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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校企合作、工学交替这种实践性学习造成的实习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由于现有法制不健全,受伤害学生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它对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方式、统保费率和保险机构做了统一规范.
关 键 词 统保示范项目 顶岗实习 人身伤害 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田广银,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86-03
统保示范项目,是2011年教育部组织相关保险经纪公司重新制定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简称.校企合作、工学交替这种实践性学习造成的实习伤害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由于法制不完善,给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制定和实施“统保示范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是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学校、企业为了规避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可能遭遇的人身伤害,以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有必要对统保示范项目进行认真地探讨和分析.
一、实习生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之辩
2013年1月24日,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这就涉及到了实习生的身份问题,而身份的确定是解决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弄清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必须先对实习生的身份做出鉴别,看其是否具备劳动者的资格.
(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
劳动者是指依法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劳动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顶岗实习是学生完成了校内学习后,以单位员工的身份进行实践锻练,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任务的有机组成部分.顶岗实习是学生课堂学习的延伸,是将自己的理论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实习生仍然与学校有教学关系,其学生身份自然不变.
(二)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
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来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学生顶岗实习,只是将实习地点从校内转移到校外、实习内容从模拟到真实.这些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发生变化.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而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单位员工与实习生有着本质的区别,单位和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也不像正式员工那么强,二者之间也无依附关系.由此看来,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实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三)从工资待遇上看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此外,用人单位还须为劳动者办理五险一金,这些都是实习学生不可能享受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时间、期限都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获得稳定可靠的收入,所获得的实习收入,与其说是劳动报酬,倒不如说是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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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些特殊岗位的实习,实习学生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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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立法实践上看
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到企业实习的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而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作规定.
2013年1月24日,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首次明确将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排除出《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实习生身份之争就将告一段落.
综上可知,实习生是学生而非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
二、实习伤害案的法律救济之困
由于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特殊身份和特殊法律关系,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单位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索赔数额、赔付期限、处理程序等方面往往互相推诿,从而导致受伤的学生索赔无门,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一)责任主体之困
实习学生仍然隶属于学校,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负有监管的责任,因而学校应当对实习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但在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已形成劳务关系,学生已暂时脱离了学校和教师的有效监管范围,此时,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实习单位属直接责任人,而学校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有责任.
(二)法律适用之困
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在善后处理过程中,法律适用关系到学生获得法律救济的标准、途径、程度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的适用也不尽一致.
1.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实习学生,但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未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调整的范围,此类判例较少. 2.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时,虽然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要重于工伤保险责任,可因为归责原则不同,学生承担举证责任的难度非常大.
3.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适用于学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受到人身伤害,而学生须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教育义务、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学校才能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三)归责原则适用之困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现行法律制度未对实习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做出规定.
1.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下,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受伤学生要证明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若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由于实习生知识、经验的缺乏以及证据意识的淡薄,再加上部分用人单位不愿配合,学生和学校很难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取证,这样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甚而有部分学生及其家人由于各种预期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在未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况下,就主动放弃诉讼请求.
2.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习学生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或造成工伤事故原因不明时,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只要不能证明伤害是实习学生自己故意造成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只能引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来认定实习单位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3.公平责任原则,学生、学校和企业三方都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由于各方既无过错,也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要三方分担损害后果意见很难一致,即使都同意,受伤害学生的损失也得不到充分补偿.
三、统保示范项目为实习生权益保护竖起一道防火墙
为解决实习伤害事故保障少、索赔难、赔付慢等问题,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教育部根据学生实训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会同财政部和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要求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推广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教育部又分别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和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两次发文督促落实.
“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公益性保险产品.该项目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
(一)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学平险、校责险的区别
学平险和校责险是最基本的保障,在实习期间学生和学校获得了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在实习期间单独购买校责险,学校责任的风险得不到转嫁.学平险是学生入学自己为自己投保的保险,可以获得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医疗在内的保障.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学平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障主体不是学校,是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意外,从意外险中获赔后仍然可以根据实习合同向学校或实习单位提出索赔请示.而校责险更强调在学校内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人身伤亡,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学生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或住所的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精神损害责任、施救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等.
2.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院校,校(院)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职业院校在籍学生.
3.投保方式:职业院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经费保障: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除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可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5.统保费率:全国统一为每人第一学年5元,第二学年6元,第三学年28元,三年总保费共39元.学校还可以根据实习期限的长短,灵活选择不同的短期费率.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每人责任赔偿最高5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责任1200万元,在此基础上统保示范项目还特别设有额度3000万元的全国公共责任限额.
6.保险机构:教育部参照保险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的经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遍布城乡,能够及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的承保机构.统保示范项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定具体负责出单及理赔工作的保险公司.
综上所述,统保示范项目能在现实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能更好地保障实习生的权益,有效促进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这对提高我国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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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赵桂生,刘吉堂.构建实习生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与价值取向.法制博览.2013(6).
[2]吴猛.高职学生校外顶岗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辨析.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2).
[3]邓蕊.论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困境.现代商业.2011(2).
[4]姚会平,邬瑾.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的思考.职业教育研究.2010(7).
[5]陆碧霞.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法律分析.中国青年研究.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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