。另外,还应留意储蓄存款的帐户,以排除家庭财产作为企业经营财产。按照《现金治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的现金收进不能按个人储蓄方式存进银行。
3、分清投进资产的帐面(或估算)数额与有效数额。⑴投进资产假如存在抵押、担保或产权诉讼尚未结案,资产的有效数额就会小于帐面(或估算)数额。⑵帐面(或估算)数额不一定符合现行规定或反映现值。如以国有资产投资或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规定有效期为一年,根据评估情况确认其有效数额。⑶以无形资产投资不论其帐面(或估算)金额多大,作为投资确认的有效资产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