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硕士论文

时间:2020-09-19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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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对执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各种问责机制逐渐完善,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强,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这种大环境之下,承担着繁重监管与执法任务的工商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职业风险,稍有不慎便会导致责任追究,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日益感受到工商职业风险的存在,承受着可能被问责的压力,甚至有人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成了“高危行业”。以下是工商行政管理硕士论文,欢迎阅读。

近年来,工商部门因失职、渎职被问责而受党纪政纪处分、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事件屡屡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事件影响工商执法人员的个人前途,影响工商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能的主动性、积极性,影响工商执法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危及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类型和特点

(一)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含义及主要类型风险一词的含义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是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职业的人员在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承担着与职业相关的各种责任追究、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方面潜在的可能性。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

1,行政许可风险。工商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许可部门,因主观过失或者行政相对人的欺骗行为,很容易导致行政许可行为错误,特别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同时又保留了对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审查要求,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是采取书式审查方式还是实质审查方式难于把握,从而导致行政许可执法风险。因此,一旦当事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的企业出现问题,工商部门可能会承担审查不严等责任风险。

2,监管执法风险。监管执法风险是基层工商部门目前面临的最大风险,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受到的责任追究往往发生在监管执法领域,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作为不当或不到位、乱作为。

3,服务关联风险。由于现行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纷纷出台相关扶持发展政策,在保证经济增长过程中,可能出台一些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政策和规定,并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执行和落实。有的地方甚至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可能要面临随时被问责的风险,导致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存在着潜在的职业风险。

4,职业关联风险。即与工商行政管理职业相关联的其他行为所引发的风险,这类风险与工商行政管理职业行为相关联。但不是因为职业行为本身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发的。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执法冲突风险,对工商执法不正常、不合理的监督,制约、阻碍和抗拒执法所造成的风险。二是廉政风险,主要指索贿行为;三是其他与职务相关的行为风险,如在生活工作中违反“六项禁令”被问责的风险,在行风评议、机关作风建设中如果被评为不满意,相关人员就会有受到问责的风险。

(二)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主要特点

1,职责伴生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的职权并负有相应的行政责任,行使职权就必须要承担责任,没有履行好职责自然会有风险。有职权就有责任,有责任就有风险,执法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在赋予工商部门权力的同时,强调了应承担的责任,为责任追究提供了执行依据。

2,可认知性。尽管造成职业风险的因素很多,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人员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但本质上与其他风险是一致的,由于职权和责任是法定的,风险只是可能性。只要我们正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权和责任,就能够全面认识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

3,突发性。经营者为自身的经济利益。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或在未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前擅自开业,或未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工商部门监管执法,从而常常会引发突然性的执法冲突事件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工商部门潜在的职业风险突然变成现实的职业风险。

4,可防控性。尽管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是难以绝对避免的,但只要认真研究分析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势利导,积极主动应对,这些风险是可以预防、控制、化解的,至少可以把它降到最低或可以接受的程度。

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作为不到位”的职业风险所谓“作为不到位”风险,即在行政作为过程中,代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虽然实施了行政行为,但因行为人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完全彻底或不够规范而显现出来的执法风险。此类表现形式有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根本不懂得如何实施规范的“作为”或者一知半解而无形中为之;二是行为人懂得如何实施规范的“作为”而怕麻烦故意“偷工减料”简化“作为”。比如在高危行业的市场巡查和监管中,常常出现有巡查有监管但没有做好巡查监管的工作痕迹记录并存档、备案作为监管到位的依据。三是行为人懂得如何实施规范的“作为”而故意为之。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故意不回避、询问笔录故意不请当事人签名、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不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等,这些工作上的细则问题,许多工商干部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或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这些“无所谓”的东西就会成为工商部门、工商干部的死穴。

(二)“不作为”风险

所谓“不作为”的执法风险,即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代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却不作出行政行为而带来的执法风险。如对涉嫌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而不移交,应当对申诉举报的案件进行处理而不处理,应当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而不查处,本属职责监管范围而不去监管等。

(三)“乱作为”的职业风险

所谓“乱作为”风险,即代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依据法定程序、职权等而随意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执法风险。如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而随意颁发证照,把缴纳私协会员费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随意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上下限。

