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自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以来,城市政府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也开始进入学者研究的视线。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业已走过了多年的历程。笔者试图在公用事业走向民营化的大背景下,对我国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方面的研究进行系统的回顾与反思,旨在为当前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提供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借鉴与参考。
本文文献的两大来源,一是来源于学术专著,二是来源于中国知网以及北大学位论文库。以2003年至今为时间轴,笔者搜索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博论文数据库”、“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库”的相关文献,获取的关于公用事业监管方面的文献数量如下:以“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为主题词在CNKI中进行搜索,总共发现6篇相关文献;以“公用事业监管”为主题词在CNKI中进行搜索,总共有41篇相关文献;以“公用事业监管”为主题词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及“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进行搜索,总共有17篇相关文献,其中硕士学位论文15篇,博士学位论文2篇;以“公用事业”为主题词在“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库”中进行检索,共有7篇相关文献,其中硕士论文5篇,博士论文2篇;以“公用事业绩效管理”和“公用事业政府绩效管理”为主题进行搜索,没有发现相关文献。从图1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公用事业监管方面”文献的分布情况:
从研究内容上看,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研究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基本理论;二是我国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实践研究。在每一个大的研究领域下,又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研究项目,如图2所示。基于上述已有的研究,笔者试图从研究思路和方法的角度,为未来我国公用事业监管的研究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
二、公用事业监管基本理论的研究
和其他新的研究领域一样,公用事业监管涉及庞杂的概念和理论体系。因此,综合梳理国内外研究文献,科学界定相关的概念,立足国情构建符合我国实情的监管理论,就成了研究者的重要任务。可将相关研究归结为两个方面:公用事业监管的内涵与特征;公用事业监管的原因分析。
(一)公用事业监管的内涵
研究者们广泛梳理了国内外文献对于“公用事业政府监管”①的定义,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阐释。王俊豪认为:“政府管制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1]2郭磊,王广起在介绍国外众多学者(包括Viscusi、伯吉斯、丹尼尔·F·史普博、保罗·萨缪尔森、植草益、斯蒂格利茨、梅尔)对“政府规制”的论述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郭磊认为政府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监管是指宏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控制或干预。[2]王广起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主体的一种行政行为;政府规制是一种制度领域通过一些反周期的预算或货币干预手段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狭义的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对微观安排或结构,是行为主体依据成本——收益分析进行权衡的结果;政府规制是一种利益分配和调整。”[3]
(二)公用事业监管的原因分析
对于公用事业监管的原因分析归结为两类:第一,从理论方面分析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原因;第二,从实证方面论证公用事业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对监管原因的理论论证。在借鉴国外公用事业监管理论的基础上,研究者将监管的原因归结为四大类:
(1)补救市场失灵说。引入监管的主要目标是解决产业内的市场失灵和普遍服务两个重要问题。由于自然垄断性质和准公共物品性质、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产生效率损失,政府监管的目标并非只是替代市场,而是补救市场失灵。而普遍服务理论认为,即便有些居民贫困而无力支付服务费用,比如管道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一个国家内任何地方任何人也都应该享受到公共服务。普遍服务是政府对所有公民的公共责任与义务,由于在公用事业服务领域,市场价格机制无法使企业提供这种普遍服务,就需要政府进行干预(秦虹,2006;杨志钢,2009;郭磊,2010;王学庆,2012)。
(2)社会公共利益说。即认为满足公用需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政府监管的原因(袭亮、徐晖,2007;郭磊,2010;王广起,2008;王璐,2011)。其中李珍刚和肖兴志分析了公用事业的市场化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在如下方面造成损害: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公共安全、政府廉洁和政府合法性,避免上述损害是需要政府监管的重要原因(肖兴志,2008;李珍刚,2008)。
(3)政府责任说。史际春认为,公用事业管制是政府作为公用事业管理者的责任(史际春、肖竹,2004)。李珍刚认为,需切除政府与公用事业企业的利益纽带,调整监管机关的角色,实现管理监督机构与出资者的分离,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分离(李珍刚,2008)。傅涛认为,政府的监管责任是由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特性决定的(傅涛,2008)。
