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是硕士论文专业法律制度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关于法律制度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探析与原因审视相关论文范文集,适合法律制度及西南财经大学及金融法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法律制度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目前我国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方式主要采取的是行政监管,这种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担保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本文从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现状进行探析,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审视,最后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 金融担保公司 担保监管 行政监管
作者简介:肖韵,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西南民族大学实习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法方向的研究;雷蕾,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工作人员,主要从事金融法方向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33-01
一、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现状探析
(一)监管主体确立中存在的问题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多年对金融担保公司实行多头监督管理的局面,加强了地方对当地金融担保公司监督的力度,这无疑是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发展中的一次重大的进步,但是其中也不乏显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地方政府享有相关监督管理权力之后,可能出现地方保护的倾向,会阻止外地金融担保公司的进入;其次,在现有的监管主体中,银监会的地位不明确,既不进行监督管理,也不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降低了银监会在其中的作用;再次,金融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特征,地方政府缺乏如银监会等机构的专业技能,能否合理、高效地进行监管还有待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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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运行依据上,涉及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审查与监控的标准上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例如金融担保机构应符合的注册资本、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均无规定,造成监管运行无规范可依的局面.第二,在运行制度上,缺乏现场检查、定期报告等程序措施,导致对金融担保公司的全面监控没有合法的依据,出现监督管理的空白区域,并且关于金融担保公司不符合规定或者违法违规之后应强制退出市场的制度也没有相应规定,不利于担保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
(三)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除了外部行政部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规范之外,金融担保公司的健康运行与发展也离不开担保公司自我的监督与管理.自中国担保业联盟以及省市级的担保行业协会成立以来,这些组织对于我国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与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很有限的,其各种问题也凸显出来了,例如:各个自我监督机构的约束性规定都存在差异,并且它们相互之间缺乏联系与交流,无法做到统一的标准,再者这些机构的规定缺乏实施的保障,导致自我约束功能无法实现.同时,部分自我监管机构对于公权力的依赖性很强,丧失了独立自主的能力,常常用公权力的意思代替了金融担保公司的原意,不但有政府过度干预的嫌疑,而且还使担保行业的自我约束的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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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致监管缺陷出现的原因审视
(一)客观因素:金融担保公司的不成熟现状
我国担保类项目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起步的模式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而是政府外部推进的.因此造成了我国担保业呈现出倾斜式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绝大多数的金融担保公司只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而对于国有型大企业的信用则没有进行过担保,这使得他们的服务范围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并且就算近年来一些发展快、实力强的金融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突破,开展了一些新的业务,但是这些业务项目还刚刚处于启动阶段,效果尚不清楚.在这种偏差极大的业务发展模式中,立法机构对于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必然也倾向于发展较为成熟、问题比较集中的业务范围内,而对于新兴的业务的规定可以说是空白的,这自然会造成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相关规范存在缺陷的状况.
(二)内在因素:监管规则分散、抽象,缺乏操作性
目前制定的相关金融担保公司监管规则是不同的政府部门针对各自监管范围而单独制定,相当分散、不成体系,缺乏从整体上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而使得监管出现真空.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分散、凌乱的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这些规则的适用性差,监管主体在运用时的工作效率较低.
(三)诱导因素:国家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权力分配存在偏差
从金融担保公司在我国出现以来,国家对其的监管权力就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拥有,这些部门没有将监管权与其他的有关部门或者是民间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合理的分配,导致了我国针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方式都属于行政监管,阻碍了担保公司的自我监管和社会第三方的约束与评价的制衡作用.金融担保公司分为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类,不同类型的公司运行的模式、面临的风险都相差很大,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味地对其进行行政监管,否则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为什么要写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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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构建与完善
在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探究与分析后,笔者认为要重新构建并且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担保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管规则细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对相关的监管立法进行统筹安排,改变立法主体混乱、监管法规分散无序,无体系化的状况.第二,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进行相应的修改,确定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并分别就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公司的运行属性,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管制度.第三,合理配置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比例,改变全面行政监管的局面,让金融担保公司与民间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到监管中来,实现监督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衡.第四,完善相应的市场资源配置手段,督促金融担保公司形成健康的内部治理环境.第五,协调好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增强社会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