(四)“不确定”的职业风险

在国家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工商部门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多的机关。国家工商总局新的“三定”方案,更加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能,扩展了工商职能的领域,无疑也加重了工商部门的行政责任,相应的职业风险就越来越大,在履行职权过程中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的“不确定”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多,有时尽职也未必能免责。如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行政相对人的欺骗行为而导致行政许可行为错误,就有可能产生被问责的风险。

三、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成因分析

(一)不依法行政是工商职业风险的总根源

不论是工作人员执法思想不端正,办案执法、简化执法程序、超越执法权限或行政不作为、乱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规不当等行为;还是一些政府部门职责“错位”、“缺位”,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而对工商执法行为加以限制或干涉,都是不依法行政的表现。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追逐个人私利,而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与执法机关进行对抗,其目的也是促使工商部门不依法行政。

(二)对职业风险防范的认识比较片面一是对防范职业风险的意识淡薄。市场经济已从发展初期的相对混乱阶段,发展到现在的有序规范阶段,但许多工商人员的思想意识还停留在以前的基础上,缺乏对职业风险最基本的意识和危机感,对履职风险存在着模糊或错误的认识,有的盲目乐观,有的无知无畏,有的侥幸轻视,有的故意而为,对实际存在的风险视而不见或者认为以前行现在也行,认为行政赔偿、职务犯罪等问责风险离自己都还很遥远。

二是对防范职业风险缺乏有效认知。客观来看,许多工商干部具有一定的职业风险防范意识,知道“吃、拿、卡、要、报”会导致对个人责任的追究,但对由于监管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明确认识,往往认为“没有吃拿卡要就不怕”,但实际上许多执法过错行为也可以由过失导致,而且一旦后果严重,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主观上的大意,很可能导致部分主观恶性不大、一辈子勤恳做事的工商干部因为不能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单位、个人、家庭造成损失。同时,许多工商干部对如何防范监管执法风险没有全面系统的认识,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也缺乏有效认知。

(三)对职业风险的教育管理缺失

目前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职业风险的防范缺乏系统性的管理,未将职业风险教育管理纳入工商机关日常的决策和管理范畴。同时,现行各条工商业务线关于履行职责的制度不够规范具体,对干部个人的岗位目标任务不够明确清晰,对履职到位与否的内部监督机制运行不够有力有效,对存在履职风险的总体评估和对策研究不够重视,应对风险的成果大多还停留在个案的处理上,转化成制度成果的不多。

(四)队伍履行职能的能力局限性

一是履职出现偏差。一些工商干部因为年龄、知识结构、主观态度等各种原因,对工商业务等知识技能学习不够,对本岗位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够,对本职工作的业务不精,对履职风险的感知能力比较弱,又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执法指引手册,造成对法律政策理解各异,在具体监管执法过程中就可能出现偏差。

二是履职效率总体不高。由于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意识还不够高,使得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难以达到理论或法律规定的要求,在现实的监管执法中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使得监管执法的效率受当事人配合程度的极大牵制,即使是最简单的日常巡查或无照经营案件的查处,如果当事人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各类软方法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巡查或查处也非常费时。

三是内部责任制度执行不力。现有的内部责任制度执行力度较弱,真正落实到位的不多,从而导致部分工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不高,势必加大行政赔偿、职务犯罪等各种职业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五)现行监管执法体制不够健全

由于现行监管执法体制是脱胎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导致现实的监管执法未能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出现风险的不可预测因素,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不同的诉求产生出了不少矛盾,反映在对政府的要求上,导致工商部门在某些职能履职上的两难境地。

一是地方政府利益的挤压。为了利益最大化,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工商部门在监管执法工作中予以权限制约或放大,过分强调“放宽搞活”,而忽视市场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甚至屡屡要求工商机关给予招商引资企业或地方利税大户突破法律底线的待遇,成为工商监管执法的一个难点。同时为了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商部门也会制定比现有法律法规更为宽松的服务扶持政策措施,从而形成潜在职业风险。二是其他部门利益的挤压。各部门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利益最大化趋势,在现实工作中,有利益就上,没有利益就推。由于工商部门的职能涉及面广,很多政府行为都需要工商部门配合,工商部门往往需要承担其他诸多部门推卸而来的履职风险,如果在配合其他部门执法中缺乏灵活性和原则性,没有掌握好分寸,稍不注意就会给后续监管执法留下不确定的风险隐患,往往会出现责任难以澄清、风险难以规避的情况。

三是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挤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逐利性不断增强,管理相对人违法获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工商部门存在潜在的风险。

