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会计契约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会计契约有公道的履行机制作为基础。法律与声誉作为会计契约履行的两种基本机制,具有各自的比较上风,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会计契约履行。法律强制机制的运行需要适当兼顾公平性与效任性目标,法庭对会计契约纠纷的公道裁决需要专门化的会计知识作为基础,并不局限于某一法律契约理论的特殊要求;声誉机制的运行则需要以一定的博弈条件(信息、时间与贴现率)为条件,以会计计量功能为基础,同时依靠于私人履约资本的积累与个人惩罚机制的有效运用。法律与声誉机制存在互补与一定程度的替换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进步会计契约的整体履行率。
「关键词」法律机制、声誉机制、法庭专门化、私人履约资本、重复博弈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有三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事项导致了在契约发生争议时,需要一套公道有效的履约机制作为其执行基础:由于外生契约因素影响了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缔约的一方当事人欲解除其履约责任;一方利用缺少契约风险治理条款的机会来严重影响另一方的利益;一方由于利润减少而想终止契约而不是基于履约困难(a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