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健康发展应注重官民互动机制构建的策略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05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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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的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尽管离不开专门反腐机关这一“官方主体”的规范高效作为,但是更离不开网民、网络运营商和新闻媒体(如报刊与广播电视)等“民间主体”的积极配合。因此,要在新时期推进网络反腐健康发展,在抓好官方介入机制建设的基础上,更要注重抓好官民互动机制的建立健全。笔者拟就推进网络反腐健康发展进程中的官民互动机制之建立健全问题,作一专门探讨。
一、建立健全官民互动机制的必要性
网络反腐在我国当前的实际运行过程遵循这样的轨迹:网民发帖(披露腐败信息)→网络热议→媒体追踪→事件放大→反腐机构介入→信息甄别→实施调查→决定查处与否→信息反馈。在网络反腐实际运行过程中,我们很明显地发现网络反腐要真正取得实效,必须依靠官民互动(即专门反腐机关和网民、网站和媒体的互动配合)。从国际反腐败的经验来看,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广大民众,任何一部分都无法独立地解决腐败问题。打击和预防腐败的过程应当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民众之间协作互动的过程。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上述三者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反腐败斗争中携起手来,履行各自的角色与功能,从而以合力战胜腐败。这里所说的官民互动是指体制内的专门反腐机关(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与民间反腐力量(网站、网民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之间的互动。具体而言则是指各级各类专门反腐机关(网络反腐官方主体)同网络运营商、网民和媒体(网络反腐民间主体)之间,在网络反腐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结果反馈上的支持、沟通、协调等行为。
从我国近年来各地方网络反腐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由于目前国家尚无有关官民互动反腐的系统配套性正式制度,结果导致一方面是专门反腐机关在网络反腐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上存在不规范性和随意偶然性,另一方面则是普通网民参与揭露腐败行为而承担的个体成本走高(这种个体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风险成本等)。日益理性化的网民,除非自身重大利益受到腐败分子的侵害,才可能借助网络披露腐败信息,进而与专门反腐机关被动式互动。这种被动式互动,客观上既影响着普通网民进一步参与网络反腐的热情,也影响网络反腐在未来能否健康发展的态势。腐败信息的网络披露和网民热议是网络反腐的起点,腐败信息能否迅速引发网络热议和媒体追踪、能否引发“蝴蝶效应”、能否促成专门反腐机关介入则是网络反腐的关键,而专门反腐机关是否积极作为则成为实施网络反腐的决定性因素。专门反腐机关与广大网民、公共网站及新闻媒体能否“互动”、如何“互动”,直接决定网络反腐的成败。作为弥补传统反腐机制不足的一种新机制新模式,网络反腐在未来若要得以健康发展,必须着力搞好专门反腐机关(官方)与网民、网络运营商和新闻媒体(民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惟有在规范高效的官民互动机制建立健全的前提下,网络反腐才不可能走极端或被异化。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官民互动机制最为关键和最为根本的一端在于各级各类专门反腐机关的主动作为,但是并不能否认广大网民、网络运营商和新闻媒体也应有自觉履行相应社会责任,也要做出相应的守法自律行为。
二、建立健全官民互动机制中各主体应各尽其责
(一)专门反腐机关的责任
纪检监察检察等专门反腐机关在为网民搭建便捷通畅的披露腐败信息平台和渠道的基础上,还应建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及时沟通反馈腐败信息的处理结果,从而担负起官民互动机制中的主导者角色责任。在这方面,专门反腐机关的具体作为应是:第一,为网民举报、披露腐败信息搭建便捷通畅的相关平台和渠道。从中央到地方、从省市到县区的各级专门反腐机关都应建立健全自己的门户网站(这些门户网站的板块设置应当全面合理,并且处于良好运转中)、开通网络举报邮箱及反腐博客或官方微博等等,为网民举报、披露腐败信息和查询腐败信息处理结果提供便捷高效的平台和渠道。各级专门反腐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对自己所建立的廉政监督网络平台和渠道进行升级更新、增加新栏目、充实新内容、扩展新功能,确保网上举报渠道的畅通。如果官方专门反腐机关能够建起如此布局合理、统一有序的官方网络反腐表达平台和通道,不仅可以适时直接收集到相关的反腐败信息,为官方反腐机构第一时间采取积极行动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还可增强网民的参与度和效能感,加快官方廉政专门机关和网民的良性互动,使得政府网站在发挥廉政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成为收集民声、反映民意的重要窗口。