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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道德是法律运行的基础,法律强制性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的道德水平,“法律以强制性而优于道德”的传统观点值得商榷.中西方的历史发展均证明,道德对法律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当代中国道德滑坡导致违法行为频发,道德对法律的保障作用发挥不足.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法制不健全以及监管不力等道德滑坡的传统原因分析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只有从满足人性自然需要和引导道德生成的制度性建设人手,才能真正促进和引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生成,从而实现道德对法律运行的积极保障作用.
怎样撰写市场经济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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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当代中国;道德;法律;保障性
中图分类号:D 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2)06-0532-06
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时期,较之过去违法现象明显增多,司法腐败严重、部分地区执法不公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加之近期频发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地沟油、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无不沉重拷问着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与良知.对此,温家宝总理郑重指出,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又着重强调了“消极腐败”的危险.因道德滑坡引发的违法行为充分反映出外在违法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密切关联,因此,从道德层面剖析违法现象的深刻原因以及探索如何以道德促进和保障法律的有效运行就成为了当今时代的重大课题和紧要任务.
一、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的内涵解析
1 道德是法律运行的基本保障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不意味着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暴力.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成为了纯粹的暴力.”法律运行包括立法、法律实施、守法三个方面,在法律的整体运行中道德始终发挥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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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道德对立法的保障.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通过道德对法律的公正性评价,促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使法律保持正确的伦理方向.其次,道德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持.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和司法两大部分,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对法律实施的影响重大,直接关系到能否依法行政和秉公裁判.再次,道德是守法的内在保障.法律强制性的有效发挥依赖于法律内在的道德认同,个体道德是自觉守法的关键,缺少道德支撑的法律不可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如盗窃、抢劫、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反映出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暴露出权力至上、等级观念严重等腐朽思想.
因此,法律运行的关键在于内在的道德支持,道德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可的道德规范才能够对法律的有效运行发挥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认识道德对法律运行的保障性意义,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内在的道德原因,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对于促进我国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遵守,提高法律运行的有效性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2 对“法律以强制性优于道德”观点的质疑
传统观点认为,道德只对愿意遵守道德的人发生作用,这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对于置社会评价于不顾、毫无羞耻感的人而言,社会舆论和个体良知就不再具有约束和导向的功能,尤其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道德力量减弱,社会必须通过另外一种具有强大权威的规则来弥补道德规范的不足,这就是法律,进而得出“法律以强制性优于道德”的观点,笔者对此不
市场经济方面论文例文
“在道德不能发挥作用必须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行为时,很明显,此时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是非自觉的,这就会产生新的问题:在内在道德不足以约束行为时,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就能保证行为主体在非自觉的状态下遵守法律吗?同时又该依据何种力量来保证司法主体能够正确适用法律以发挥其强制力呢?换言之,在道德不能发挥作用的同时,法律的适用和遵守本身也同样面临着考验.”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确如此,“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无论利益一元化还是利益多元化的时代,法律强制性的发挥都要取决于行为人的道德保障,不能抛开这一基本的前提去奢谈法律的强制性优势.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运行中,法律强制力的彰显是由具体的人来实现的,如何做到“必依、必严、必究”,都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个体道德,道德水平会直接决定着法律强制性的发挥与否以及发挥的程度.
另外,从法律的起源来看,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源于道德,对道德的服从逐渐演化为对法律的服从,而不是相反,企图从对道德的不服从直接转向对法律的服从是不现实的.道德是信与不信的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迫使人相信,强制最多只能使人被迫遵守而不是内心确信,在内心不确信的前提下,对蕴涵道德观念的法律的遵守就是不牢固的,只要有机会人们就会想方设法地规避强制性.因此,只有充分重视个体道德建设,从外在约束发展到自觉履行,法律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遵守.
二、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的历史追溯
1 西方国家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
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普遍认同道德对立法的保障性意义.苏格拉底指出,理性是道德生活的基础,是非善恶的标准由道德规定,而法律是实现这种道德标准的工具,因此,法律的要求也就是道德的要求.柏拉图承袭了苏格拉底的观点,将法律与道德视为一体,认为法律的制定者应当使其所制定的法律内容包含整体的道德,道德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础.亚里士多德从伦理学的角度也主张德法不可分,并把法律与道德中的正义联系在一起,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资产阶级革命后古典自然法学兴起,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和本性,推崇公平正义的思想,它与“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等学说互相结合,成为了西方守法理论的重要依据.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法学派代表耶林也主张德法相合,社会需要采取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两种动力,即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在一起.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将法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如正义;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使以规则治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 总之,西方国家历来重视道德对法律运行的保障作用,主张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道德蕴涵于法律制度之中.当然,作为西方“道德”基础的所谓“社会正义”都局限于少数小集团利益,掩盖了真正的剥削与不平等,本质上只能是一种虚伪的正义.但是,西方国家道德观本身的局限性并不影响当代中国对德法高度融合、以德促法观点的积极借鉴.
