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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岁的子女上大学申请助学贷款,父母有义务为其偿还吗?父母离婚时,这笔助学贷款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吗?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子女助学贷款的离婚纠纷案为这些问题提供了解答.
据了解,原告伍红英与被告刘小根于198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四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其中小女儿刘颖目前就读于江西省某高校三年级.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11月9日,刘颖曾向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申请助学贷款6000元,由被告刘小根担保.庭审中,被告刘小根辩称刘颖的助学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分担.原告伍红英认为刘颖已成年,大学教育已不是义务教育,父母没有为其支付上大学期间学费的义务,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应是刘颖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刘颖的情形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其助学贷款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由其父母承担.故这笔助学贷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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