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哲学分析、现实缺失的管理方式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7-29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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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的政治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
2012年11月,在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再次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等论断。
这些都反映出党和政府对当前公平正义问题进行理论反思和制度重建。何为公平正义,当前社会公平正义存在哪些缺失,如何解决缺失问题,本文拟对上述三个问题作一个粗浅的分析。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哲学分析
公平正义,我们坚持的崇高理想和终极价值,支撑着社会历史大厦的擎柱。纵观历史发展,无论古今中外,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都在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进行义无反顾地探索,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公平正义原则作为社会的是非标准和各种价值取向优先次序的选择标准,其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是在不断变化的,大致也经历了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及社会主义等多个派别的研究历程。
(一)什么是公平正义?
公平(fair)本意是指“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其意义在于,当规则权不等时,规则权较大的一方,就会利用这个较大的权力,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己的规则;而规则权较小的一方,则无力改变,因此造成对已方利益的侵害。当各方规则权相等时,这种侵害则不可能发生。公平主要表现为人从内心对事物或活动的评价:其身份地位在与他人比较中是否一致?财富获取与劳动付出是否对等?等等。今天人们对公平的理解,主要包含一般公平、机会、过程、形式与结果的公平等几个内容。显然,在当今的社会中,上述的公平有些是可以也必须完全做到的,有些是只能相对做到的。因此,必须确立“正义”的理念来保证对各个层次的公平做优先次序的合理的选择和安排。
正义(iustice),在西方语境中,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得到其应得的”或“不侵害任何人的正当权益”。因研究范式差异。人们对“正义”的认知也各不一样。例如:经济学界认为“正义是机会平等。分配有度。”伦理学界认为“正义是关怀弱者,抚平矛盾。”政治学界认为“正义即指制度有理性、制度有德性”。从一般意义上说,正义则是指社会的是非标准和各种价值取向优先次序的选择标准。公平与正义在内涵上虽有不同,各有侧重,但两者在本质上大致相同,是“个人得其应得”。在西方理论的表述中,公平、公正、正义意思一致,可相互通用。因此,我们认为,公平正义主要是体现着人们的理性追求与崇高价值取向。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把两个词合起来,把他们表述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二)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产生于19世纪的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正是资本主义革命的启蒙时期。主要代表学者有边沁和约翰·穆勒等。这一理论主要表现为,“能够为社会的大多数人创造幸福的行为或政策就是正义的”。他们强调人自身的福祉最大化,并以人们的福祉结果作为人的行为和制度安排是否是正义的标准。其理论对封建当权者进行了有力冲击,应该说在当时是具有极强的进步性与革命性的,但随社会的发展,其日益趋于保守。从理论上看,其注重强调“蛋糕如何做大”的问题,而“如何分割蛋糕”却关注不够。“对功利主义者而言,只要效益的总量一样,无论谁拥有效益,都没有区别。”这些表现出了功利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缺陷,即在社会福利总量扩大时,个人的分配如何是不需考虑的,即使是有失公允,那会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
(三)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从1971年以来,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政治的自由主义》、《公平的正义再陈述》等名著。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公平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政民主社会中关于如何构建和维持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道德观念和制度安排”。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否认为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自由的正当性。”并提出了两条著名的正义原则:社会是正义的,一方面每个个体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另一方面不平等只有在符合处于最劣势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即正义的储蓄原则);或在机会均等的状况里对每个个体都开放职位(社会流动的要件)才是正义的。其表现在不能做到完全公平的情境里,应强调建立为弱势群体与个体提供相应的“补偿”机制。自由主义公平正义观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从政府的角度看,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为福利国家提供了理性支持。福利国家力图保持必要水准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减少贫困和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从公民的角度看,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有助于形成“公民气氛”,使大家懂得一个好公民在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应该就个人选择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与境况所导致的结果作出正确区分;应该在与他人基本相同的机会面前,懂得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比别人更好的结果。但也存在着福利国家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对不负责任者的迁就的问题。
(四)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是最高境界的公平正义观,它要求在消灭剥削制度的基础上,进而消灭三大差别。马克思恩格斯等先哲们首先对资本主义形式的、虚伪的公平进行了批判,进而提出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核心。以消灭阶级,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原则的无产阶级公平观。显然,这种公平正义的要求是未来社会才可能实现的东西。它难以成为当代社会现实的合作体系中的正义原则。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往往是在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的名义下。运用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来处理各种有关平等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领域切实做到事实上的平等仍须继续努力,而在非政治领域存在各种不平等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在这个事实面前,只有从有利于在社会中受惠最少的成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和进行制度安排才是正义的。
二、当前我国公平正义的现实缺失