(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殊性一是工商的具体职能广而杂。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工商部门履行职能的执法依据数量多而散,散见于各种复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需要监管的行为纷繁复杂,即便具有相当执法水平的工商执法人员也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要真正做到规范执法难度较大。同时监管的对象数量众多,在客观上造成了某些职能的履职到位困难。二是工商职能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紧密。工商部门处于执法监管第一线,与社会各界的接触面广,执法的正确和履职的到位与否容易被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所感知,履职不到位所导致的后果也一目了然,容易被追究责任,产生了先天性的履职风险。

三是部分工商职能规定存在不合理性。有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规范目标要求过高不符合现实国情,有些法规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分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买单”。

(七)缺乏防范化解职业风险的有效机制

一是缺乏对工商人员职业风险的预警、防范和反应机制。如对工商人员遭遇外来的报复陷害、意外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情况缺少风险处置预案;对工商人员违规操作而产生的责任追究风险缺乏预警和疏导;对各类风险缺乏系统认识和应对思考,对意外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对工商人员的伤害处置能力不高。同时部分工商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甚至不惜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履职。

二是缺乏有效的物质精神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与企业、个人的公务交往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规律性的特点,往往面对着更加隐蔽的、众多的诱惑。再加上基层部门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难度。双向的挤压使得工商工作人员需要有更加坚定的意志力和拒绝诱惑的克制力来保持自身工作的廉洁性,而一旦“不拘小节”,往往就“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三是缺乏抵抗“人情关”的有效机制。平时积累的私人关系、工作关系甚至是能直接影响到工商部门利益的政府领导等等,一旦出现问题,工商人员往往缺乏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有力证据。

四、强化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职业风险观和责任观

首先,要正确认识权力和责任的辩证关系。克服麻痹思想,坚持以使命为重、责任为先,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其次,不能因为风险客观存在而杯弓蛇影,惶惶不可终日,被风险吓倒。只要尽力尽责,职业风险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第三,要以奉献精神对待工作中的责任、风险和成败荣辱。要坚定工商职业信仰,自发地认同工商事业和目标,明确自身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明白担负起这些责任所应具备的能力和所应达到的水平。

(二)加强职业风险的教育管理

要把职业风险教育防范工作融入日常的业务学习培训教育中,运用多种方式扎实开展工商履职风险思想教育活动,使风险防范意识人心入脑,让每个工商人员明确不能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也不能见事不管,放任违法行为的继续和扩大,否则就是玩忽职守或者渎职犯罪,在工作中要自觉增强四种意识,切实提高自身的防范和化解职业风险的能力。一是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依法行政是工商工作的灵魂和基础,它既要求当事人守法经营。更强调工商部门要依法依规管理、依章办事,体现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若有违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工商工作既是执法,也是服务,优质的服务可降低监管执法工作的矛盾发生率,从而规避执法风险。三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在严谨工作中化解风险,做到贯彻上级文件不出偏差,落实上级指示不打折扣,履行工作职责不走过场。确保政令畅通;恪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细致严谨,避免因不作为、乱作为和随意性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四是要增强学习意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工商人员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准确把握政策要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以规范操作来防范职业风险。

(三)建立多层次的职业风险防控体系

一是在系统内专门成立一个防范化解职业风险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优势,加强对防范化解职业风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将职业风险管理纳入各级工商机关决策的重要内容,逐步开展并加强对履职风险点的管理,加强防范和化解履职风险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具体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职业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对工商职业风险的识别能力、预测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首先,要提高对工商系统监管执法风险的识别能力。通过对具体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措施进行梳理和提炼,建立具体的监管执法指引手册,使广大基层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知晓具体职能规定和具体风险规定,明确应作何为、应不作何为和应作为到什么程度,找准防范和抵抗风险的最低底线,明确具体的风险点,在这个最低底线上,既不能搞擦边球,也不能去触动,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从而降低由于理解差异造成的执法风险。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全国或一定区域内工商系统监管执法风险案例库,方便基层工商人员更加直观地识别防范风险。其次,要提高工商监管执法风险的预测能力。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掌握的统计资料、风险信息及风险的性质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和评估,进而确定各项风险的频度和强度,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监管执法风险预测公告,及时明确界定具体的履职风险,按轻重缓急对风险点进行项目管理,及时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并指导基层单位和干部正确应用防范和应对风险的措施。同时要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建立健全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质量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倡导广大干部积极参与,主动发现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好的防范意见和建议,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再次,要提高工商监管执法风险的应急处理能力。抓紧建立健全职业风险事件及时报告、介入、协调、处置等应对机制,提高系统对工商职业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沟通联系机制,建立日常执法工作通报制度和专项执法的协作制度,加强与地方公安、法院、检察院、纪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对工商监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对已经出现或发生的职业风险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畅通沟通渠道,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防止宣传异化,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最大程度争取公众理解,切实避免危害的扩大,及时防止社会影响的无限度漫延,以利事件的调查处理。同时要及时对应对职业风险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以指导意见、操作规程等方式转化成为长效管理制度。

