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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救助的凸显,来自两方面原因:一是体制改革形成了趋于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在市场的作用下,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贫富差距都越拉越大,农村的贫困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陷于绝对贫困的人口群体在扩大。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贫困不仅表现在绝对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难以有效改善,还表现在略高于绝对贫困人口的低收入人口生活状况的不稳定。根据2002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农村绝对贫困标准为年收入627元,低收入人口标准年收入869元,该年底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820万,贫困发生率为3%.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为5825万,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6.2%[1].2003年,我国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贫困人口自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首次出现反弹[2].二是农村社会的贫困救助资源一贯来自集体经济,例如始于20世纪50年代即农业合作化时期建立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一直是政府规定政策,乡村集体供给,属村社集体保障制度。农村实行分田到户的生产责任制以来,集体经济瓦解了,主要依靠农村自身产出和提供救助资源的途径行不通了。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农村贫困救济问题,更深远的意义是冲击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制度矛盾,推动中国社会走向以公平求的可持续道路。
本文拟在整理农村现行的社会救助措施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进行总体性思考的初步框架。即重塑农村社会救助概念,建立发展型政策框架,实施全覆盖的农村贫困救济制度,突出能力扶助和公共服务——投资农村公共福利资产和社区组织,支持集体福利,整合各类资源,探讨社区扶助型的社会救助,为农村逐渐向化目标发展服务。
一、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主要措施
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下面分述之。
1、五保供养制度
对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定为一等救济户。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简称“五保”,享受五保的农户便统称“五保户”。1978年,在研究五保工作立法时,又把五保条件进一步修改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形成了“三无人员”的完整概念。1994年,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发布了《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通过法规的形式对五保供养的性质、对象、、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五保供养的资源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来自村级集体经济,分田到户后部分来自五保户田亩的代耕收入,部分来自乡村的公共事业收费[3].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五保供养经费转变为政府开支。由各级财政在对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
,我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共有25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者约69万人,分散供养者约有189万人。
2、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政策
如何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锲而不舍地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起初的思考是普遍推行农村低保制度,并从1994年开始试点探索。但是几年试点下来,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显然不可能,
在国情国力的限制下,需要调整政策,确定新的救助办法。2003年初,民政部通过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4],制定了对生活极度困难,自救能力很差的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办法。主要做法是对不救不活的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实行定期定量救济。以农村救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法避免农村社会救济的随意性、临时性,切实保障好农村最困难的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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