在这方面,最为成功的模式则是湖南省株洲市建立的“网络反腐中心”。该中心打造一个由官方搭建、网民唱主角的网络反腐平台,在全社会营造了一个良性、高效的网络正义舆论氛围,积极推进了党政官员接受社会监督,并引导社会情绪的合理宣泄。第二,建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及时沟通反馈腐败信息的处理结果。针对网络廉政信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现状,地方各级专门反腐机关可以联合或单独设立网络舆情分析中心等专门机构,在岗位编制、经费保障、设施配备等方面予以保障,保证了其正常运转和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些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负责网络反腐信息的及时收集、筛查、研判和反馈等工作。另外,地方各级各类专门反腐机关还要配备网络反腐信息处理员等专业人员。通过配备专业的网络反腐信息处理人员,负责网络反腐信息的采集、筛查、研判和反馈等工作。具体而言这些人员的工作职责在于:一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收集和处理分散在各类网站和各种论坛上的反腐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有价值的舆情,研判、筛选哪些信息可以进入专门反腐机关的调查处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交相关负责人由其决定如何处理。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职权范围内,在线及时地对群众提出的一些较简单的问题做出回答,或是在相关领导或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官方公布信息的相应处理结果,从而保障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各类专门反腐机关在履行官民互动机制的主导者角色责任中,还应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具体的网络反腐信息处理时限,要制定并在网民易查知的网站上公布具体的处理程序。要坚决防止各级各类反腐专门机关只受理不处理或者只处理不公布的现象。即便是网民举报情况不属实的,经调查处理后,相关的机关和人员也应尽快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对于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的腐败案件,如果相关部门未能及时作出反应,各级各类反腐专门机关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也应主动与其沟通协调,督促其尽快作出反馈,对于暂时无法处理的廉政监督事件,要向网民作出耐心、合理的解释,争取网民的理解。对于网民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提供的重要线索,各级各类反腐专门机关也应该积极地予以回应。通过建立网络反腐信息处理和网络反腐案件立案、查处情况的及时反馈机制,迅速给予群众以实效的回应,减少网民的新猜忌和不满,从而则可提升网民参与网络反腐的信心和政府及官方反腐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
(二)网络运营商的责任
在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前提下,网络运营商应积极开发和应用先进网络技术,加强与专门反腐机关的合作,满足和支持网民披露反腐信息的需求,真正发挥好专门反腐机关和网民之间的桥梁作用,从而担负起官民互动机制中的支持者角色责任。在国内众多网站中,一些拥有超高人气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网站,大都是反腐信息的策源地和扩散地。近几年中大家所瞩目和熟知的腐败热点案件,几乎均源自于知名网站的公共论坛、社区论坛、个人博客、个人微博微信等之中,这些腐败热点案件的最终处理基本上都是得益于知名网站的支持和合作。为此,作为集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与社会责任承担者于一身的知名网站,一方面应该通过自身的技术开发和更新,净化自身,打造成占有市场份额较大的精品网站。另一方面也应该通过自觉主动建立“网络信息把关人”和与官方主流思想一致的“网络意见领袖”,纯化网民思想表达渠道和方式,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加强与“官方”的合作和沟通,既为各级各类专门反腐机关提供采集网络反腐信息提供技术支持,也为网民正当表达自己的廉政监督意见提供安全的平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网站应主动积极地与专门反腐机关深化合作,为专门反腐机关搭建反腐信息的间接采集通道。这些网站还可利用自身现有的各种资源优势,不断优化网民的网络意见表达通道和形式,使得自己发布的网络反腐信息能够及时被更多网民关注、被更多更高级别的专门反腐机关重视。在互动合作方式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可积极争取与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部门签署合作协议,甚至可推荐自己信誉度高的网站编辑、知名博主或论坛版主等兼任专门反腐机关的信息汇报员或处理员,深化网站与专门反腐机关的合作广度、深度与程度。这样的合作,不仅有利于网站自身办网质量的提高、声誉的增强,也有利于官方反腐机关对网络反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而且也有利于网民理性参与网络反腐的意识培养和能力训练,增强网民参与网络反腐的效能感和安全感。
