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报告学生保险论文,关于IASB和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比较:基于保险合同计量部分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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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国际保险会计的迅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的会计也深受国际潮流的影响.2010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会计的规定.我国财政部于2009年12月正式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本文主要对IASB最新发布的IFRS4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与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中的保险合同计量部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分析,并讨论了新准则对我国保险实务的影响,望能为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 键 词 :IFRS4征求意见稿;我国保险会计准则;计量;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095-05

一、研究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于2004年3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是首个规范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同时也是IASB关于保险合同第一阶段的成果,IASB于同年9月成立了保险工作组,以重新审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对所有相关概念和实务问题将于第二阶段做出进一步研究.自2007年5月以来,IASB一直在IFRS 4第二阶段的工作,并最终于2010年8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Exposure Draft-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简称ED),对有关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列示项目和披露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按照IASB的工作计划,该项目预期在2011年第二季度发布正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我国在2006年首次出台了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其目的主要在于规范保险会计以满足投资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为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7日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明确提出了A+H股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保监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门研究保险业如何贯彻施行《2号解释》,于2009年1月5日正式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境内外财务报告时,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2009年8月,财政部会计司研究制定了《保险合同计量准备金计量原则(讨论稿)》,并委托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组织有关保险公司进行了模拟测试.保监会在8月下旬邀请参见模拟测试的保险公司针对测试的细节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在11月初,组织部分寿险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模拟测试.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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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来,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中的许多规定同ED的一致或相似,但两者也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异.由于我国的《规定》中就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进行了着重说明.所以有必要将ED的规定与其进行比较,为我国的会计准则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保险合同计量模型的比较

ED建议所有保险合同的计量应采用透明的构建单元法.这三个构建单元分别为:构建单元1――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概率加权估计数、构建单元2――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折现率和构建单元3――反映不确定性和未来利润的边际.我国在计量上也基于三个基本要素:基本要素1――对未来现金流采用明确的当前估计;基本要素2――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基本要素3――包括显性的边际.两者在包含要素方面一致,但具体规定有一些区别.以下分别详述ED和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在这三部分的联系和区别.

(一)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表1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定义、确定期间、组成部分以及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四个方面对ED和我国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列示.

由表1中ED和我国的规定,可作如下进一步比较和说明:

第一,两者对现金流量的定义相似.我国《规定》中: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金额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按照各种情形的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可以看出此与ED中的表述相似.

第二,对于现金流量的确定区间,ED中明确给出了保险合同界限,即合同期是指保险人能够单方终止合同或重新签发(重新评估特定投保人的风险并重新定价合同以充分反映该风险)合同的时点之前的期间.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保险合同界限.只是指出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的保险合同,如果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续保选择权并且保险人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险费的权利,保险人应当将预测期间延长至续保选择权终止的期间.可知,两者都是指在保险风险没有发生变化并且持有人还愿续保的期间,而在此期间结束之前都属于合同期,即现金流的确定区间.

第三,关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我国的《规定》虽然没有提及增量保单获取成本,但2010年3月保监会在对财务报告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原则讨论时,认为现金流合理估计的假设应包括对保险事故发生率/赔付率、退保率、维持费用和获取成本.其中,保监会认为获取成本应考虑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营业税及附加等增量成本.而ED中的增量保单获取成本是指获得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及保单合同成立时发生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和附加、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等费用.因此,笔者认为两者对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没有本质区别.

第四,对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预计现金流量都考虑了保单红利的给付,两者一致.

(二)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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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折现率的确定,ED和我国新会计准则都以保险合同的未来保险利益是否受投资收益影响来区分,表2进行了具体的比较列示.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ED和我国的规定有如下相同点或相似点:

第一,ED和我国公认会计准则都规定,折现率的确定必须以当前资产负债表可获取的信息为基础,不得锁定.对于保险利益随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在确定其收益率时,我国认为市场可观察到的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参考利率通常是与资产相关.如果某些因素只反映资产的特性而与负债的特性无关.这些因素不应该反映在折现率里面,例如资产的预期违约损失及其溢价.而ED也规定折现率不应反映支持负债的资产的特征.

第二,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在折现率的具体确定方法上, 我们可以在表2中看到国际和国内都采取了一些做法.ED规定可采用无风险利率加上低流动性溢价来确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是可用基准利率加上溢价确定.保监会推荐以三年移动平均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确定的即期利率曲线作为折现率的确定基础.由于国债收益率包含极低的违约风险.常常在实践中被认为可以作为无风险利率的近似,因此可知我国的货币时间价值和ED在折现率的计算基础的规定上相似.

第三,对于保险利益随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在确定其收益率时,ED和我国会计准则都规定应该是反映支持负债的资产的投资收益率.

同样,从表2中也可看出ED和我国的规定也有如下区别:

在溢价方面,我国认为溢价需考虑流动性风险,税收效应,信用风险等多种风险,保监会规定应以+150bp为上限.而流动性溢价不能通过直接观察市场变量得到,目前国际上也没有公认的唯一正确方法.一种较多采用的近似方法是通过把Credit Default Swap所显示的信用溢价从企业债中扣除.但我国仍没有CDS.ED认为对流动性溢价的确定并不存在一项广为接受的技术,且折现率应该不反映保险人的信用风险.它还给出了包括了对重大假设选取过程(包括折现率及相关低流动性溢价的选取方法,如适用)的披露要求.

(三)边际

ED与我国的规定在测算边际的观点上基本一致,但在具体的测算流程中也有一些差别.表3汇总了两者计算边际的关键要点和差异.

