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财产险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不少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一旦你有买保险或了解一下保险的想法,你会深深地感受到保险业务员极大的热情;但一到出险时,你便会感到理赔的艰难。财产险也如是,一旦陷入误区,则会给自己惹来麻烦。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主动选择为自己的爱车或房屋等投保财产保险,希望通过投保转移风险,在遭受意外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是,你是否认为只要购买了财产保险,你的财产就进入了“保险箱”,只要在保险期间出现事故,就一定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呢?其实不然。
2008年,某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作为一项福利。投保之后5个月,公司员工张先生家中意外失火,衣柜、床等过半财产被烧毁,造成严重损失。张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遭拒绝。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理论:“保的是我家的财产,现在我家的财产被烧了,为什么不赔?”保险公司却以“本公司与张先生家庭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绝赔偿。
旧《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判断,那么像张先生的这类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与之相比,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修订并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保险实务中,允许投保人对他人投保财产保险,而且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可能因离婚等理由而丧失保险利益,从而引发各类纠纷。
因此,此案例中,如果按照新《保险法》,张先生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但是,只能对损失的部分进行理赔。也就是说,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而不能全部获赔。
其实,在财产险中,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家财险,也存在理赔难的理由。例如,河北的黄先生在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室内财产”项目,并在投保单上告知,自家的一台电视机价值3000元。第二年夏天,电视机在台风灾害中,因漏电而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后得知,同类电视机已经降价到1800元。由于赔偿额只能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所以黄先生最后只能得到1800元******赔偿。
无独有偶,辽宁的毕女士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去年夏天,因外出时未关窗户,导致家中财物失窃,共计损失约5000元,其中******500元、手机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DVD一台500元。毕女士报警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5000元。保险公司查验现场及参考警方资料后认为,毕女士家门锁完好,失窃的主要理由是毕女士防范不严,忘记关好窗户,这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拒赔。
保险专家表示,家财险之所以存在理赔难的理由,与家庭财产状况不好界定有关。记者了解到,不少保险公司推出家财险,都是采用保险卡的形式,投保人购买后,自动激活,并不需要检验财产。除非解开保险理赔难魔咒之四财产险理赔麻烦多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http://www.zglww.net提供,转载请保留******.是电器烧坏了,或是楼上邻居家漏水,淹了自家地板,并且自己还可以拿出购物******等凭据,否则很难确定损失金额,因此,理赔也就存在难度。
投保家财险误区
误区一 只要是家庭财产均可投保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承保对象为城乡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以及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由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
但一些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如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保管或拥有的财产,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数码相机、通讯工具、笔记本手提电脑之类的风险较大的财产等,都是不可保财产。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充分加以注意,以免交了保费却得不到保险保障。
误区二 谁都可以作为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投保人与所投保的家庭财产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有保险利益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对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但是租住别人住房的租客,不能作为投保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投保家财险。
旧《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判断,那么像张先生的这类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与之相比,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修订并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保险实务中,允许投保人对他人投保财产保险,而且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可能因离婚等理由而丧失保险利益,从而引发各类纠纷。
因此,此案例中,如果按照新《保险法》,张先生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但是,只能对损失的部分进行理赔。也就是说,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而不能全部获赔。
其实,在财产险中,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家财险,也存在理赔难的理由。例如,河北的黄先生在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室内财产”项目,并在投保单上告知,自家的一台电视机价值3000元。第二年夏天,电视机在台风灾害中,因漏电而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后得知,同类电视机已经降价到1800元。由于赔偿额只能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所以黄先生最后只能得到1800元******赔偿。
无独有偶,辽宁的毕女士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去年夏天,因外出时未关窗户,导致家中财物失窃,共计损失约5000元,其中******500元、手机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DVD一台500元。毕女士报警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5000元。保险公司查验现场及参考警方资料后认为,毕女士家门锁完好,失窃的主要理由是毕女士防范不严,忘记关好窗户,这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拒赔。
保险专家表示,家财险之所以存在理赔难的理由,与家庭财产状况不好界定有关。记者了解到,不少保险公司推出家财险,都是采用保险卡的形式,投保人购买后,自动激活,并不需要检验财产。除非解开保险理赔难魔咒之四财产险理赔麻烦多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http://www.zglww.net提供,转载请保留******.是电器烧坏了,或是楼上邻居家漏水,淹了自家地板,并且自己还可以拿出购物******等凭据,否则很难确定损失金额,因此,理赔也就存在难度。
投保家财险误区
误区一 只要是家庭财产均可投保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承保对象为城乡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以及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由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
但一些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如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保管或拥有的财产,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数码相机、通讯工具、笔记本手提电脑之类的风险较大的财产等,都是不可保财产。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充分加以注意,以免交了保费却得不到保险保障。
误区二 谁都可以作为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投保人与所投保的家庭财产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有保险利益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对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但是租住别人住房的租客,不能作为投保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投保家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