2 中国古代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
在中国古代的德法关系研究中,德主刑辅的思想始终占据主流.西周时期,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思想和“明德慎罚”的主张,并制定了一整套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并按此治理国家,即“德治”.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德治”观点,提出了一整套德主刑辅、德法合治的思想.孔子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孟子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至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被统治者采纳,儒家的礼教与法律正式融合,法律成为以礼德为主要内容的儒家经义的附属.至唐代,唐律完全以儒家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道德对法律的促进和保障达到了极致.宋代以后继续沿袭唐代的德主刑辅思想,并进一步加强了道德伦理对人们的精神约束,诸如“三纲五常”、“家族本位”等思想既是法律条文义是道德规范,并深入人心.
总之,中国古代十分重视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以道德观念为手段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达上千年.尽管中国古代的道德是以维护君主利益为德法融合的前提,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但必须看到,中国古代将社会极力提倡的道德观点、价值理念融入法律的做法对当代中国仍然具有相当积极的借鉴意义.
三、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保障不力
1 “当代中国道德”和“当代中国法律”的含义
“当代中国道德”意指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道德,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道德呈现一元化特征,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必然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也呈现多样化特征,一元化道德转变为主导性道德与多样化道德并存的局面.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道德打破传统僵化的平均主义思想,在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个人利益正当追求的肯定,形成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主导性道德的理论基础为马克思主义,其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公平观、善恶观、荣辱观等.
“当代中国法律”意指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法律,包括法律制度体系与法律运行活动.从法律的指导思想来看,当代中国法律充分体现对主体人权的尊重,包含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的法律不断出台.从法律的社会功能来看,当代中国法律从单一的阶级斗争工具的政治功能向经济功能转变,法律的经济性功能日益凸显.从法律的意识形态性来看,中国创造性地引入非公有制经济,并首次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同时取代人治推行社会主义法治说明了当代中国在法律理念方面的重大进步.
2 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实践
当代中国的立法活动虽然成绩显著,但执法司法及守法的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理想信念的淡漠等,使我国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呈现下滑态势,其中极端个人主义和权力至上思想尤为突出.现实中的抢劫、盗窃以及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行为究其思想根源都与极端个人主义密不可分,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腐败现象则是权力至上主义的必然产物.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这些年来,我们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对党员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也是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代中国法律的运行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德性挑战,虽然违法犯罪行为并非社会主流,但如任其蔓延,后果堪忧,当务之急应对道德滑坡导致违法行为频发、道德对法律运行保障不力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
四、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保障不力的传统原因反思
现有文献对当代中国道德保障性发挥不力的原因探讨大多集中在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忽视道德教育等方面,而笔者认为这些原因分析虽各有其合理性但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
首先,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导致道德滑坡.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假冒伪劣、腐败等违法犯罪现象,有学者提出:市场经济强调利己,而道德主张利他,如果利他的道德盛行则利己的市场经济必然消亡,如果利己的市场经济获得发展则必然以利他的道德的沦丧作为代价,进而得出“市场经济导致道德滑坡,道德滑坡导致了违法犯罪”的观点.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市场经济只是一种被事实证明有效率的制度,一种制度能否有效运行除了制度本身之外,还要取决于许多市场之外的其他因素,诸如理性、规制、道德等等,如果因为市场之外的其他因素出现了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市场制度本身,这是不合理的,市场经济不必然导致道德滑坡,腐败、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其次,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并非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客观地讲,当代中国的立法速度和水平相对于执法和司法而言成绩十分显著,规范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的法律规范还是相对健全的,许多违法犯罪的发生并不是由于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的结果,因而将大多数的违法行为都归咎于法制不健全并不合适.同时监管不力也并非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监管的前提,那就是谁来保障监管者的权力行使,谁来监督监管者的监管行为,仅仅强调监管不力但忽略监管者本人的道德自律,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条件下监管人更容易使监管权力成为不法交易的商品.
再次,道德教育并没有被忽视只是难以落实.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在大力倡导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忽视了道德精神的培育,导致部分人极端利己主义思想严重,集体主义精神缺失,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十年最大的失误就是忽视了教育”.然而这种忽视是有时间段的,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我国就充分注意到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并加大了道德建设的力度,但实效依然不佳,这说明,问题的关键不是忽视教育而是怎样落实,落实的方法欠缺有效性.教育离不开客观的现实环境,而当代中国发生巨大变化的正是社会环境,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又缺少具体制度的配套,单纯的思想学习与宣传教育自然难以落实,只有制定并践行符合现实生活的社会制度,以制度来引导人们的价值选择,才是对道德教育的理性重视. 五、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保障不力的原因新释
1 对人性需要的认识不足
人性包括自然性与社会性,自然性是基础,社会性是对自然性的超越,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人性与人的需要都具有次序性和层级性,物质需要的追求是本能,而精神需要的追求需要教育等社会化过程.现实中多数人的物质需要是第一位的,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精神需要对物质需要的超越,表现出忘我的崇高社会性.当社会的制度运行能够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时,社会就会保持一种良好的秩序,而一旦制度运行危及到人的物质需要满足时,多数人的行为就会倾向于自然性,此时如果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那么出现违法犯罪、泯灭良知的情况也就属于自然结果.因而,道德的培育和发展必须建立在正确认识人性需要的基础之上,道德建设不能超越注重生存利益的客观现实.
2 “现实经济人”的理性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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