(4)委托代理理论。即认为委托者和代理者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代理者并不会完全按照委托者的意思行事,故而需要对代理者进行监督。公用事业民营化后,政府作为委托者,需要对作为代理者的公用事业企业进行监管。
2.对监管原因的实证分析。
(1)具体行业、具体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存在的问题。郭磊运用电力和自来水领域的数据资料分析公用事业民营化后运营企业效率低下、网络环节与配送环节缺乏协调、缺乏竞争导致厂商滥用市场支配力等问题(郭磊,2010)。[1]65史际春以电信和电力行业为例,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体制改革,而其中的关键是恰当地设置监管机构及其职权,引进竞争机制及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对其价格、普遍服务、互联互通等实行有效监管(史际春,2008)。[4]李明超、章志远认为,20世纪90年代民营化改革初期出现的一系列损害公共利益的乱象,比如公交企业在运营线路中“挑肥拣瘦”,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频频违章,导致事故频发,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政府监管的缺位。[5]高新军分析了深圳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开招标等监管缺位的问题,并认为这些监管缺乏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寻租”(高新军,2009)。[6]
(2)概括性的问题分析。王璐总结了公用事业民营化在发展的同时显现出的四大内在问题:缺乏公正合理、有效的经济竞争;政策与法规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政府监督制度不完善。而这些现实问题正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需要政府实行必要规制的原因(王璐,2011)。[7]
三、我国公用事业监管实践的研究
对我国公用事业监管实践的研究归结为三大块:我国相关实践的系统总结与审视;国外相关实践经验的介绍与总结;构建科学高效的公用事业监管体系。
(一)我国的相关实践现状
对实践现状的具体分析主要可以分为整体性分析,和具体案例分析。
1.对于目前整个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的分析。张冉冉、吴庆玲描述了目前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体制,并探究了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吴庆玲,2008;张冉冉,2011)。[8][9]
2.对具体行业、具体城市监管实践的分析。就具体行业的分析而言,邓俊对于哈尔滨燃气行业政府监管现状进行了描述(邓俊,2010)。[10]刘辉分析了我国电力行业的监管现状,对监管法律、监管机构、电力价格监管政策进行了梳理(刘辉,2007)。[11]傅涛认为水务民营化改革中最大的问题是只重引资却忽略了监管和体制建设,造成公共服务体系混乱(傅涛,2008)。[12]蒲实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于城市自来水价格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蒲实,2007)。[13]就具体城市的分析来看,范合君、王文举从监管立法的现状、进入与退出监管、特许经营制度现状、价格监管等方面系统分析了北京市公用事业监管的现状(范合君,王文举,2007)。[14]成丕德分析了济南市燃气行业政府监管的现状(成丕德,2008),[15]戴涛分析了连云港市公用事业监管的现状(戴涛,2008)。[16]宋健指出当前广东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特征是:“主体监管”加“条块监管”,并将广东现行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主要模式归结为:“直接监管”、“事业单位监管”、“聘请中介机构或社会监理公司进行监管”三大类(宋健,2008)。[17]高新军反思了深圳公用事业改革中因监管缺位而造成招投标不透明的现状(高新军,2009)。[6]孟振华则对深圳市政公用事业总体发展历程与现状进行分析(孟振华,2006)。[18]30-33马瑶之分析了深圳市燃气行业价格监管的现状,探讨了特许经营制度下城市燃气行业价格监管的对策(马瑶之,2003)。[19]
(二)对公用事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审视
1.从理念层面分析,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1)政府监管的角色定位偏差,吴庆玲认为,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弱化政府监管甚至放弃政府监管责任(吴庆玲,2008;王璐,2011),王红雨指出,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将民营化理解为出售国有资产,没有意识到政府应该在民营化过程中承担起监管者的责任(王红雨,2011)。
(2)政府监管中缺乏公民参与(于腾帅,2007;武良成,2008;王广起,2008;李明超,章志远,2011)。
2.从制度层面分析,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1)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吴庆玲指出,目前我国政府监管法规过于分散、适用面窄、缺少权威性、权限边界不清(吴庆玲,2008),王广起认为,一些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比较早,已经不能适应公用事业民营化后的新情况,而一些急需监管的行业却没有相应的监管法律(王广起,2008)。
(2)政府监管机构存在着叠床架屋、职能交叉、权力配置不完善、运行不独立,于腾帅从四个层面分析了政府监管机构不完善的表现:1)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权力配置问题;2)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配置问题;3)监管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政策部门的权力配置问题;4)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力配置问题(于腾帅,2007),吴庆玲指出,目前尚未建立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进行评价的专业机构和指标体系,使得监管效果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吴庆玲,2008)。
(3)政府规制的内容过于严厉,成本过高(武良成,2008)。
(4)市场发育不完善,城市竞争机制不完善,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袭亮,徐晖,2007;王广起,2008)。