(一)效率难兼公平、先富未带共富:宏观领域的公平正义缺失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富带后富,共同富裕”,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而提出的发展战略。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政府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进行了重新认识,结合当时经济基础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实际,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战略,要求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再逐步解决公平问题。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也作了清晰界定,提出“生产力发达、物质丰富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并且强调“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同时富裕”,“要求同步富裕。同等富裕也是不现实的”。而实行“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方式,最后带动后富。在这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党和政府通过实行特殊的倾斜政策,把大量资源投入到发展经济与支持东部沿海地区建设上来,这也使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2003年至2011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10.7%,中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先富阶层,目前,中国的富裕阶层人口已经达到1.2亿,其年均购买力为5900亿美元。新世纪来,我国理应进入强调社会公平,先富带后富的发展进程。但经过三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时期,大量的先富阶层、强势群体早已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形成了稳固的既得利益集体,他们利用强势的话语权与政策优势。极大地阻碍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致使在宏观领域存在着大量社会不公政策,这成为公平正义缺失的直接政策致因。如收入分配制度政策,从启动至今,历经8年未见踪影。又如近年来,中央对房地产调控实施高压政策,但在房地产商利益集团与地方政府的柔力化解下,侵蚀、规避了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客观形成了“先富剥夺先穷”尴尬局面。人民论坛曾就中国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大调查,发现96.11%的人最不认同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如高额的赋税政策、歧视化的户籍政策、差异化的社会保障政策等等,极大地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二)区域发展失衡、城乡差距扩大:局部领域的公平正义缺失
区域间发展失衡、城乡差距扩大是我国当前局部领域公平正义缺失的一大表现。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差别的政策支持,大量的社会资源汇集,使东部沿海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加剧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而且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区域差距看,2010年我国西部地区经济总量仅占全国的19.31%,西部省区市中人均GDP最低与东部省区市中最高相差10倍多。m在城乡收差距上,70年代末为2.37:1.0;80年代中期1.6:1.0:90年代初为2.17:1.0;90年末代为2.7:1.0;现在的差距已扩大到5.1:1.0。由此可见,城乡差距的逐渐拉大。归结其原因。既有自然环境等客观条件制约,也有体制政策不完善使然。在当前环境下。这一现象将愈来愈烈,特别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源定价体制、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等,各类资源难以合理流动,限制了区域间的和谐同步发展。
(三)分配收入悬殊、资源占有不均:群体领域的公平正义缺失
群体领域的公平正义缺失是人们产生社会不公最直接的感受来源。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2012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行业差距达到8倍,地域差距近3倍;行业间收入差距超8倍,行业内差距数十倍。另据有关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18;1980年为0.33;1988年为0.38;1996年为0.425,当前高达0.45多。二是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资源不均等。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制度,人为地把国民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农民,使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许多方面造成了不平等。如在卫生资源分配上,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在全世界排名中居第188位,列倒数第4;据调查,我国占总人口30%的城市人口享有80%的卫生资源配置,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享有20%的卫生资源配置,87%的农民是完全靠自费医疗的。三是不同群体机会的不公平。体制内拥有权力的人员,利用制度缺失或制度执行不力,进行公共权力的寻租,各类腐败和“灰色收入”大量存在;征税制度不健全,现实生活中,大量偷税漏税现象存在,个税调节效果不理想:对扶助弱势群体合法谋生的制度设计不够,大量拆迁农村补偿政策不合理。城市下岗和贫困人员谋生缺乏合法途径等等。
三、探索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途径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又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加强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主义,应切实发挥好政府责任担当,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与建立符合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发挥好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
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具有优越性,主要表现为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比资本主义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政府则是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组织者、推动者与主导者。首先应搞好统筹兼顾,加强对落后地区发展的政策倾向。导致我国当前公平正义领域存在问题的最直接的原因是政策和制度安排的偏差所致。许多现行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厚此薄彼的倾向,这固然与过去实行的效率优先、先富政策等战略有关。差异化倾向政策虽加快了一方发展,而另一方则受到限制,错过了发挥政策效益的最佳时机,扩大了社会的不公平状态。所以,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搞好统筹兼[第一论文www.001lunwen.com提供代写论文和论文代写服务]顾,反哺回来,把从东部倾向的政策转向落后地区,实行政策“补偿”。其次将政府的主要职责转移到促进公平正义方面来。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政府应积极发挥好二次分配对公平正义调节的杠杆作用,切实承担好自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这就要求政府不断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组织,全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强调了人与社会系统各要素在环境中相互作用,并对人类社会行为具有重大影响。人生活在社会生态系统中,受着社会生态环境的变化与影响。健康、良好、和谐的社会生态是我们拥有幸福感、公平感的重要前提。但现实如何呢?2010年,人民论坛杂志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的党政干部受访者达45.1%:公司白领受访者达57.8%;知识分子受访者达55.4%;而网络调查显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则高达七成“全民弱势化”的问题的确令我们深思。其实,这与我们当前快速转型时期,社会利益结构、利益格局快速发生变化,社会生态未能跟随变化有关。因而出现了社会心理失调现象。因此,需要营造一种良好、健康的社会生态,良好的社会生态应该能够给人们提供机会和希望;能够鼓励人们遵守规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能够给人们提供安全感和确定性(孙立平,2011)。良好的社会生态。则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和体现全体公民的宪法权利;重视劳动的价值,保障劳动机会平等,实现共建共享;承认基于合法劳动而产生的财富差异;适度限制差别,保障弱势群体。追求共同富裕。
(三)尽快建立与国力相称的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和谐”。由“禾”与“言”组成,简单理解,就是要保障人民的生存与言论,这是人自由发展的最根本条件。罗尔斯在对代际正义问题上,说过“将正义延伸到包括我们对未来各代人的义务”,同时他认为,在不能做到完全公平的情境里,应建立对弱势群体与个体提供相应的“补偿”机制。党的十八报告中也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这些都反映了,而且迫切需要我们建立一套惠及全民的公平正义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最紧要的是,要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领域。尽快建立与国力相称的惠及全民的社会福利体系。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特别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照顾,应尽力改善生存和发展状况,保护合法权益,尤其是平等的社会权益,包括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就业权、公平的劳动报酬权、平等的公共医疗卫生享受权、平等的社会保障享受权等社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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