(三)新闻媒体的责任
新闻媒体在网络反腐中也发挥着披露真相和引导舆论的重要作用,是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和促进者。新闻媒体能否与专门反腐机关、网络运营商和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正当互动,在披露真相和引导舆论方面是否发挥正能量,对网络反腐健康发展与否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新闻媒体若要在推动和促进网络反腐健康发展中发挥正能量和积极作用,其在与专门反腐机关、网络运营商和广大网民的互动过程中,必须履行好以下两大基本责任。一是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恪守职业道德及行业规范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客观真实地报道和评论网民在网络平台上披露的腐败信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不应为了吸引眼球、增加卖点等私利诉求,而道听途说、添油加醋、甚至歪曲事实来煽风点火,故意制造网络反腐新闻。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绝不可以因自己的消极懈怠或歪曲报道,而引起专门反腐机关的反感、网民的不信任、网络运营商(即网站)的戒备。二是应在秉承自身职业操守的前提下,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大胆真实地报道评论网民通过网络平台披露的腐败信息。通过这样的报道评论,一方面可帮助专门反腐机关收集可靠的反腐信息,引起专门反腐机关对反腐信息的重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新闻媒体与专门反腐机关增进沟通交流,而且还有利于增强专门反腐机关对己的认可与信任,进而促进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官”与“媒”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通过自己的客观及时报道评论,还有助于增强自身与网民及网络运营商的信任,进而也有助于网络反腐过程中“媒民互动”、“媒网互动”。网民通过网络平台披露的腐败信息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而得到专门反腐机关的重视和处理,要么使有公益心的网民获得社会成就感、要么使有利益诉求的网民获得个人利益,这自然有助于增强网民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和好感,“媒民互动”会正态发展。新闻媒体客观及时报道相关网站推出的腐败信息,增加公众对该网站的点击率,网站的利益追求也容易实现。这自然也有助于增强网站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和好感,“媒网互动”会获得双赢。总之,新闻媒体在与专门反腐机关、网民和网络运营商的良性互动中,自然有利于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
(四)普通网民的责任
普通网民在不断增强自己法纪意识和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前提下,应该担负起官民互动机制中的合作者角色责任。由于在虚拟、开放、互动、平等的网络平台,每个网民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网络的自主和便捷,使许多网民抛弃现实社会中自由发言的顾虑和担心,比较自由地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一方面展示了网民作为社会政治主体的形象,增强了其参政意识和主体意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虚假信息。根据我们2013年的调查显示,69.7%的公众认为“网上虚假信息耗费人力物力,难以兼顾现实中的反腐工作”。做一个理性而有责任感的网民,经常浏览专门反腐机关的官方网站和相关意见表达平台,多向专门反腐机关的网络反腐平台提意见建议或提供腐败信息,不盲目地发帖、跟帖和转帖,积极支持配合专门反腐专门机关的网络反腐信息调查、甄别等活动,当一个敢作敢为、勇于担当和善于自我保护的理性网民,而不是不负责任的“网络水军”和“网络愤青”。作为一个智识正常的网民,应该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发布或转帖的官员腐败信息,只有达到专门反腐机关的手中,引起其足够的重视,才有可能查处腐败分子。没有与专门反腐机关合作沟通的意识和能力,随意的发布自己所了解或掌握的所谓腐败信息,成功率并不一定高,而风险性反而会更大。
三、建立健全官民互动机制重在保障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网络反腐中的官民互动机制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前述四类主体在网络反腐的具体行为方式上有效互动,而且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制度。因为没有制度保障的官民互动之真实性和有效性往往是难以令人满意。