3.从技术层面分析,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1)监管方法简单、手段落后(吴庆玲,2008)。
(2)监管人员能力和素质问题,包括公用事业监管队伍中人才机构不合理,经济法律人才极为欠缺(周怡君,2007;王璐,2011;宋健,2008)。王广起指出,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在对公用事业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能够获得充分的相关信息,而这正是目前我国监管公用事业价格的物价部门所缺乏的(王广起,2008)。
(3)缺乏对目前我国监管实践的绩效评估。对监管实践进行绩效评估是发达国家公用事业监管中提升监管效率和效能的重要途径,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公用事业监管中对监管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的理解缺乏统一、规范的认识,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监管绩效评估体系(肖兴志,2008)。
(三)国外相关实践经验的介绍与总结
从内容上看,此部分划分为四大块:一是关于监管背景与历史过程的介绍;二是关于监管机构的介绍,包括机构的立法,设置模式,组织模式,管辖模式,经费来源等;三是关于公用事业监管的监督机制的介绍;四是分析国外公用事业监管对我们的启示。
关于国外公用事业监管的历史介绍,李珍刚和张会恒的论述很详细。李珍刚在《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中的政府责任》一书中详细介绍了英美两国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改革历程及美国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历史,并通过考察欧盟、瑞典、德国等国公用事业的监管历史来论证“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是西方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李珍刚,2008)。张会恒在《我国公用事业政府规制的有效性研究》一书中分析了英国、美国、日本三国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历史变迁(张会恒,2007)。在研究者们看来,国外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最大特征是其“独立性”,表现如下:
1.监管机构的立法。
仇保兴、王俊豪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自来水产业的主要法律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立法先行是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一大特征(仇保兴、王俊豪,2006)。湛中乐指出,英美等国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管机构,由其履行公用事业的监管及相关法律纠纷的裁决职能(湛中乐,2007)。宋健分析了英国、新加坡、德国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指出它们都相对独立,并得到法律授权,而且职责专一,不再承担与监管无关的工作(宋健,2008)。李珍刚、杨学军、谭婷婷认为,拥有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公用事业的监管都以法律为依托是英美两国公用事业监管的共同点(李珍刚,2008;杨学军,2008;谭婷婷,2011)。
2.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
(1)对不同国家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的比较研究。如李明超等将美、英、新加坡、日本、法国、德国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归结为三大类:“与传统行政部门合并型”、“独立于传统行政部门”、“隶属于传统行政部门”(李明超、章志远,2011)。秦虹、盛洪以水行业监管为例,将发达国家监管机构的设置归为四大类:单独设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为代表;在综合行政部门中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以英国为代表;纵向分权或协调机制下不单设监管机构,以法德为代表;由分行业的法定机构同时行使监管和提供服务双重职能的混合模式(秦虹、盛洪,2006)。
(2)对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架构的研究。英国公用事业监管的组织模式采用的是垂直主导模式,成立了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并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范合君、柳学信、王家,2011)。李明超等将美、英、新加坡、日本、德国的公用事业的组织模式划分为“垂直监管模式”、“分层监管模式”、“单层监管模式”三大类(李明超、章志远,2011)。
(3)对监管机构的管辖模式的研究。不少研究者对于国外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进行了介绍。丁浩和范合君介绍了英美国家常用的价格监管模式:美国采取的是投资回报率价格监管,英国采取的是最高限价监管(丁浩、范合君,2007;范合君、柳学信、王家,2011)。[14]李明超将国外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管辖模式分为“单产业模式”和“多产业模式”两种(李明超、章志远,2011)。宋健指出,英国和新加坡的专业性监管机构以及德国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它们实行的是综合监管,拥有市场进入、价格、服务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管权利(宋健,2008)。[17]
3.监督监管机构的机制。
(1)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主要通过行政审计监督来实现。周勤、李家平分析了新加坡公用事业的监管机构的内部监督途径:在内部设有审计处,由该部门直属委员会领导,负责对监管机构各项活动进行调查审计,一旦发现任何问题,立即向主任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周勤、李家平,2007)。[20]1-10
