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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竞买活动的名义很多,如网上竞价、网上议价、网上竞标、网上争购等,大多数均回避了“网上拍卖”、“网络拍卖”这个字眼,以避免法律上的麻烦.但其内容基本相同,都是利用网络,对某一具体物品、权益等展开竞价购买,在规定时间里最高竞价者胜出.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由此可见,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这种网上竞买就是一种拍卖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只是拍卖活动的载体改变,但不改变拍卖活动的本质特性.
关 键 词 互联网 拍卖 网络竞买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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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竞买实质上具有拍卖活动的本质特性,那么拍卖网站是不是一定就是拍卖人呢网上拍卖一般就这几种形式:一是“传统拍卖行触网”,二是网络公司从事网上拍卖,三是拍卖公司与网络公司或其他的公司的联合.最常见的就是第二种,即便这样,网络公司的角色,尤其是法律性质还是争论颇多.在个人拍卖模式下,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公司的性质似乎更是难以捉摸,其一般均称其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从技术上对个人拍卖支持,并为从事拍卖活动,拍卖人应该是店铺的店主.表面上看谁为拍卖人似乎无关紧要,但一旦发生纠纷首先分清谁为拍卖人就太重要了,毕竟拍卖人是整个拍卖活动的核心,其有特定的权利义务.这些大的个人拍卖网站都在网站格式合同中明确指出其只是提供平台,不对交易纠纷负责,因之发生的纠纷只是拍卖店店主和竞买人之间的事情.事实真是如此吗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由于网上拍卖与传统的拍卖方式有很多不同,笔者认为应当从拍卖网站是否收费以及由谁确认成交两个方面来分析,判断拍卖网站是否具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有些拍卖网站免费提供网络供买卖双方使用,网站并不向买卖双方收费.一般这个时候由卖方自行确定竞买者,卖方甚至可以不选择出价最高者,而与综合条件最佳的竞买者成交,拍卖网站并不干涉.这时该拍卖网站只是一个载体、一个媒介,拍卖网站此时不享有拍卖公司的一切权利、利益,从公平的原则出发,也不应该要求其承担拍卖公司应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这种情况下,只能认为拍卖网站是媒体而不是拍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反之,如果一家拍卖网站组织网上拍卖,并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又以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成交,这就意味着该拍卖网站从事了拍卖公司的职务行为,享有了拍卖公司的权利,也相应要承担拍卖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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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如果某个拍卖网站实质已经被认定为拍卖公司,那么该网站是否应当承受相应的拍卖法律制约呢笔者认为应当承受相应的拍卖法律制约.但是目前,我国对网上拍卖网站的建立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国家目前只把它看作一家网络企业,而没有看到其作为拍卖企业的另一面.现实生活中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人员,登记个域名就可以办一个拍卖网站.该网站的发起人可能是计算机天才,但是对拍卖业务并不了解, 有的连一名专业的拍卖师都没有.而我国《拍卖法》却对拍卖企业有很严格的条件要求,《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明确要求拍卖企业要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拍卖网站与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企业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另外,《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但是,目前在一些拍卖网站可以看到,什么都可以拍卖,甚至包括金银物料、宋代文物等等,而这些很多都是法律不许可拍卖的.如果不加以限制这肯定导致拍卖市场的混乱,也为不少犯罪分子找到了销赃的好途径.如果拍卖网站规避法律从业的无序状态再持续下去,不仅会对那些守法、诚实经营的拍卖企业造成极大冲击,也会出现大量的违规操作、损害顾客利益却难以有效补偿的情况.所以,法律至少应该对拍卖网站的资格、条件、拍卖物的审批作必要的限制.
网上拍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一家竞价交易网主持一场网上竞买活动,活动规则称截止时间为下午14时.刘某于下午13时57分点击竞买网页上的应价键,输入应价3000元.13时59分,他发现其他竞买人应价4000元,遂迅速点击应价键,成功输入应价5000元并被主办者的处理器顺利接受,应价键随即变灰失效,应价活动终止.该竞买网页随即显示出刘某是获胜投标人,成功竞得标的物,但显示其应价时间为14时零17秒.随后,主办者打来并发来电子邮件,祝贺刘某竞买成功.谁知几个小时后,主办者突然通知他,称电脑显示刘某超时17秒应价,应价无效,双方发生了激烈争论.这个案例就充分说明了网上拍卖的规则十分不健全.《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而这个案例中,实际上使用了应价键、截止时间两个标准来确认成交,这肯定产生矛盾.而截止时间后,主办者的电脑仍然接受竞买,这肯定是主办者自身的缺陷.要求竞买者承受这种缺陷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还有很多其他情形,比如买卖双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恶作剧,导致最后无法成交.或者有些人干脆以此种方式诈骗钱财等,这些都给我们一个启示:网络拍卖最终成交应当任何人确定,目前没有任何法律予以明确的规范.法律有必要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另外,网上拍卖由于基本是通过网站拍卖系统进行的,所以会经常出现“所见非所得”的情况.拍卖物品的质量不如网上所描述的那样,付款不交货等欺诈问题很普遍,信用成为个人网上拍卖的一大障碍,毕竟个人拍卖不如专门的的网络拍卖公司那样规范和重视信誉.这些信用问题主要和网络的特性有关,网络是虚拟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本不见面而完全通过网络完成整个交易行为.网站也难以阻止用户以多个用户名注册,而且用户的真实身份有难以查明,信用制度在中国又很不完善,所以难免会滋生欺诈现象.这也是很多人相信网络拍卖的前景但又不敢进行网上拍卖的原因.虽然有些网站也采取了一些对策,诸如采用信用等级制度,由用户来打分,但这毕竟只是事后补救之举,而且约束力也不太大,不过个别网站个人拍卖的实名制也许给人们一个不小的启发,通过身份证等才能进行注册或许是目前一个可行之道,虽然但这也不能完全解决欺诈问题也给网上个人拍卖的信用问题的解决指出了一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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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拍卖同其他网络事业一样,都正在初创而颇为艰难,要求拍卖网站与拍卖公司一样成熟是不可能的,对拍卖网站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也不利于其成长.但时至今日,中国尚没有规范网上拍卖的法律规定.如果任其这样无序发展,则势必混乱不堪,甚至可能破坏整个拍卖行业的发展.这就迫切要求国家应该吸收一些国家对网上拍卖管理的先进经验,早日制定必要法规,在最初发展阶段进行监管,以保证我国网上拍卖网业健康发展,使这个虚拟空间如现实空间一样,是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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