资料来源:《Exposure Draft―Insurance Contracts》、《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德勤《IFRS聚焦》.

分析表3.我们可以作进一步比较和说明:

第一,在边际的组成部分上,我国和ED一致.保监会表示,支持采用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因为单独反映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能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相关的信息.

第二,在边际首日计量上,我国和ED也是一致的.

保监会目前对风险边际的计量提出了如下的意向性指导标准:

(1)寿险:情景对比法

风险边际等于不利情景下的负债-基于合理估计假设的负债

其中,不利情景应基于对保险负债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的分析确定.

(2)非寿险,不具备条件的公司可采用行业指导标准:

风险边际等于合理估计负债×边际率

我国目前对剩余边际的计算方式如下:

情形一:当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未来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时,存在首日损失,剩余边际=0.

情形二:当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未来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时,存在首日利得,剩余边际等于首日利得.

其中,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等于保费收入一市场一致的获取成本.

ED的观点:原则上保险合同的初始确认不应该产生会计利润:如果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加上显性的风险调整的现值大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则需确认首日损失.

第三,在利息增值上,两者观点不一致.我国不赞成剩余边际计提利息.而ED认为剩余边际应以与初始确认时确定期望值的折现率相同的利率增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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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风险调整可采用的技术上.两者不太一致.ED只允许采用表中所述的三种.而我国在原则导向的准则制定背景下,不同意将估计风险调整的技术局限于ED中建议的三种方法.原因是:首先,实务中的保险合同种类繁多,条款复杂,风险类型各异,很难说几种计量方法就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其次,这3种方法均对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要求较高,而有的保险公司规模很小,历史经验也不足,使用上还存在一定困难.最后,新兴的保险市场技术力量有限、数据质量不高、数据积累不足,使用这三种方法的结果可能更不可靠.因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确实难以采用这三种方法的,允许其灵活地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在汇总层次上,ED与我国对计算单元的处理不一致.ED中仅提议在组合基础上计算,保监会建议应当允许逐单计算.如中国平安指出:我们希望明确计量单元可以是一个个的保单,也可以是一个保单类型,或者是一组保单.中国有很多寿险公司在记录准备金负债的时候都是按一张一张保单来做的,传统的保险公司是以保单组来进行核算.又如中国人寿指出:实务中,在公开的财务报告中,我们一般是采用保单组的处理模式.给保监会提供偿付能力报告的时候,我们采用逐单模式,这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不是一个很实质性的问题.而德勤指出:计算可以按照每一个合同进行,但是计量的话,需要有一些假设,一般是按照总和来进行的.

最后,在后续计量上,我国和ED一致.其中,风险调整都在每个报告日(或评估日)进行重新评估.而剩余边际在保险期间都需采用系统的方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

保监会认为剩余边际的摊销决定了利润释放的时间和金额.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于两个方面:承担风险和提供服务,因此,剩余边际的摊销应当与公司承担风险和提供服务的模式相匹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的利润释放模式进行分析,选择合理的利润驱动因素,如:风险边际、预期未来赔付的现值、预期未来保费收人的现值、预期未来有效保单红利成本的现值(分红险)、账户价值(投连和万能险)、保单剩余的时间、两个或多个利润驱动因素的组合等.当利润驱动因素不递减时,需要考虑和J润驱动因素的选取是否合理.

ED的观点:在后续报告期间,保险人应当就估计发生变化而调整剩余边际.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系统的摊销剩余边际,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或者如果保险人预期理赔和给付的发生同直线法有显著差异时,应当根据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理赔和给付的期望值进行摊销.

此外,特别地,ED还在计量模式部分提出了针对短期合同的简化方法.其阐明,所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可根据保险事件的发生而分为两个阶段.即索赔前和索赔后.在索赔前阶段,会计模型估计“随时履行”义务对保险人业绩产生的影响.对于已提出索赔的合同,计量模式计算索赔后的负债,同时将所有剩余边际转入收益并使用“构建单元法”核算负债.而我国的规定中没有这方面的说明.

三、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合同计量模型与ED的计量模型是一致的.具体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点差异:

1.风险边际的确定方法:ED只允许三种方法,而我国不限于这三种.

2、边际的利息增值:ED认为剩余边际应以与初始确认时确定期望值的折现率相同的利率增计利息.而我国不赞成剩余边际计提利息.

3、边际的汇总层次:ED中仅提议在组合基础上计算,保监会和一些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建议应当允许逐单计算.

总之,《规定》对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要求借鉴了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并切实考虑我国现行实务做法,加速了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趋同的趋势,也给保险行业带了一些影响.下面,笔者主要从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状况产生的影响作简要分析.

《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状况总体业绩影响不大,根据2009年8月保监会组织的模拟测试的结果来看,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规定》后,净资产和净利润会有所增加.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保费收入口径的变化,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业务状况,并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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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着保险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的减少,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规定》的发布实施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

第二,《规定》出台前,我国保险公司均按照“法定精算规定”进行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一体,难以公允地反映保险人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而《规定》建议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使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从监管精算规定回归到公认会计原则,可向投资者提供更具决策意义的会计信息.可知,《规定》的实施,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减少,净资产、利润总额和内含价值会有一定程度增加.而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模拟测试结果表明,《规定》的发布实施,除个别公司外,对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影响不大,净资产总额和净利润总额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规定》的实施可以改善长期保险合同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布,从而增强股东利益的货币时间价值效应.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的股东增资压力和资本占用成本,对保险公司内含价值的增长将产生持续的积极影响.

第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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