(2)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大实现途径:1)立法机构的监督,比如新加坡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重大决策要向所属部门汇报,年度财务报表和月度财务报表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国会的审查(周勤、李家平,2007);[20]10-202)来自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可以通过个人或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专业社会组织对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如英国自来水顾客服务委员会、煤气消费者委员会、电力消费管办公室、电信消费者代表委员会(仇保兴、王俊豪,2006;丁浩、范合君,2007;周勤、李家平,2007;柳学信、王家,2011);3)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制度要求政府把某一监管法规草案公布在因特网、大众媒体上,以广泛征求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见,还需将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加以整理,并据此对政府监管法规草案进行修改,然后将这些信息与公众见面,再次征求意见,作为制定有关法规的依据(丁浩、范合君,2007)。[14]
(3)监管影响评估制度(regulatoryimpactassessment,RIA)。[21]这种监督方式是内外监督的结合,既能通过监管绩效的评估来促进组织机构内部绩效的改善,又是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关于这种监督方式,张会恒和肖兴志都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首先是对“监管影响评估”内涵的介绍。张会恒指出,规制影响评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对新规制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系统的成本收益分析为主的事前评估;二是以对现有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的系统的成本收益分析为主的事后评估(张会恒,2007)。肖兴志指出,监管影响评价是对监管提案的可能影响和现行规制的实际影响进行系统估计,从而为决策者出台和修改规制提供信息的一种规制工具(肖兴志,2008)。另外,张会恒对国外“监管影响评估”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在具体国家的实践情况进行了介绍。他指出,监管影响评估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到2001年初,这种制度已经被OECD的20个成员国不同程度地采用,用以改善其监管决策行为。OECD的报告显示,除韩国和墨西哥等少数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较少或没有实行监管影响评估。他还细致分析了“英国监管影响评估的具体实践”,具体包括“监管影响评估的五项原则”、“监管影响评估的程序”、“监管影响评估的方法(3个阶段加上2个重要测试)”(张会恒,2007)。[22]176-178
相比于张会恒,肖兴志着重介绍了“监管影响评价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规制影响评价的对象”、“规制影响评价的方法”。他指出规制失灵是导致规制影响评价产生的直接原因;规制影响评价是促进规制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规制影响评价提供了科学的分析方法与工具。规制影响评价的对象就是规制影响,它是规制结果而非规制产出,包括对规制制定、实施、结果三个层次的评价。此外,他还介绍了国外监管影响评价的主要方法是成本收益分析法,指出由于规制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很广,多数情况下难以用数量准确表述与计量,国外相关经验是综合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包括运筹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肖兴志,2008)。
4.对我国公用事业监管的启示。王学庆、谭婷婷、秦虹、盛洪、杨学军、董妍伽等总结了国外公用事业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1)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与监管模式的选择要适合本国国情,具体采取何种形式,要与本国的文化传统和制度资源相关。(2)用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能,保证监管的独立性。(3)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监管能力的监管人员队伍。(4)借鉴西方国家公用事业监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我国公用事业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确保监管机构忠实于社会公众的利益(秦虹、盛洪,2006;杨学军、董妍伽,2008)。
(三)构建科学高效的公用事业监管体系
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构建科学高效公用事业监管体系的对策,可从监管过程(监管立法阶段、监管执行阶段、监管监督阶段)的角度将其对策进行归纳,见图3。
1.确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确立正确的监管理念需要认识到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监管市场环境的建设,则需要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范合君、王文举,2007)。具体该如何推进市场化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中指出:“一是规范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首要环节,必须科学制定标准,严格操作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二要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2.在立法阶段构建独立的监管体制。
在立法阶段构建独立的监管体制,必须划定明确的监管权限(刘向阳,2005;范合君、王文举,2007;宋健,2008;王广起,2008;李珍刚,2008)。张会恒指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宪政层次的法律基础,将监管机构的地位、权力和职责用法律制度明确下来(张会恒,2007;吴庆玲,2008)。
3.强有力的监管执行。
(1)把握执行监管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龙雄辉,2009)[23]
(2)运用科学高效的监管技术和手段:使用激励性的监管工具,建立科学的价格监管模式,严格规范特许经营协议,强化成本监管(孟振华,2006;范合君、王文举,2007;宋健,2008;王广起,2008;李珍刚,2008;许石慧,2009)。
