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与社会审计监视

时间:2021-07-06 作者:stone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论文写作指导请加QQ229366758
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有效的核算和监视,为治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部分改善经营治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所以,规范会计行为,依法防范、制止、打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是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为此,《会计法》的修订,突出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新《会计法》确立了单位内部监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视(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监视)和政府监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视模式,并明确了社会审计监视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健全了会计监视体系,强化了社会审计监视的依据,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视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也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

一、社会审计监视地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逐步确立

我国的社会审计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恢复重建于80年代。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公正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创造了条件。为适应这一需要,财政部随后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恢复和起步。从此,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业务领域以三资企业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为出发点,逐步扩展到国内各类企业的查帐验证、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外汇检查、经济纠纷调解、司法经济案件鉴证,以及受聘担任企业会计顾问,对经济项目进行可行性等各类鉴证与咨询业务。

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视的主体地位。同时,《公司法》、《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证券法》等法规也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执业要求。199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