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历史悠久的教育管级制度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自有记载的历史以来,我们可以发现各朝各代的教育体制都传递了一种信息:官办官管制度,即政府的管理部门掌握着教育的主导权和管理权,并且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被分为官学和私学。官学主要是政府指派、委任或选拔学校的主要管理者,而私学也是在政府的严厉监管下办学。所以从出现之日起,教育便被纳入了统治者的行政权力之下,成为为统治阶级培养管理人才实施与统治的一种工具。可见,我国目前的高校管理行政化的历史由来已久。行政化的思想早已在高校管理中根深蒂固,这就给“去行政化”改革带来了不小的阻力。此外,长期的封建社会的统治在我国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将学习与做官联系在一起。在我国的公立高等院校中,校长和党委书记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都有与政府行政部门相对应的行政级别。领导为获得更高的行政级别,众多高校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与学术的质量水平如何,开始盲目热衷于高校的升级,这也导致了高校管理行政化泛滥。
2.政府与大学关系错位
无论从哪种职能上来辨析,政府和高校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社会组织。从教育发展史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与高校的错位关系由来已久。在高校管理“去行政化”的过程中,能否正确处理好这种关系意义重大。曾经有学者指出:“大学在它们的全部历史中都一直在事实上依赖于外部经济资助,而这种依赖也影响了它们的自治程度。”长久以来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赖于政府拨款,这就使得教育资源配置权一直掌握在政府行政部门手中。因此,政府控制高校的力量始终占据绝对优势。这种行政依附关系使高校发展缺乏个性和原创精神。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大学的关系,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对权力关系———政府的权力和大学的权力。尽管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已被提升至法律的高度,但是政府仍然在与高校自主权直接相关的预算、人事、规划、学科人才培养等事务中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因此,如何调节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平衡成了高校管理去行政化面临的主要考验。
二、我国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改革的有效途径
1.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高校关系,增强高校的自主办学权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合理规划和配置教育自身行政权限,减轻政府对高校管理的过度干预,进而通过法律、政策等有效手段对高校进行监管、服务等职能,从而增强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在高校管理方面,政府需要做出宏观方向的指导,同时服务高校,以保证其按照预期方向发展。政府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到转变职能,服务高校:(1)保证各项高等教育办学经费及科研经费资金的投入使用,以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对于经费的具体使用,政府可以实施监管但不能有过多行政干预。(2)在监督管理方面,政府对于高校的考核和评估是必要的,但这一过程在转变职能后,政府应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此项工作。该机构应独立于政府和高校之外,受社会公众监督。(3)在实施服务职能方面最重要一点是,从宏观方面政府要做好各类高校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方便社会公众了解高校信息动态,同时也有助于高校准确及时地掌握社会需求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推出一系列符合社会发展动态和高校教育规律的政策,增强高校的自主办学,为高校办学提供指导。
2.民主管理高校,崇尚学术权力,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站在传统意义的角度上看,学术权力被理解为教师在学校的运作中所拥有的管理权力与能力,但是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以高等教育的现实情况为出发点,学术权力表现为有关的教育组织及相关的教育从业人员对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认定和教师自我能力的提高等各方面所拥有的管理权。如果相关的行政机构或者是相关的工作人员被赋予了学术管理权力,那么他们就具有了学术权力。从学校所具有的基本性质上看,学校是民主自由的机构,我们需要建立民主机制并进行完善。一方面我们需要设立有关的机构,而且机构的所有人员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挑选,以消除上级任命的弊端,这些工作人员应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对于相关人员的任命、相关职称的评定等就可以实现民主性最大化,且广大教师、学校职工的合法权利、利益也会得到最有效的保证。另一方面,不但校长的任命实行公开遴选,而且还要对学校的党政机构进行瘦身,取消冗余的职位,进而有力推动学校民主改革。如果行政行为对学术行为介入太多,教师们的学术研究就会受到很大阻碍。有理由坚信,使用民主的方式对高校进行管理,学术权力将会被重新定位,既有利于高校的学术研究,提升学校的竞争力,也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
3.以法律作为保障,坚持依法治校
从高校自身发展的角度来说,高校管理的“行政化”改革实际上是要充分实现高校办学的自主权。长久以来,因为历史、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对高校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这深刻影响了高校的管理运行模式,使得高校一直缺乏独立自主的管理权。“高校就该归政府管理”这样的观念也在社会公众中根深蒂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确实有多处规定了高校拥有自主办学等权利,但对于高校运行中高校自身所实施行政权力的权限范围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所以法律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政府行政部门扩大权力的可能性。基于以上种种现状,从法律层面上我们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立法中要明确高校拥有独立自主权,管理行政化的倾向将阻碍高校的长远发展,政府部门所起的只是监管和服务作用,辅助高校的管理;其次,要细化高校和政府部门分别在高校管理中拥有的权限范围。这样就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上保障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有效避免政府的过度干涉;最后,从高校自身角度来说,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自由散漫,广大教师亦应投入更多的精力于学术研究,依法以教以法从研,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的长远发展。
三、结语
教育要改革,大学要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高校管理的“去行政化”是必不可少的。然而高校去行政化改革又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所以我们应该把握好当前问题的实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合理调整权利的分配,平衡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积极稳步地推进改革,最终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行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