三是加强现行制度有效运行落实的体系和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把防控职业风险工作纳入到日常的行政监察和执法检查项目。并探索建立对各类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加强系统内部的刚性监督,切实落实内部事务和政务管理中的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但又不构成违纪违法问题的执法办案人员,采取诫勉纠错手段。帮助和督促他们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已构成违纪违法的执法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防止职业风险的扩大。特别是对重点、热点、风险点执法工作进行督查和专项检查时,要及时对存在的职业风险进行提示或警示,并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要处理好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责任追究制度对实际工作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更好地推进职能的履行到位。

四是探索建立监管执法协作制度。对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执法协作问题,要立足职能积极主动探索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协助调查、信息共享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协作形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效率,使部门之间能无缝对接,责任界限清楚,不断消除因职能交叉和监管执法盲区所引发的职业风险。同时要把握好依法行使职权与执法协作问题。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四)讲究监管执法策略一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大业务活动和重要案件查处,要多请示汇报,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主动汇报工作,实心实意为地方经济发展出力,用真心诚意赢得地方的支持和信任,让当地党委政府正确理解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做好对部门、对群众的解释、沟通和协调工作。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的疑问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企业工商联络员、个私协会的作用,通过其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管理对象对工商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把工商部门的改进措施、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管理对象,减少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三要妥善处理暴力抗法等执法冲突引起的突发事件。要慎重、冷静、克制,本着文明、依法、灵活、实事求是的原则。讲究艺术和技巧的方法妥善处置,现场处置人员不要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四要做好监管执法的工作细节。在工商监管执法过程中有很多方面的细节,如果对这些细节稍不注意就可

能导致行政决定的失效,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因此要在日常工作中逐步改变习惯的、传统的、粗放式工作思维和方式,要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保持强烈的责任感,做到重视细节。要善于利用抄告抄送、执法建议、问题调研报告、函件等手段,向上级政府或部门及时报告反映辖区内存在的问题,适当的转移和分担风险,增强解决风险的合力。同时要强化履职的“痕迹”管理意识,对各种巡查、执法等的过程和结果一定要留下并固定执法“痕迹”,作为监管执法到位的证据,实现自我保护。

(五)提高干部的履职能力

一要建立学习激励机制。采取以考促学、学习培训情况与干部提拔使用挂钩等激励机制,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系统内大兴学习之风,促进由“要我学习”向“我要学习”转变,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总结提高,让系统执法人员能更准确地把握工作要领和工作重点,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同时要适时邀请专家学者到基层工商局讲授工商的核心职能、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风险等与工商职业风险防范相关的内容,从而进一步提高基层工商执法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风险防范能力。

二要加强工商文化建设。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工商文化建设活动,以工商文化活动塑造人、激励人、鼓舞人,坚定工商职业信仰,自发地认同工商事业和目标,培养工商干部良好的职业操守,自觉摒弃不思为、不知为、不敢为、不愿为的错误观念,通过积极主动的作为来消除和化解职业风险,保护广大工商干部和维护工商部门的形象。

三要加强公职律师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批法律和业务水平高,专业经验丰富的人才库,提高对系统内复杂疑难执法风险问题的攻关能力。

四要实行工商执法人员的定期交流制度。可对在同一地方从事监管执法工作满一定年限的人员进行轮岗,具体可以分为职期交流、地区交流和岗位交流,避免久任一职而产生的玩忽职守心理或久居一地而陷入“人情网”。

(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

作为基层工商部门,针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缺陷漏洞、不合理不完善部分,虽然没有修改权力,但可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防范理论和工作实践加强调研,重点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履职风险点、廉政风险点、人身安全风险点进行调研,并积极向上级提出解决完善的对策,用舆论造势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防范或减少工商部门潜在的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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