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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农村受众为目标对象,运用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的方法,探究他们对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接触与关注情况.研究表明,农民对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接触度总体上不低,更喜欢电视通过涉案剧、以案说法、涉案新闻调查、普法栏目剧、法律讲堂等方式传播法律知识或法制信息,对抽象的、比较远离自己实际生活的纯法制信息,不太关注,更看重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制信息,对电视法制舆论监督的功能发挥满意度低,农村受众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制信息沟”.
关 键 词 :农民,电视法制信息传播,接触状况,需求动机,相关性
随着农村社会转型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政治、经济与社会结构及利益格局正发生巨大的变化,不仅会使已有的社会矛盾不断积聚并得以充分暴露,同时也滋生着新的矛盾与冲突,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基层干部腐败等,由此引发的农民维权事件此起彼伏.某些地区发生的如闹事、绑架、自杀、杀人、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日渐引起社会对农民知情权、话语权和权益维护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在农村拥有最广泛受众的电视媒介,作为当前农村普法传播的“主渠道”,①其在涉农法制信息传递、涉农法制宣传教育、涉农法制舆论监督、农民法律意识培育以及农民利益表达与话语权保障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但功能是一种应然状态的能力和属性,并不意味着实然状态的效果或影响作用.因此,农民接触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状况及效果问题值得深入探析.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在江苏睢宁县农村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对象为当地农村受众.睢宁县共有16个镇,笔者运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从中选取6个镇,然后根据系统抽样原则在这6个镇中分别各抽取4-5个村,再运用随机抽样原则,在每个村中随机发放问卷20-30份不等.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问卷785份,有效问卷760份,有效回收率为95%.由于部分农民在填答问卷上有困难,本次调查采取自填式问卷和结构访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问卷回收以当场填写、当场收回方式为主,部分问卷由笔者隔日收回.此外,为弥补问卷调查的不足,本研究还对上述6个镇部分农民进行了深度访谈和多次走访,实地调查时间为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
研究发现与分析
(一)农民对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接触度总体上不低.受众对媒介信息的接触与关注是媒介信息得以产生效果或影响的前提.农村观众对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接触与关注状况如何?本次调查在问及“总的说来,您平时接触电视法制信息传播吗?”(如法律法规及政策资讯、以案说法类节目、涉法涉诉类报道、普法栏目剧、涉案题材电视剧等)这一问题时,选择“几乎不接触”的占8.3%,选择“偶尔接触”的占29.2%,选择“经常接触”的占62.5%.这说明大多数农民还是经常接触电视传播的法制信息的,即总体上接触度不低,尽管有一部分人选择了“几乎不接触”或“偶尔接触”.
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显示,农民对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接触度越高,其关注程度也越高.经常接触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农民在关注程度上的得分为3.7分(关注程度采用五级量表测量,其中1代表“几乎不关注”,2代表“不太关注”,3代表“无所谓”,4代表“比较关注”,5代表“非常关注”),偶尔接触的农民关注度得分为3.5分.从农民对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关注度得分中可以看出,这两个分数都介于中等关注和比较关注之间,关注的程度总体上并不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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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更喜欢以案说法、涉案剧等类节目.为深入考察农民对不同种类或形式的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接触状况,我们设置了“您经常收看下列哪一种类型的电视节目?”(可多选)这一问题.结果显示,选择“涉案题材电视剧”的占86.8%,选择“以案说法类电视法制节目”的占75.4%,选择“涉案新闻调查”的占63.9%,这三种节目类型以较高的比例排在前三位,其后是“涉法新闻评论”(50.7%)、“普法栏目剧”(47.3%),“法律讲堂”(40.1%),“忏悔录”(35.1%),“庭审直播”(30.4%),“法律服务互动热线”(26.3%),选择“法制新闻资讯”的占24.5%,选择“法制类公益广告”的占18.3%,选择“动漫说法”的占11.6%.
调查表明,农村受众更喜欢电视通过涉案剧、以案说法、涉案新闻调查、普法栏目剧、法律讲堂等方式传播法律知识或法制信息.在与受访者进一步交流中,笔者了解到不少农民非常喜欢收看涉案剧或侦破剧,有相当多的农民爱看《今日说法》《拍案说法》这样的以案说法类节目,多数农民喜欢看《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涉案新闻调查或述评类节目,央视普法栏目剧、法律讲堂、忏悔录等节目在农村也比较受欢迎.笔者2013年1月6日在睢城镇高塘村访谈时,一位周姓村民说:“像《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里演的那些案子,很有意思,吸引人,我们全家都喜欢看.”一位张姓村民反映:“我最喜欢看《法律讲堂》,觉得那些故事很传奇,讲得也很吸引人,我喜欢看完之后给身边的人讲,他们也都喜欢听,这让我蛮有成就感的.”
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尽管农民对上述不同类型的电视法制信息传播的评价总体上给予肯定,但要达到让农村受众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或距离的主要因素来源于:(1)一些电视法制新闻资讯播报太快,农民往往还没听明白就播完了.(2)一些电视法制报道或节目注重涉案故事的讲述,法律方面的问题分析或法制教育不足.(3)有农民参与的法制节目太少,农民希望多一点贴近农村实际或有农民参与的涉法节目及报道.(4)不少法制节目有头无尾,受众看后往往不知道判决结果究竟如何.(5)电视媒介在涉农法制题材选择以及涉案细节的报道方式等方面尚存在不足,如过于青睐具有轰动效应的涉农刑事案件选题,对涉农违法犯罪案件报道过多、过细,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或加剧人们对农村人的歧视等. (三)农民更看重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制信息.电视媒介每日都会传递大量的涉农法制信息,但农村受众是否关注或需要这些信息,当前农民对法制信息究竟有着怎样的需求,他们倾向于接触、关注什么样的法制信息等,值得深入调查分析.
