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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欧洲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但是由国家组织、通过立法实行的以保险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以德国俾斯麦政府实行的社会保险立法为开端.德国在1883-1889年间先后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保险立法,开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1935年,美国政府颁布《社会保障法》,实行老年保险和失业保险,政府加强了对社保制度的干预,社会保障逐渐走向法制化和社会化的发展途径.
现代社会保障不同于一百多年前传统家庭保障和济贫保障的最明显标志,就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国家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具体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现已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实现的.
政府在现代社会保障中的责任
·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无不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规划方面,尤其是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市场更是存在严重欠缺,政府机制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为社会保障提供财政支持
财政支持是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核心,合理确定政府的财政责任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还必须有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纸空文.政府的财政拨款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主要的来源渠道,没有国家财政作为坚实的后盾,很难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或者即使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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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论文范文集
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给社会成员的一种“公共物品”,必须加强监督,监督不力容易导致腐败,必将侵蚀社会保障的基石,影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政府现在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做好监管,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
大学生怎么写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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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不足之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不清
在社会保障具体项目负责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相当的“错位”现象,尤其表现在中央政府的“缺位”和“越位”以及地方政府的“缺位”.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对于哪些保障项目或保障部分归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哪些保障项目或保障部分归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哪些应当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其分摊比例又如何确定等问题,始终没有作出明晰的说明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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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还未全覆盖
2006年以前,农民和农民工基本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的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于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覆盖面才逐步扩大,逐步开始向农村覆盖,但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都还未达到要求.
增强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对策
·加大财政投入
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的社会保障,政府财政的投入更是责无旁贷.实际上近年来,中国财政支出方面已增加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但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依然不能轻视.尤其是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缺口.加大社会保障财政收入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保险基金的统一筹划问题,还可以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风险和各种潜在问题,因此政府的介入和财政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该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baoxian/ccx/442763.html
·全民社保,让人人享有社保
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性和普遍性,因此它天然的要求国家设计一种公平保障的制度,以使国民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着社会保障交费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应该存在有无保障的差别.实行社会保障的普及化,即对民众而言,不论其所属部门和行业,就业单位所有制形式,就业或失业,只要遭遇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生存发生困难,都应无例外地得到社会给予的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立法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工业化国家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经验.现阶段,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制度,是深化经济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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