(3)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并召集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策咨询(李东序,2005;孟振华,2006;张冉冉,2011)。
4.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研究者们提出的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方法可归结为三种:
(1)对监管主体进行内部监督,内部监督的方法包括行政复议、通过讨论和听证会的形式增强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2)对监管主体进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的方法包括加快政府信用承诺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完善司法制度,组建各种各样的消费者组织(范合君,王文举,2007;张会恒,2007;刘辉,2007;宋健,2008;张冉冉,2011)。
(3)对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影响评估,于腾帅指出,需要“加快监管机构的绩效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于腾帅,2007)。此外,张会恒、肖兴志认为,及早引入规范的监管影响评价理念,建立监管影响评价制度,以提高我国政府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张会恒,2007;肖兴志,2008)。
关于如何进行监管影响评估,肖兴志在介绍国外监管影响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指出:一是要建立有效的监管管理体系来推进监管影响评价;二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推进监管影响评价;三是提高数据收集能力和评价技术是推进监管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四是充分考虑制度约束是在中国成功实行规制影响评价的必要条件,中国规制影响评价的标准应该更加广泛,要特别关注价格、就业和公平方面的影响,要加强防范规制影响评价中的寻租现象;五是由于同行评审及独立政策研究机构的分析拥有更高的专业水准和更公正的研究立场,在评估监管机构的监管影响时,可以扩大政府咨询,加强与独立研究机构的合作,以此来改善监管评价的质量。
四、对我国公用事业监管研究的反思
(一)对文献内容的小结
从研究内容来看,国内关于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文献集中于三大主题:一是为什么要进行公用事业监管;二是怎样实行监管;三是如何保证监管有效。“为什么要进行公用事业监管”的研究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问题:一是从理论方面论证为什么需要对公用事业进行监管;二是从实证方面对于公用事业的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探讨目前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来论证需要对公用事业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怎样对公用事业进行政府监管”又可以细分为三个研究领域:一是从法学、管理学等视角探讨政府监管原则;二是研究监管模式;三是研究监管经验。至于“如何保证监管有效率”,大部分研究者都“意识到加强对监管者监管的必要性”,提出需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提高监管有效性。也有研究者提出需要引进“监管影响评估制度”来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二)对文献内容的反思
综观国内学术界现有对于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研究可以发现,在“为什么要进行公用事业监管”和“怎样实行监管”的研究领域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文献,但就“如何保证监管的有效性”这一问题,研究者们提出的监管办法停留于“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第三方监督”这些建议层面。虽有研究者提出借鉴国外的“监管影响评估制度”对中国公用事业监管进行绩效评价,且有研究者(如张会恒等)提出提高中国电力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对策,但现有的研究明显具有两大不足:
1.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程度不够。比如在介绍国外监管的相关理论时,鲜有人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对于国外的理论进行本土化的检验。比如在提出改进公用事业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时,大多数研究者提出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提出设立独立的监管体制,但到底该怎么设立?到底该参考哪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到底该采取哪种监管体制既能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又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同时还适用于我国的政体与实际的公用事业改革情况呢?这些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2.对于公用事业监管这样一个新的领域,研究中大而化之的问题比较突出。很多文章注重全面性和系统性,喜欢面面俱到,但会导致蜻蜓点水;一些文章遵循着概念界定、现状描述、问题分析、国外经验、对策建议的思维逻辑,在每一部分的讨论中都采取罗列的方式,而大多数的条条框框都来源于已有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于细小问题的深究,研究缺乏专门化和分工化。
比如研究者们提出引进国外的监管绩效评价制度,但是很多细节的问题都没有考虑。比如绩效评估该如何进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该如何设计?不同城市的公用事业监管绩效评价指标设计是不是有区别?省级城市和市县一级城市的公用事业监管绩效指标设计是否有区别?不同公用事业行业的评估指标是否有区别?对这些细节问题的研究非常有意义,但目前仍为空白。
综上所述,推进我国公用事业监管研究,迫切需要加强本土化关怀以及对国外经验与理论进行本土实践检验。这些都有待学者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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