本篇论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chuanbo/gjcb/392277.html
表1中的选项共有12项.我们提供给受众五个选择项:“很关心”“关心”“无所谓”“不关心”“很不关心”.在计算过程中,我们分别给这五个量从“5”到“1”依次赋值,然后进行加权计算并按均值排序.选项中,“农村法律法规条文”排在了最后,当然其他几项也涉及到农村的法律法规问题,但农民似乎更看重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制信息,尤其是具有一定实惠或直接帮扶作用的政策信息,对抽象的、比较远离自己实际生活的法律法规知识或纯法制信息不太关注,甚至很淡漠.在沙集镇沙圩村调查时,一位王姓村民对笔者说:“我平时不大关注法律知识,只在用着的时候去找.”一位孙姓村民则反问笔者:“关注法律信息干吗?有什么用?我又不违法犯罪?学不学都无所谓.”②
值得关注的是,排在倒数第二位的选项是“有关农民违法犯罪案件”.在就该选项与沙集镇一位孙姓的农民进一步交流时,该农民认为:“农民违法犯罪在农村毕竟是极少数,我们普通老百姓一般情况下谁敢去杀人放火、违法乱纪的,电视里有关报道倒好像不少,为什么不多关注我们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帮老百姓办点实事呢?”③可见,具有一定轰动性、故事性或刺激性的涉农刑事案件也许是电视等传媒青睐的能够吸引受众眼球的选题,但其传递的未必是农民真正想要的法制信息,或并非是贴近农村法制实际的信息.同样,那些仅站在传者角度进行“短平快”式的法制资讯报道,也由于与农民日常生活实际不够贴近,或缺乏一定的“通俗性”或“相关性”,也不被农民关注,即便偶尔“接触”,也未必能听得懂或有所感触.
毋庸赘述,农民对法制信息的接触与关注不足、不够,会导致其法制信息的贫乏,而农民法制信息的贫乏,将不仅会导致其法律意识的缺乏,而且还会导致其“信息贫乏性失语”,④即因知情权的缺失所导致的农民话语权的缺失.显然,这不利于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正当利益诉求的表达或合法权益的维护.
(四)农民对电视法制舆论监督的功能发挥满意度低.在此次调查中,笔者设置了“您对电视在反映、揭露贪污腐败、社会不公等现象或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否满意?”这一问题,目的在于考察农民对电视法制舆论监督功能发挥的态度评价.结果显示,农民对电视在这方面的功能发挥评价不高或满意度较低,均值为3.01.这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来源于这样几点:“我觉得电视对干部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曝光的报道太少了”(92.3%),“我觉得电视对当前的热点焦点问题,如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问题反映太少,对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报道不足”(95.4%),“我觉得电视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方面或村民自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关注不足”(81.5%),“我觉得电视对农村社会保障包括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不多”(76.7%),“我觉得当前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电视有关农村立法问题的报道很少”(73.2%).笔者与一些受访者之间的进一步访谈也能说明一二,如他们认为“没人敢报道干部贪污腐败,也没人愿意报.” “电视台很少真正反映农民的呼声与需求.” “一些电视节目做得相当肤浅,要么歌功颂德,要么小打小闹地做点节目,几乎不敢触及社会的阴暗面,不敢反映老百姓关注的问题,没什么看头.” “新闻媒体也是受上面管的等以前感觉《焦点访谈》里讲贪污腐败的事情还挺多的,但近几年感觉这方面的节目特别少,很久没看到过了.”⑤
(五)农民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制信息沟”.在农村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受众接触媒介内容的差异、文化水平的不同、社会交往方面的差异、以及农村普法教育的不足等原因,在农村受众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知识水平或法制信息知晓方面的差距.这种差距存在于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身份的农民中.如年龄比较大的老人、文化程度较低的妇女,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的农民,以及一些“足不出村”、单纯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大多法律知识缺乏,往往不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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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前所述,造成“信息沟”或“知识沟”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因素、知识储备因素、传播技能因素、传播媒介因素等,但从农村受众个体层面来考察,更主要在于个体行为者的情景需求(如前述的信息对农村受众的实用性)和动机等因素.⑥其中,信息对个体受众的实用性更为重要,因为这一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动机因素的有无与强弱.艾蒂玛等人的知识沟假说认为:当社会系统中大众信息流通日益增加时,有动机获取信息和信息对他们有用的那部分人比那些没有动机或信息对他们没用的那部分人,将以更快的速度获取这些信息.⑦ 这显然对电视媒介提升涉农法制信息的实用性或传播效果问题,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结论与讨论
实地调查表明,电视法制节目尤其是涉法涉诉类报道具有天然的“故事性”“趣味性”,抑或“轰动性”“刺激性”等特性,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一些农民的娱乐消遣心理及需求.针对农民这一接受特点,电视法制信息传播在坚持“法理性”或普法宗旨的同时,应善于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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