在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官民互动保障制度方面,一方面我们有必要主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合理制度设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网络反腐不仅在中国发展得波澜壮阔,而且在国外一些国家也有成功实践(尽管并不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反腐败主渠道,但并不否认是一些东亚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反腐败行动的重要方式)。比如,1999年4月,韩国汉城市政府网站在开设了“民愿处理在线公开系统”的同时,出台了《网络民意处理规则》。该《规则》规定,市民可以通过上网提出“民愿”,有关部门公务员在网上接到市民的“民愿”后,必须把处理的每个过程直至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使市民能够通过互联网清楚地了解。在对该系统实际效果进行调研后发现:68%的被调查者认为,系统运行后公务员的腐败比过去有了明显或一定的减少,74%的人认为业务处理时间有了明显缩短。这一系统不仅对防止腐败起到了有效的作用,而且为政府获得市民信任以及取得国际声誉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过去曾有“腐败魔穴”之称的汉城市洗刷了耻辱。而一度被外界批判为不廉洁国家的印度,其中央监察委员会在2000年时,就在网上发布了《公民反腐败指南》,告诉公民如何通过其开通的网上举报专栏投诉政府官员,这些投诉中涉及官员腐败的案件都将被记录在监察机构的档案中。除韩印之外,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有通过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官民互动保障制度来实现反腐败的先进经验。比如新加坡就通过制定《互联网使用和监管法》,明确规定网民和反腐专门机构之间应该相互互动,共同营造积极的反腐氛围;英国为了规范各类社会主体利用网络等媒体参与反腐败的角色与行为,也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新闻传播法,以及设立专门负责调查针对新闻媒体投诉的“媒体投诉委员会”等来保障反腐败过程中新闻媒体与反腐专门机构之间的互动合作。[1]在国外一些国家有关网络反腐的“官民互动”制度设计中,虽有其个别适用性或国别特定性,但是也不可否认其一定的“普适性”。对于其中具有普适合理性的制度设计,我们也可以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进而以“他山之石”来促进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积极总结和推广国内的地方制度创新。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党政机关在网络反腐制度化方面展开了不少探索。典型的则是2008年8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个人反腐与专门机关反腐链接互动了起来。在这个《办法》的保障之下,网民的个人反腐行为通过官方专业反腐机关搭建的网络平台可以转变成有组织的反腐行为,在2011年之前曾经一度引领中国网络反腐的潮流。然而,这样一个仅是地方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对当地的网络反腐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并没有被有关上级组织重视和进一步总结提炼推广,结果导致本身具有明显促成网络反腐官民互动的地方制度创新,随着廉政主官的调动而出现运转低潮困局(株洲市网络反腐首创者——原株洲市纪委书记杨平调任湖南省国资委副主任之后,株洲市的网络反腐机制和平台就很少积极公布新的网络举报的查处情况)。[2]与之类似的问题,在近两年的网络反腐实践中也存在。比如,2013年3月由佛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由知名网友、媒体代表、宣传部门人士、党校和佛科院学者等组成的广东佛山网络反腐联盟,虽然力图建成官民互动的网络反腐新格局,但是由于相关互动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网络反腐运行实效喜忧参半。[3]当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政府,很有必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出台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引导地方反腐倡廉专门机关积极进行网络反腐中的官民互动创新实践,并对其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措施进行总结提炼和吸纳推广,进而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反腐官民互动制度,是保障当今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杨金卫.网络:一种新的反腐利器——网络反腐的制度规范与机制创新研究[M].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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